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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19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應裁定駁回,或在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理由中載明,不得任意拒絕。

全文內容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應裁定駁回,或在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理由中載明,不得任意拒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19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應為調查。若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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