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6 條(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進行)
- 1.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 2.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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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6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的提示期間,在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Q · 無記名證券丟了去法院聲請,提示期間會不會繼續跑掉?
依民法第726條,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當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提示期間即停止進行。停止期間自聲請該命令時起算,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關鍵在於:停止的觸發點是「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不是你聲請公示催告的那一刻。停止結束後,原本剩餘的提示天數接續往下計算,不是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弄丟了一張無記名證券(持有人是誰就算誰的票券,例如某些債券、禮券、提貨單),急著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希望宣告它無效。但問題來了:這種證券通常有「提示期間」,過了期間就不能領錢。如果你跑公示催告程序的時間比提示期間還長,難道你就活該過期?這條就是你的時間保險絲。當法院應你的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的那一刻起,提示期間就停止跑表,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結束才重新計算。換句話說,法院程序佔用的時間,不會吃掉你原本的權利時間。沒有這條,跑公示催告等於放棄證券價值。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6條為無記名證券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時間調節規範。當定有提示期間的無記名證券遺失,權利人聲請公示催告並聲請法院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提示期間停止進行,使權利人不致因司法救濟所佔用的時間而喪失提示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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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26條是什麼?▾
規定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在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避免權利人因跑公示催告程序而錯過提示期限。
Q2提示期間什麼時候開始停止?▾
自聲請禁止給付命令時起,不是聲請公示催告或法院受理那一刻,中間有時間差要注意。
Q3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後提示期間怎麼算?▾
從程序終止起,原本剩餘天數接續計算,不是重新起算,這個剩餘期間通常很短。
Q4只聲請公示催告沒聲請禁止給付命令會怎樣?▾
停止效果不會啟動,提示期間繼續跑,很多人只做一半因此失權。
Q5無記名證券是什麼?▾
持有人即視為權利人的證券,例如部分公司債、禮券、提貨單,不記載特定權利人姓名。
Q6什麼是禁止給付命令?▾
法院命令發行人在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對任何持券人給付,保護真正權利人。
Q7發行人收到禁止給付命令後還能付款嗎?▾
不能。若仍對持券人給付,發行人須自負其責。
Q8停止跟時效中斷一樣嗎?▾
不一樣。停止是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中斷是歸零重新起算,效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停止(民法726) | 中斷 |
|---|---|---|
| 效果性質 | 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 | 歸零,重新起算全部期間 |
| 觸發時點 | 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 | 依各該事由(如請求、起訴) |
| 終止時點 | 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 | 事由終了後重新起算 |
| 對權利人影響 | 保留原剩餘期間,須注意期間短 | 取得完整新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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