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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123 號
要旨
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係屬民法前開條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法院如違法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可依法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以資救濟。縱在該除權判決未被撤銷確定之前,因原除權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違背,故如有持被除權判決之債票者,申請兌領本息時,為維護持票人之權益,似應准其兌領。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意旨,民事訴訟案件法院違法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該除權判決因具有判決之形式,得依法定程序辦理,故在未被撤銷確定之前,為避免紛擾,以暫不給付持票人本息較為妥適。事關 貴部 (財政部) 職掌,如何取捨,請 依職權卓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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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係屬民法前開條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法院如違法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可依法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以資救濟。縱在該除權判決未被撤銷確定之前,因原除權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違背,故如有持被除權判決之債票者,申請兌領本息時,為維護持票人之權益,似應准其兌領。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意旨,民事訴訟案件法院違法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該除權判決因具有判決之形式,得依法定程序辦理,故在未被撤銷確定之前,為避免紛擾,以暫不給付持票人本息較為妥適。事關 貴部 (財政部) 職掌,如何取捨,請 依職權卓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