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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26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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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2. 2.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26條規定,無記名證券的提示期間,在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Q · 無記名證券丟了去法院聲請,提示期間會不會繼續跑掉?

會停。但要法院對發行人下禁止給付命令才啟動

依民法第726條,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當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提示期間即停止進行。停止期間自聲請該命令時起算,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關鍵在於:停止的觸發點是「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不是你聲請公示催告的那一刻。停止結束後,原本剩餘的提示天數接續往下計算,不是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弄丟了一張無記名證券(持有人是誰就算誰的票券,例如某些債券、禮券、提貨單),急著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希望宣告它無效。但問題來了:這種證券通常有「提示期間」,過了期間就不能領錢。如果你跑公示催告程序的時間比提示期間還長,難道你就活該過期?這條就是你的時間保險絲。當法院應你的聲請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的那一刻起,提示期間就停止跑表,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結束才重新計算。換句話說,法院程序佔用的時間,不會吃掉你原本的權利時間。沒有這條,跑公示催告等於放棄證券價值。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6條為無記名證券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時間調節規範。當定有提示期間的無記名證券遺失,權利人聲請公示催告並聲請法院對發行人下達禁止給付命令時,自聲請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提示期間停止進行,使權利人不致因司法救濟所佔用的時間而喪失提示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提示期間是不是自動停止?

不是自動的。民法第726條明文要求是法院對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才開始停止。聲請公示催告與聲請禁止給付命令在實務上常一起做,但法律上是兩個動作。只做前者沒做後者,提示期間繼續跑。聲請狀務必白紙黑字寫明同時聲請禁止給付命令。

Q2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後,提示期間怎麼算?

從程序終止起,原本剩餘天數接續往下數。例如停止前還剩20天、停止期間3個月,程序結束後仍有20天可提示,不是重新計算20天,也不是只剩0天。建議程序結束當天就算清楚並設提醒,因剩餘期間通常很短。

Q3只聲請公示催告沒聲請禁止給付命令會怎樣?

停止效果不會啟動,提示期間繼續進行,可能在程序跑完前就過期失權。民法726條的觸發點是法院對發行人下禁止給付命令,少做這一件等於放棄了時間保護。

Q4民法726條是什麼?

規定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在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停止進行,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時間保險絲,避免權利人跑程序反而過期失權。

Q5無記名證券是什麼?

不記載特定權利人姓名、持有人即視為權利人之證券,例如部分公司債、禮券、提貨單,遺失時誰撿到誰能領,故需公示催告救濟。

Q6禁止給付命令是什麼?

法院命發行人於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對任何持券人給付之命令,是民法726條提示期間停止效果的唯一觸發點。

Q7提示期間停止跟時效中斷差在哪?

停止是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中斷是歸零重新起算全部期間。本條是停止,不是中斷。

Q8無記名證券遺失怎麼救濟?

確認證券性質 → 依民訴539聲請公示催告 → 同步聲請禁止給付命令 → 通知發行人留存證明 → 程序終止後計算剩餘提示期間。

Q9怎麼讓提示期間停止?

聲請公示催告時務必同時聲請對發行人的禁止給付命令,法院核發命令時提示期間才停止,只聲請公示催告無效。

Q10停止結束後剩餘期間怎麼算?

從公示催告程序終止當天起,原本剩餘天數接續往下數。停止前剩20天、結束後仍剩20天,建議當天算清並設提醒。

Q11聲請禁止給付命令要準備什麼?

證券性質與遺失事證、發行人資料,於公示催告聲請狀中明文併列禁止給付命令之聲請,避免假設法院會主動補。

Q12民法726條停止 vs 時效中斷哪個有利?

中斷取得完整新期間較有利,但本條僅為停止(凍結),剩餘期間短,須及時提示,兩者不可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停止(民法726)中斷
效果性質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歸零,重新起算全部期間
觸發時點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依各該事由(如請求、起訴)
終止時點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事由終了後重新起算
對權利人影響保留原剩餘期間,須注意期間短取得完整新期間

停止(民法726)

效果性質
凍結,剩餘天數接續計算
觸發時點
法院下禁止給付命令時
終止時點
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
對權利人影響
保留原剩餘期間,須注意期間短

中斷

效果性質
歸零,重新起算全部期間
觸發時點
依各該事由(如請求、起訴)
終止時點
事由終了後重新起算
對權利人影響
取得完整新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TW民法第726條(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
德國BGB § 802(Zahlungssperre — 止付命令使提示期間與時效停止進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0181105 制定)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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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26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