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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撤銷假扣押原因-未依期起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2.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3.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4.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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