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3 條(假扣押之限制)
- 1.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2.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規定,假扣押須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才准;對方財產應在外國執行者,視為甚難執行。
Q · 什麼情況才能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假扣押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能聲請,不是單憑擔心對方不還錢就能凍結財產。法院要看客觀脫產徵兆:近期賤賣不動產、資產轉給人頭、大額現金匯出、被多家債權人追討等。第二項另設自動門票:對方財產若須在外國執行,直接視為甚難執行,免另證明脫產風險。
白話解讀
法官不會因為你氣得發抖就讓你凍結別人的財產。這條是假扣押的守門員,它要你先證明一件事:如果不先保全,你將來就算勝訴也拿不到錢或會拿得很辛苦。這個叫做『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具體來說法院想看什麼?對方近期在賤賣房產、把公司資產轉給人頭、突然把錢匯到國外、在社群媒體宣告要移民、陷入多起訴訟即將資產無剩,這些都是法院願意採信的脫產徵兆。第二項還送你一個『自動門票』:如果對方的財產要在外國執行,法院直接視為甚難執行,你不用另外證明。對跨境商業糾紛來說這句話是神來一筆。反過來說,如果對方是有正當工作、固定資產、沒有異常動作的一般人,你光是『我擔心他不還』法院是不會買單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為假扣押的限制性規範,確立保全程序的實質要件:聲請人須具備「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始得假扣押,藉以防止保全制度被濫用為施壓工具;第二項就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的情形,擬制為有甚難執行之虞,降低跨境債權人之釋明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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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扣押需要什麼條件?▾
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對方有客觀脫產或執行困難徵兆,光是擔心不還錢不夠。
Q2怎麼證明對方日後難以執行?▾
近期不動產移轉親屬、銀行大額異常提領、資產轉到關係企業、被多家債權人追討等客觀行為紀錄。
Q3對方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假扣押比較容易嗎?▾
是。第二項規定財產應在外國執行者視為甚難執行,免另證明脫產風險,是跨境債權人的自動門票。
Q4假扣押和假處分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的財產執行,假處分保全非金錢請求或定暫時狀態,要件與適用情形不同。
Q5假扣押的脫產徵兆要用什麼證據?▾
土地登記謄本歷次過戶、銀行活存流水、公司變更登記表、徵信報告等書面證據,比自述敘述有力。
Q6假扣押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可依第 528 條對裁定抗告,並補強釋明資料;釋明不足時也可釋明加供擔保補足。
Q7假扣押後一定要起訴嗎?▾
是。債務人可依第 529 條聲請命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得撤銷假扣押。
Q8聲請假扣押要釋明到什麼程度?▾
依第 526 條僅須釋明使法院信其大概如此即足,非須達確信之證明程度,不足時得供擔保補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aragraph_1 | foreign_enforcement_paragraph_2 |
|---|---|---|
| 適用要件 | 須具體釋明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脫產徵兆) | 財產應在外國執行者,法律擬制為甚難執行,免另證明脫產 |
| 釋明負擔 | 聲請人負舉證/釋明責任,須提客觀行為證據 | 僅須證明財產或執行地在外國,門檻大幅降低 |
| 典型情境 | 境內債務人賤賣房產、轉匯資產、被多家債權人追討 | 對方為外國公司、海外登記、可執行財產在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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