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7 條(定期給付證券喪失時之通知)
- 1.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 2.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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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7條規定利息、年金、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遺失時,通知發行人即可於時效屆滿前未提示仍請求給付,免跑公示催告。
Q · 無記名的息票、年金券掉了,一定要跑法院公示催告嗎?
依民法第727條,利息、年金或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若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只要在法定定期給付時效屆滿前通知發行人,即使無法提示證券,時效屆滿後仍可在一年內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筆利息、年金或利益。期間若有第三人持券提示,發行人應暫不給付並告知該第三人,待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確定權利歸屬。
白話解讀
你手上有一張無記名的領息券、年金券或股利分配券,結果遺失或被偷了。直覺反應是去法院跑公示催告程序,但這種小額定期給付的證券,跑公示催告程序成本太高、時間太長,根本不划算。這條給了你一條捷徑:只要在「法定定期給付時效期間」屆滿前通知發行人,就算你沒辦法提示券,時效一到你還是可以直接向發行人請求給付那筆利息、年金或股利。但這條捷徑有個過期時間:時效屆滿後再過一年,你的請求權就永遠消滅。同時,這段期間如果有第三人拿著券來兌現,發行人不能直接付給他,必須通知你,等你跟對方達成共識或法院判決,才能決定錢給誰。這是一條為「小額定期收益型證券」量身打造的速成救濟通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7條為無記名證券喪失之特別救濟規定:利息、年金或分配利益等定期給付之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於定期給付時效屆滿前通知發行人,縱未提示證券,仍得於時效屆滿後一年內向發行人請求給付,無須踐行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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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記名證券是什麼?▾
指證券上未記載特定權利人、憑券即可向發行人請求給付的有價證券,例如無記名公司債息票、年金券,撿到的人也能領,遺失風險高。
Q2息票遺失一定要跑法院公示催告嗎?▾
不一定。利息、年金、分配利益這類定期給付的無記名證券,依民法第727條只要通知發行人即可保住請求權,不必走昂貴又費時的公示催告。
Q3通知發行人之後就一定領得到錢嗎?▾
不一定。通知的效果是「擋住別人領」,若有第三人持券提示,發行人會暫不給付,須等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確定誰是權利人。
Q4民法727條的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自法定定期給付時效期間屆滿後再經過一年,請求權即永久消滅,務必在這段期間內正式向發行人請求給付。
Q5通知發行人要用什麼方式?▾
建議用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並保留寄送證明,因為日後請求給付時,這封通知是「已在時效屆滿前通知」的關鍵證據。
Q6為什麼小額息票不走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須登報、經法定期間並聲請除權判決,律師費與法院費可能比息票金額還高,對小額定期給付不符成本,故設通知制捷徑。
Q7如果有人拿著我遺失的券去兌現怎麼辦?▾
發行人收到你的遺失通知後,依第二項應告知該第三人不為給付的情事,並在雙方合意或法院確定判決前暫不付款。
Q8本金型的無記名證券也適用727條嗎?▾
不適用。本條限於利息、年金、分配利益等定期給付證券;本金或一般無記名證券遺失仍須依第725條走公示催告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tification_727 | public_summons_725 |
|---|---|---|
| 適用客體 | 利息、年金、分配利益之定期給付無記名證券 | 一般無記名證券(含本金型) |
| 啟動方式 | 書面通知發行人即可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登報 |
| 成本與時間 | 低成本、快速 | 須登報、經法定期間、聲請除權判決,成本高 |
| 權利確認效果 | 擋住他人領取,但須協商或判決確認歸屬 | 除權判決後可確定權利人 |
| 請求權消滅期間 | 時效屆滿後一年 | 依除權判決與一般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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