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8 條(假扣押裁定及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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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rde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准許假扣押裁定時 才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聲請假扣押的裁定被駁回的抗告
原則:還是要給陳述意見的機會
例外:有隱密性考量 不用給(103 12th)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機會」(僅在抗告法院時有陳述意見機會)
實務:如原審係駁回假扣押聲請,應目的性限縮528條2項不使相對人知悉及陳述,蓋假扣押基於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需要,一定程度有突襲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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