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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55 條(破產之宣告)

法院於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而協定不可能時,應依職權依破產法為破產之宣告,協定實行上不可能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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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5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不可能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

Q · 特別清算協定談不攏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55 條,特別清算開始後,如果債權人會議的協定根本不可能達成(湊不到法定人數、表決否決、方案不可行),或協定通過但執行不下去,法院必須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依職權」意味著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法院主動按下按鈕。一旦轉入破產,程序由破產法接手,清算人卸任、破產管理人接手,債權需重新申報,原本協定失效。

白話解讀

特別清算有一個前提:債權人和公司還有可能談出一個協定,大家各退一步把事情解決。但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了呢?355條就是那個最後的閘門。當法院判斷協定根本不可能達成(債權人會議開不成、表決通不過、或者法院認為方案不可行),法院不會讓這個案子無限期拖下去,它必須依職權宣告破產。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協定通過了但執行不下去」的情況:你們談好了每季還多少,結果公司根本還不出來,協定名存實亡。這時候再假裝特別清算還在進行已經沒有意義了,法院會直接把程序切換到破產。這條的殘酷之處在於「依職權」三個字:不需要任何人聲請,法院自己就會按下這個按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5 條為特別清算與破產程序之銜接條款。當法院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若協定客觀上不可能達成(例如債權人會議無法集會或表決否決)或協定雖通過但實行上不可能(公司財務惡化至無法履行),法院應依職權援引破產法宣告破產。本條不需聲請、無裁量空間,是強制性的程序轉換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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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別清算轉破產,我之前在協定中談好的條件還算不算數?

原則上不算了。破產程序有自己的分配規則,由破產法而非公司法主導。特別清算中的協定如果尚未完全履行,轉入破產後失效。你的債權需要在破產程序中重新申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特別清算期間已經拿到部分清償,那筆錢不用退回。但你在破產中能申報的金額是原始債權減去已受償的部分。

Q2法院可以不宣告破產,讓特別清算繼續嗎?

如果法院認定「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上不可能」,條文用的是「應」依職權宣告破產,不是「得」。也就是說法院沒有裁量空間,必須宣告。但「不可能」的認定本身有裁量餘地。如果只是暫時遇到困難但還有機會,法院可能給更多時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清算人想爭取時間,向法院提出具體的改善計畫和時程表,說明協定仍有可能,是避免被宣告破產的最有效方法。

Q3公司法 355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清算轉破產的強制機制: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不可能時,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是公司清算程序的終點閘門。

Q4什麼叫「協定不可能」?

債權人會議客觀上湊不到法定多數決(連續流會、表決否決且無修正空間)、或公司財務惡化至任何合理協定都不可行的狀態。

Q5「依職權」是什麼意思?

法院主動為之,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法院觀察到要件成立就會自己按下破產按鈕。

Q6特別清算和普通清算差在哪?

普通清算是公司自行清算;特別清算是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時由法院介入監督的特殊程序,有協商空間。

Q7公司特別清算轉破產後,債權人怎麼申報?

破產宣告後,法院公告申報期間(通常 1-3 個月),備妥契約、發票、判決書等原始債權憑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Q8我是清算人,怎麼避免被宣告破產?

向法院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和時程表,說明協定仍有可能。早期主動回報比被法院認定更好。

Q9破產分配比例怎麼算?

依破產法 112 條順位:有擔保債權 → 優先債權(薪資、稅捐)→ 普通債權。比例 = 各順位可分配財產 ÷ 該順位債權總額。

Q10破產程序要多久?

通常 1-3 年,取決於財產複雜度。簡易案件半年內,跨國資產或大型公司可能 5 年以上。

Q11特別清算 vs 破產,債權人哪個比較有利?

看順位。有擔保債權人和勞工通常破產更有利(破產法 112 優先);普通債權人通常特別清算協定下受償比例較高。

Q12公司法 355 vs 破產法第 1 條差在哪?

破產法 1 條是破產的一般要件(不能清償債務),需聲請;公司法 355 是特別清算失敗時的職權轉換,無需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574条(特別清算開始の取消し)+ 破産法第30条(特別清算から破産手続への移行)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6條(회생절차에서 파산절차로의 이행)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7條、第105條(重整或和解失敗應宣告破產)
🇩🇪 德國InsO § 213, § 258(Übergang vom Insolvenzplan zur Regelinsolvenz bei Scheiter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22, L. 640-1(conversion du redressement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b)(Conversion or dismissal of Chapter 11 to Chapter 7 for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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