公司法 第 337 條(清算人之解任與增補)
- 1.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
- 2.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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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7 條賦予法院在特別清算中雙重權限:有重要事由可解任清算人,清算人缺額時可選派新清算人。
Q · 清算人擺爛或落跑,誰能換掉他?
依公司法第 337 條第一項,特別清算中只要有重要事由(不作為、利益衝突、違反監督命令、健康因素等),法院得直接解任清算人,不需經股東會決議。第二項則規定清算人出缺、死亡、辭任或人數不足時,法院得直接選派新清算人,確保清算程序不因人員問題停擺。本條是特別清算中法院監督權的核心條文。
白話解讀
清算人是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的實際掌權者,手上握著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大權。如果這個人不適任、有私心、或根本擺爛不做事,所有債權人和股東都會受害。337 條給法院兩把刀:第一把是「解任權」,只要有重要事由,法院可以直接把清算人換掉;第二把是「選派權」,清算人跑了、死了、或人手不夠,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新的。這條的核心邏輯是:清算程序不能因為一個人的問題而停擺。公司已經出事了,不能讓清算人的問題成為第二個災難。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7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關於清算人異動的核心規範,明定法院於有重要事由時得逕行解任清算人,並於清算人出缺或有增加人數必要時得選派新清算人,建立法院凌駕股東會的雙重監督機制,確保特別清算程序之連續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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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37 條規範什麼?▾
特別清算中法院解任與選派清算人的雙重權限。
Q2什麼算「重要事由」?▾
長期不作為、利益衝突、違反監督命令、違反忠實義務、健康因素等。
Q3誰可以聲請解任清算人?▾
債權人、股東可向法院聲請,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為之。
Q4解任後新清算人怎麼產生?▾
由法院選派,可參考聲請人推薦人選。
Q5清算人費用誰付?▾
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優先支付。
Q6普通清算可以用 337 嗎?▾
本條僅適用特別清算;普通清算的解任見公司法第 323 條。
Q7解任後清算人要交接什麼?▾
公司全部帳冊、文件、財產清冊與清算進度報告。
Q8聲請程序要多久?▾
因法院案件量與證據完整度而異,實務上常 1-3 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37 | art_323 |
|---|---|---|
| 適用程序 | 特別清算(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或債權關係複雜) | 普通清算(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
| 解任權主體 | 法院(凌駕股東會) | 原則為股東會,法院於有重要事由時亦可解任 |
| 選派權 | 法院直接選派(缺額/增員均可) | 原則由股東會選任,法院僅補位 |
| 聲請門檻 | 重要事由(範圍寬泛) | 重大事由+一定比例股東或債權人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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