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55 條(破產之宣告)

法院於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而協定不可能時,應依職權依破產法為破產之宣告,協定實行上不可能時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5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不可能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

Q · 特別清算協定談不攏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55 條,特別清算開始後,如果債權人會議的協定根本不可能達成(湊不到法定人數、表決否決、方案不可行),或協定通過但執行不下去,法院必須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依職權」意味著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法院主動按下按鈕。一旦轉入破產,程序由破產法接手,清算人卸任、破產管理人接手,債權需重新申報,原本協定失效。

白話解讀

特別清算有一個前提:債權人和公司還有可能談出一個協定,大家各退一步把事情解決。但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了呢?355條就是那個最後的閘門。當法院判斷協定根本不可能達成(債權人會議開不成、表決通不過、或者法院認為方案不可行),法院不會讓這個案子無限期拖下去,它必須依職權宣告破產。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協定通過了但執行不下去」的情況:你們談好了每季還多少,結果公司根本還不出來,協定名存實亡。這時候再假裝特別清算還在進行已經沒有意義了,法院會直接把程序切換到破產。這條的殘酷之處在於「依職權」三個字:不需要任何人聲請,法院自己就會按下這個按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5 條為特別清算與破產程序之銜接條款。當法院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若協定客觀上不可能達成(例如債權人會議無法集會或表決否決)或協定雖通過但實行上不可能(公司財務惡化至無法履行),法院應依職權援引破產法宣告破產。本條不需聲請、無裁量空間,是強制性的程序轉換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55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清算轉入破產的強制機制: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不可能時,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

Q2什麼叫「協定不可能」?

債權人會議連續流會湊不到法定人數、方案被表決否決且無修正空間、或公司財務惡化至任何協定都不可行。

Q3為什麼是「依職權」而非聲請?

為避免特別清算無限期拖延、保障債權人受償確定性,法院主動按下程序轉換按鈕。

Q4特別清算轉破產對債權人有利嗎?

看債權順位。有擔保債權人和勞工債權通常更有利(破產法 112 優先順位),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通常下降。

Q5從特別清算轉破產後,原協定條件還算數嗎?

原則上不算。破產有自己的分配規則,未履行完畢的協定失效,需在破產程序重新申報債權。

Q6公司可以拒絕轉入破產嗎?

不行。本條為強制規定,法院認定要件成立後無裁量空間,公司無拒絕權。

Q7法院認定「不可能」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會給合理改善機會(如清算人提改善計畫),但通常數月內會做決定。

Q8我已收到清償一部份,要退還嗎?

不用。已受領的清償不退,但破產中可申報的金額是原始債權減去已受償部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574条(特別清算開始の取消し)+ 破産法第30条(特別清算から破産手続への移行)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6條(회생절차에서 파산절차로의 이행)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7條、第105條(重整或和解失敗應宣告破產)
🇩🇪 德國InsO § 213, § 258(Übergang vom Insolvenzplan zur Regelinsolvenz bei Scheiter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22, L. 640-1(conversion du redressement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b)(Conversion or dismissal of Chapter 11 to Chapter 7 for c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