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8 條(隱名合夥之終止)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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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08 條列六款隱名合夥終止事由:期限屆滿、當事人同意、目的不能完成、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任一方破產、營業廢止或轉讓。
Q · 隱名合夥想退出,一定要對方同意嗎?
依民法第 708 條,隱名合夥契約除可依第 686 條主動聲明退夥外,另有六款法定終止事由:存續期限屆滿、當事人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任一方受破產宣告、營業廢止或轉讓。其中多數是「事件本身觸發終止」,不需協商。終止後,出名營業人須依第 709 條進行清算並返還出資與應得利益。
白話解讀
合夥不是婚姻,但結束起來有時比離婚還麻煩。這條法律幫你列出了六種「合夥契約自動終止」的情境,再加上前面第686條的「主動聲明退夥」,總共七條出口。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很多人以為「散夥要兩個人都同意才算」,於是被卡在不想做下去也走不掉的地獄。其實不是。期限到了,自動結束。目的達成或不可能達成,自動結束。其中一方死亡、被監護宣告、破產,自動結束。營業整個收掉或轉給別人,也是自動結束。你不需要對方同意,這些事件本身就觸發終止。重點不在「契約還在不在」,而在於終止觸發的瞬間,下一條(第709條)的清算和返還義務就同時啟動了。知道哪些事件會自動終止,等於知道你的退場時機在哪。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08 條為隱名合夥的終止規範,列舉六款使契約當然終止的客觀事由,並與第 686 條的聲明退夥併行,構成隱名合夥的退場機制。其特徵是以期限、目的、死亡、監護、破產、營業存廢等可客觀認定的事件作為終止點,避免主觀爭議,並接軌第 709 條的清算與返還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隱名合夥契約什麼時候會終止?▾
存續期限屆滿、當事人同意、目的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任一方破產、營業廢止或轉讓,六款之一即終止。
Q2退夥一定要對方同意嗎?▾
不一定。多數法定事由是事件本身觸發終止,另可依第 686 條聲明退夥,不必都靠合意。
Q3出名營業人破產,我的出資怎麼辦?▾
契約於破產宣告時終止,隱名合夥人依第 709 條請求清算返還,地位是債權人而非被清算的股東。
Q4目的事業變更算不算終止事由?▾
若原定目的因此不能完成,符合第三款『目的不能完成』,契約終止。
Q5出名營業人死亡,合夥還在嗎?▾
不在。第四款規定出名營業人死亡即終止,須進入第 709 條清算。
Q6終止後錢拿得回來嗎?▾
終止是清算的起點。依第 709 條,出名營業人須返還出資並給付應得利益,但出資因虧損減少時僅返還剩餘部分。
Q7營業轉讓給別人,我自動變成新業主的合夥人嗎?▾
不會。第六款『營業之轉讓』即為終止事由,你與原出名營業人的關係結束,不延續到受讓人。
Q8終止請求權有時效嗎?▾
終止事由發生時契約即終止,無除斥期間;隨之而來的返還請求權適用 15 年一般消滅時效(第 125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聲明退夥(第686條) | 法定終止(第708條) |
|---|---|---|
| 觸發方式 | 需主動為意思表示 | 事件本身當然終止 |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依條件,部分須具備事由 | 多數不需 |
| 後續程序 | 進入第709條清算 | 進入第709條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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