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6 條(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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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6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的提示期間,在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Q · 無記名證券丟了去法院聲請,提示期間會不會繼續跑掉?
會停。但要法院對發行人下禁止給付命令才啟動
依民法第726條,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當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提示期間即停止進行。停止期間自聲請該命令時起算,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關鍵在於:停止的觸發點是「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不是你聲請公示催告的那一刻。停止結束後,原本剩餘的提示天數接續往下計算,不是重新起算。
深度解讀
你弄丟了一張無記名證券(持有人是誰就算誰的票券,例如某些債券、禮券、提貨單),急著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希望宣告它無效。但問題來了:這種證券通常有「提示期間」,過了期間就不能領錢。如果你跑公示催告程序的時間比提示期間還長,難道你就活該過期?這條就是你的時間保險絲。當法院應你的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的那一刻起,提示期間就停止跑表,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結束才重新計算。換句話說,法院程序佔用的時間,不會吃掉你原本的權利時間。沒有這條,跑公示催告等於放棄證券價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示催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民法 第 71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25 條條文
- 民法 第 7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3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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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