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5 條(破產之宣告)
法院於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而協定不可能時,應依職權依破產法為破產之宣告,協定實行上不可能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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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5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不可能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
Q · 特別清算協定談不攏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55 條,特別清算開始後,如果債權人會議的協定根本不可能達成(湊不到法定人數、表決否決、方案不可行),或協定通過但執行不下去,法院必須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依職權」意味著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法院主動按下按鈕。一旦轉入破產,程序由破產法接手,清算人卸任、破產管理人接手,債權需重新申報,原本協定失效。
白話解讀
特別清算有一個前提:債權人和公司還有可能談出一個協定,大家各退一步把事情解決。但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了呢?355條就是那個最後的閘門。當法院判斷協定根本不可能達成(債權人會議開不成、表決通不過、或者法院認為方案不可行),法院不會讓這個案子無限期拖下去,它必須依職權宣告破產。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協定通過了但執行不下去」的情況:你們談好了每季還多少,結果公司根本還不出來,協定名存實亡。這時候再假裝特別清算還在進行已經沒有意義了,法院會直接把程序切換到破產。這條的殘酷之處在於「依職權」三個字:不需要任何人聲請,法院自己就會按下這個按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5 條為特別清算與破產程序之銜接條款。當法院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若協定客觀上不可能達成(例如債權人會議無法集會或表決否決)或協定雖通過但實行上不可能(公司財務惡化至無法履行),法院應依職權援引破產法宣告破產。本條不需聲請、無裁量空間,是強制性的程序轉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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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別清算轉破產,我之前在協定中談好的條件還算不算數?▾
原則上不算了。破產程序有自己的分配規則,由破產法而非公司法主導。特別清算中的協定如果尚未完全履行,轉入破產後失效。你的債權需要在破產程序中重新申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特別清算期間已經拿到部分清償,那筆錢不用退回。但你在破產中能申報的金額是原始債權減去已受償的部分。
Q2法院可以不宣告破產,讓特別清算繼續嗎?▾
如果法院認定「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上不可能」,條文用的是「應」依職權宣告破產,不是「得」。也就是說法院沒有裁量空間,必須宣告。但「不可能」的認定本身有裁量餘地。如果只是暫時遇到困難但還有機會,法院可能給更多時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清算人想爭取時間,向法院提出具體的改善計畫和時程表,說明協定仍有可能,是避免被宣告破產的最有效方法。
Q3公司法 355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清算轉破產的強制機制: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不可能時,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是公司清算程序的終點閘門。
Q4什麼叫「協定不可能」?▾
債權人會議客觀上湊不到法定多數決(連續流會、表決否決且無修正空間)、或公司財務惡化至任何合理協定都不可行的狀態。
Q5「依職權」是什麼意思?▾
法院主動為之,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法院觀察到要件成立就會自己按下破產按鈕。
Q6特別清算和普通清算差在哪?▾
普通清算是公司自行清算;特別清算是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時由法院介入監督的特殊程序,有協商空間。
Q7公司特別清算轉破產後,債權人怎麼申報?▾
破產宣告後,法院公告申報期間(通常 1-3 個月),備妥契約、發票、判決書等原始債權憑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Q8我是清算人,怎麼避免被宣告破產?▾
向法院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和時程表,說明協定仍有可能。早期主動回報比被法院認定更好。
Q9破產分配比例怎麼算?▾
依破產法 112 條順位:有擔保債權 → 優先債權(薪資、稅捐)→ 普通債權。比例 = 各順位可分配財產 ÷ 該順位債權總額。
Q10破產程序要多久?▾
通常 1-3 年,取決於財產複雜度。簡易案件半年內,跨國資產或大型公司可能 5 年以上。
Q11特別清算 vs 破產,債權人哪個比較有利?▾
看順位。有擔保債權人和勞工通常破產更有利(破產法 112 優先);普通債權人通常特別清算協定下受償比例較高。
Q12公司法 355 vs 破產法第 1 條差在哪?▾
破產法 1 條是破產的一般要件(不能清償債務),需聲請;公司法 355 是特別清算失敗時的職權轉換,無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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