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18 條

  1. 1.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2. 2.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8條規定了私立學校創辦人在當然董事職位上的情形。根據該法條第1款,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需要經過選舉而能夠連任。而根據該法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如果創辦人是自然人,在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如果辭職、死亡或依照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被解職或解僱,則會喪失當然董事的資格;如果創辦人是法人,在私立學校解散時,則會喪失當然董事的資格。在這些情況下,應當進行相應的選舉來填補董事的空缺。 參考資料來源: - 私立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70021). - 司法院裁判書:臺灣桃園地方行政更新委員會審報之裁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6EB0BOF75712J1426EA8BOFEFAC2B9F6D72EF), 司法院 (200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