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1958 號
要旨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應裁定駁回,或在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理由中載明,不得任意拒絕。
全文內容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應裁定駁回,或在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理由中載明,不得任意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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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應裁定駁回,或在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理由中載明,不得任意拒絕。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應裁定駁回,或在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理由中載明,不得任意拒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