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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1456 號
要旨
息票喪失、被盜或滅失時,是否有公示催告規定之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有關息票喪失、被盜或滅失時,是否有公示催告規定之適用?學說上有肯定說 (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七九三頁;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 (下) ,第七八六頁) 與否定說 (徐超著,「民法債編各論釋義與實用」,第三一二頁) 之不同見解。惟依民律草案中第九百十一條明定「利息定期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適用後三條之規定」,即明示排除公示催告程序之適用,故其後三條規定之一即第九百十四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謂「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等,其性質與通常無記名證券稍異,不得以公示催告,宣示無效。」惟現行民法中已無此排除適用之明文,故似宜採肯定說。從而,附息票之無記名公債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就債票與息票部分,似可併依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以公示催告方式為之,亦可分別依該條及同法第七百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如涉法院受理之具體個案,則以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為準,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