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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24 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3.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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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 言,故訴訟現已繫屬於第三審者,聲請假扣押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不能逕向第三審法院聲請。
punica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99台抗613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