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22 條(解散事由)
-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 2.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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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22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五種解散事由,其中會員大會決議解散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生效。
Q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開會投票決定解散,就真的能解散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22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有五種解散事由:章程所定事由、會員大會決議、會員不滿七人、破產、設立許可撤銷。其中第二款「會員大會決議」的解散,依同條第二項明文,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原因是交易所屬資本市場基礎設施,自願退場必須由國家把關善後,避免市場混亂。
白話解讀
一家證券交易所不是想收就能收。這條列出了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可以解散的五種情況,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和第五款之間的巨大落差。會員大會自己決議要解散?可以,但主管機關必須核准,不是你們投票通過就生效。為什麼?因為證券交易所不是普通公司,它是資本市場的基礎設施。你說散就散,幾百家券商和幾十萬投資人的交易怎麼辦?所以法律在「自願解散」上加了一道鎖。反過來看第五款,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設立許可,這是監理的核武器。會員不足七人、破產、章程事由,則是市場自然淘汰的機制。五個出口,每個的啟動條件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22條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法定解散事由,列舉五款: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不滿七人、破產、以及設立許可之撤銷。其中會員大會決議之解散,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體現金融基礎設施退場受國家監督的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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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的證券交易所會不會突然解散?▾
幾乎不可能突然解散。台灣證券交易所(TWSE)是公司制而非會員制,適用不同條文,但邏輯相同:任何形式的解散都需要主管機關核准。以台灣只有一家集中交易市場的現狀,解散等於關閉整個股票市場,監理實務上不可能發生。內行人提示:真正該關注的不是交易所解散,而是因系統故障或極端事件暫停交易的應急機制。
Q2會員不到七人就自動解散,會員有什麼損失?▾
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會員可按章程分配剩餘財產,但交割結算基金與未了結交易義務須先處理完畢才能分配,損失大小取決於資產負債狀況。內行人提示:清算時最易被忽略的是未了結交易的處理,對手方權益必須優先保障,會員剩餘財產分配排在最後。
Q3證券交易法第122條規定哪幾種解散事由?▾
五種:章程所定事由、會員大會決議、會員不滿七人、破產、設立許可撤銷。前者自然觸發,會員決議須核准。
Q4什麼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由證券商以會員身分組成、採會員自治經營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所,與公司制交易所(第124條)並列兩種型態。
Q5設立許可撤銷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依法定事由撤銷交易所設立許可,屬監理最後手段,撤銷即進入解散,無討價空間。
Q6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差在哪?▾
自願解散是會員大會決議(須核准),強制解散是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單方);自然事由則自動成立。
Q7會員制交易所要怎麼合法解散?▾
判斷屬哪款事由→若為會員決議須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進入清算→了結交易、處理結算基金→分配剩餘財產。
Q8解散後清算要先處理什麼?▾
未了結交易(第112條)與交割結算基金(第108、119條)優先處理,會員剩餘財產分配排最後。
Q9怎麼判斷交易所是否接近解散?▾
觀察會員名冊增減趨勢,會員數接近七人臨界值是領先指標,可提早評估替代交易場所。
Q10會員大會決議後要等多久才生效?▾
沒有固定天數,須等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決議不生效力,交易所仍須維持基本運作。
Q11會員制 vs 公司制交易所解散差在哪?▾
會員制適用第122條五款事由;公司制適用第124條以下並準用公司法。台灣現行為公司制。
Q12第122條與第100條撤銷許可差在哪?▾
第100條是撤銷許可的事由與權限,第122條第五款是其法律效果(撤銷即解散),兩者前後呼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事由款別 | 性質 | 是否須核准 | 法律效果 |
|---|---|---|---|
| 第一款 章程事由 | 自然觸發 | 否 | 事由發生即解散 |
| 第二款 會員大會決議 | 自願解散 | 是(第二項) | 核准後始生效 |
| 第三款 會員不滿七人 | 自然觸發 | 否 | 市場淘汰,自動解散 |
| 第四款 破產 | 自然觸發 | 否 | 進入破產清算 |
| 第五款 設立許可撤銷 | 強制解散 | 主管機關主動 | 監理核武,撤銷即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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