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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37 條(清算人之解任與增補)

  1. 1.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
  2. 2.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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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7 條賦予法院在特別清算中雙重權限:有重要事由可解任清算人,清算人缺額時可選派新清算人。

Q · 清算人擺爛或落跑,誰能換掉他?

依公司法第 337 條第一項,特別清算中只要有重要事由(不作為、利益衝突、違反監督命令、健康因素等),法院得直接解任清算人,不需經股東會決議。第二項則規定清算人出缺、死亡、辭任或人數不足時,法院得直接選派新清算人,確保清算程序不因人員問題停擺。本條是特別清算中法院監督權的核心條文。

白話解讀

清算人是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的實際掌權者,手上握著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大權。如果這個人不適任、有私心、或根本擺爛不做事,所有債權人和股東都會受害。337 條給法院兩把刀:第一把是「解任權」,只要有重要事由,法院可以直接把清算人換掉;第二把是「選派權」,清算人跑了、死了、或人手不夠,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新的。這條的核心邏輯是:清算程序不能因為一個人的問題而停擺。公司已經出事了,不能讓清算人的問題成為第二個災難。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7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關於清算人異動的核心規範,明定法院於有重要事由時得逕行解任清算人,並於清算人出缺或有增加人數必要時得選派新清算人,建立法院凌駕股東會的雙重監督機制,確保特別清算程序之連續性與專業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37 條規範什麼?

特別清算中法院解任與選派清算人的雙重權限。

Q2什麼算「重要事由」?

長期不作為、利益衝突、違反監督命令、違反忠實義務、健康因素等。

Q3誰可以聲請解任清算人?

債權人、股東可向法院聲請,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為之。

Q4解任後新清算人怎麼產生?

由法院選派,可參考聲請人推薦人選。

Q5清算人費用誰付?

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優先支付。

Q6普通清算可以用 337 嗎?

本條僅適用特別清算;普通清算的解任見公司法第 323 條。

Q7解任後清算人要交接什麼?

公司全部帳冊、文件、財產清冊與清算進度報告。

Q8聲請程序要多久?

因法院案件量與證據完整度而異,實務上常 1-3 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37art_323
適用程序特別清算(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或債權關係複雜)普通清算(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解任權主體法院(凌駕股東會)原則為股東會,法院於有重要事由時亦可解任
選派權法院直接選派(缺額/增員均可)原則由股東會選任,法院僅補位
聲請門檻重要事由(範圍寬泛)重大事由+一定比例股東或債權人連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79 条(清算人の解任)+ 第 478 条(清算人の選任)
🇰🇷 韓國상법 제539조(청산인의 해임)
🇨🇳 中國公司法第 234 條(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
🇩🇪 德國GmbHG § 66(Abberufung und Bestellung des Liquidators);HGB § 147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7-25(révocation du liquidateur par le tribunal)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9(appointment of rece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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