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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46686 號
要旨
私立東方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改選疑義
主旨
關於私立東方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改選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台 (86) 技 (二) 字第八六一二一七八○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貴部來函所謂「學校董事會使教育部登載不實」,究何所指?詳情如何?是否學校陳報之董事名冊等文書應註明符合私立學校法 (以下稱私校法) 第十八條規定之事由而未予註明,又 貴部就陳報核備之相關文件究有無實質之審查權?其核備之性質如何?凡此均足以影響其行為是否構成「登載不實」,有待查明。另 貴部就本件學校董事會因第九屆及第十屆部分董事均違反私校法第十八條規定,而擬由合法之第八屆董事依私校法規定將其全部改選,其法令依據為何?如全部改選,其可能衍生之相關問題,諸如學校第九屆、第十屆董事會改選已報請 貴部核備之效力如何?已發給之學校聘書、學生學籍及其他已推動之校務,其效力如何?已執行之預、決算如何處理?又 貴部擬就第十屆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已執行者,予以無條件追認,是否不問其正當與否一概予以追認?均有待商榷。(二) 查私校法對於學校董事會董事因違反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法律效力如何並未明定,可否依私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其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經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決議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或停止其職務二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一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應就原有董事或公正熱心教育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成董事會。」 (第二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指定公正熱心教育人士三人至五人,督學一人或二人組織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職權,至新董事會成立時為止。」 (第三項) :「前項規定於全體董事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停止職務時準用之。」 (第四項) 及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處理,事涉私校法第十八條立法原意,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