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6 條(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進行)
- 1.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 2.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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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6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的提示期間,在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Q · 無記名證券丟了去法院聲請,提示期間會不會繼續跑掉?
依民法第726條,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當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提示期間即停止進行。停止期間自聲請該命令時起算,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關鍵在於:停止的觸發點是「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不是你聲請公示催告的那一刻。停止結束後,原本剩餘的提示天數接續往下計算,不是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弄丟了一張無記名證券(持有人是誰就算誰的票券,例如某些債券、禮券、提貨單),急著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希望宣告它無效。但問題來了:這種證券通常有「提示期間」,過了期間就不能領錢。如果你跑公示催告程序的時間比提示期間還長,難道你就活該過期?這條就是你的時間保險絲。當法院應你的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的那一刻起,提示期間就停止跑表,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結束才重新計算。換句話說,法院程序佔用的時間,不會吃掉你原本的權利時間。沒有這條,跑公示催告等於放棄證券價值。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6條為無記名證券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時間調節規範。當定有提示期間的無記名證券遺失,權利人聲請公示催告並聲請法院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提示期間停止進行,使權利人不致因司法救濟所佔用的時間而喪失提示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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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提示期間是不是自動停止?▾
不是自動的。民法第726條明文要求是法院對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才開始停止。聲請公示催告與聲請禁止給付命令在實務上常一起做,但法律上是兩個動作。只做前者沒做後者,提示期間繼續跑。聲請狀務必白紙黑字寫明同時聲請禁止給付命令。
Q2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後,提示期間怎麼算?▾
從程序終止起,原本剩餘天數接續往下數。例如停止前還剩20天、停止期間3個月,程序結束後仍有20天可提示,不是重新計算20天,也不是只剩0天。建議程序結束當天就算清楚並設提醒,因剩餘期間通常很短。
Q3只聲請公示催告沒聲請禁止給付命令會怎樣?▾
停止效果不會啟動,提示期間繼續進行,可能在程序跑完前就過期失權。民法726條的觸發點是法院對發行人下禁止給付命令,少做這一件等於放棄了時間保護。
Q4民法726條是什麼?▾
規定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在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時間保險絲,避免權利人跑程序反而過期失權。
Q5無記名證券是什麼?▾
不記載特定權利人姓名、持有人即視為權利人之證券,例如部分公司債、禮券、提貨單,遺失時誰撿到誰能領,故需公示催告救濟。
Q6禁止給付命令是什麼?▾
法院命發行人於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對任何持券人給付之命令,是民法726條提示期間停止效果的唯一觸發點。
Q7提示期間停止跟時效中斷差在哪?▾
停止是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中斷是歸零重新起算全部期間。本條是停止,不是中斷。
Q8無記名證券遺失怎麼救濟?▾
確認證券性質 → 依民訴539聲請公示催告 → 同步聲請禁止給付命令 → 通知發行人留存證明 → 程序終止後計算剩餘提示期間。
Q9怎麼讓提示期間停止?▾
聲請公示催告時務必同時聲請對發行人的禁止給付命令,法院核發命令時提示期間才停止,只聲請公示催告無效。
Q10停止結束後剩餘期間怎麼算?▾
從公示催告程序終止當天起,原本剩餘天數接續往下數。停止前剩20天、結束後仍剩20天,建議當天算清並設提醒。
Q11聲請禁止給付命令要準備什麼?▾
證券性質與遺失事證、發行人資料,於公示催告聲請狀中明文併列禁止給付命令之聲請,避免假設法院會主動補。
Q12民法726條停止 vs 時效中斷哪個有利?▾
中斷取得完整新期間較有利,但本條僅為停止(凍結),剩餘期間短,須及時提示,兩者不可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停止(民法726) | 中斷 |
|---|---|---|
| 效果性質 | 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 | 歸零,重新起算全部期間 |
| 觸發時點 | 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 | 依各該事由(如請求、起訴) |
| 終止時點 | 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 | 事由終了後重新起算 |
| 對權利人影響 | 保留原剩餘期間,須注意期間短 | 取得完整新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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