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122解散事由

快速跳轉
  1.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2. 2.前項第二款之解散,主管機關准,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22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五種解散事由,其中會員大會決議解散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生效。

Q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開會投票決定解散,就真的能解散嗎?

不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須主管機關核准才生效

依證券交易法第122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有五種解散事由:章程所定事由、會員大會決議、會員不滿七人、破產、設立許可撤銷。其中第二款「會員大會決議」的解散,依同條第二項明文,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原因是交易所屬資本市場基礎設施,自願退場必須由國家把關善後,避免市場混亂。

白話解讀

一家證券交易所不是想收就能收。這條列出了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可以解散的五種情況,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和第五款之間的巨大落差。會員大會自己決議要解散?可以,但主管機關必須核准,不是你們投票通過就生效。為什麼?因為證券交易所不是普通公司,它是資本市場的基礎設施。你說散就散,幾百家券商和幾十萬投資人的交易怎麼辦?所以法律在「自願解散」上加了一道鎖。反過來看第五款,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設立許可,這是監理的核武器。會員不足七人、破產、章程事由,則是市場自然淘汰的機制。五個出口,每個的啟動條件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22條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法定解散事由,列舉五款: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不滿七人、破產、以及設立許可之撤銷。其中會員大會決議之解散,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體現金融基礎設施退場受國家監督的立法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的證券交易所會不會突然解散?

幾乎不可能突然解散。台灣證券交易所(TWSE)是公司制而非會員制,適用不同條文,但邏輯相同:任何形式的解散都需要主管機關核准。以台灣只有一家集中交易市場的現狀,解散等於關閉整個股票市場,監理實務上不可能發生。內行人提示:真正該關注的不是交易所解散,而是因系統故障或極端事件暫停交易的應急機制。

Q2會員不到七人就自動解散,會員有什麼損失?

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會員可按章程分配剩餘財產,但交割結算基金與未了結交易義務須先處理完畢才能分配,損失大小取決於資產負債狀況。內行人提示:清算時最易被忽略的是未了結交易的處理,對手方權益必須優先保障,會員剩餘財產分配排在最後。

Q3證券交易法第122條規定哪幾種解散事由?

五種:章程所定事由、會員大會決議、會員不滿七人、破產、設立許可撤銷。前者自然觸發,會員決議須核准。

Q4什麼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由證券商以會員身分組成、採會員自治經營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所,與公司制交易所(第124條)並列兩種型態。

Q5設立許可撤銷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依法定事由撤銷交易所設立許可,屬監理最後手段,撤銷即進入解散,無討價空間。

Q6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差在哪?

自願解散是會員大會決議(須核准),強制解散是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單方);自然事由則自動成立。

Q7會員制交易所要怎麼合法解散?

判斷屬哪款事由→若為會員決議須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進入清算→了結交易、處理結算基金→分配剩餘財產。

Q8解散後清算要先處理什麼?

未了結交易(第112條)與交割結算基金(第108、119條)優先處理,會員剩餘財產分配排最後。

Q9怎麼判斷交易所是否接近解散?

觀察會員名冊增減趨勢,會員數接近七人臨界值是領先指標,可提早評估替代交易場所。

Q10會員大會決議後要等多久才生效?

沒有固定天數,須等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決議不生效力,交易所仍須維持基本運作。

Q11會員制 vs 公司制交易所解散差在哪?

會員制適用第122條五款事由;公司制適用第124條以下並準用公司法。台灣現行為公司制。

Q12第122條與第100條撤銷許可差在哪?

第100條是撤銷許可的事由與權限,第122條第五款是其法律效果(撤銷即解散),兩者前後呼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事由款別性質是否須核准法律效果
第一款 章程事由自然觸發事由發生即解散
第二款 會員大會決議自願解散是(第二項)核准後始生效
第三款 會員不滿七人自然觸發市場淘汰,自動解散
第四款 破產自然觸發進入破產清算
第五款 設立許可撤銷強制解散主管機關主動監理核武,撤銷即解散

性質

第一款 章程事由
自然觸發
第二款 會員大會決議
自願解散
第三款 會員不滿七人
自然觸發
第四款 破產
自然觸發
第五款 設立許可撤銷
強制解散

是否須核准

第一款 章程事由
第二款 會員大會決議
是(第二項)
第三款 會員不滿七人
第四款 破產
第五款 設立許可撤銷
主管機關主動

法律效果

第一款 章程事由
事由發生即解散
第二款 會員大會決議
核准後始生效
第三款 會員不滿七人
市場淘汰,自動解散
第四款 破產
進入破產清算
第五款 設立許可撤銷
監理核武,撤銷即解散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 撤銷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70416 制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22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