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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9748 號
要旨
本件經徵詢司法院意見,據該秘書長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九○號函略稱:「按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之規定,於券上記載:『本儲蓄獎券皆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明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為無效』,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一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八號解釋意旨,上開民法規定,係以保障無記名證券之合法持有人之利益,不得以國民儲蓄券發行辦法及發行要點之規定,限制持有人依公示催告程序保障其權利。」
全文內容
本件經徵詢司法院意見,據該秘書長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九○號函略稱:「按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之規定,於券上記載:『本儲蓄獎券皆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明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為無效』,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一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八號解釋意旨,上開民法規定,係以保障無記名證券之合法持有人之利益,不得以國民儲蓄券發行辦法及發行要點之規定,限制持有人依公示催告程序保障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