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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728 條(無利息見票即付無記名證券喪失時之例外)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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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28 條規定,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遺失時,不適用公示催告與拒付保護,等同遺失現金。

Q · 無利息的禮券掉了,能用公示催告救回來嗎?

依民法第 728 條,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例如某些紙本禮券、提貨憑證),遺失時不適用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725 條的公示催告救濟,原則上丟了就是丟了,等同遺失現金。但若該證券屬利息、年金或分配利益類型,即使見票即付,仍受第 727 條的通知保護,可請求發行人停止給付。

白話解讀

民法對無記名證券設計了一套保護機制:發行人收到券就要付錢,但如果你能舉證對方來路不正、或法院已經宣告無效,發行人可以拒付。這套機制對絕大多數無記名證券都適用,但有一種證券例外:「無利息且見票即付」的無記名證券。簡單說,就是看到券就直接付錢、不生利息的小額流通券,例如某些早期的禮券、提貨憑證、無利息支付憑證。這條告訴你:對這種證券,民法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和第 725 條的保護都不適用。為什麼?因為這類證券的本質就是「替代現金的小額流通工具」,如果連這種都要走公示催告或舉證對方惡意才能拒付,整個流通體系會崩潰。法律選擇犧牲這類證券遺失者的個別救濟,換取整個流通體系的順暢。但要注意:如果這張券是利息、年金、分配利益類型的,就算它「見票即付」,也不適用這條例外,仍然受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28 條為無記名證券遺失救濟的例外規定:對「無利息且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排除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拒付事由)與第 725 條(公示催告)的適用,使其取得近似現金的流通效力;但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縱屬見票即付,仍不在排除之列,回歸第 727 條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728 條是什麼?

規定無利息見票即付的無記名證券遺失時,排除公示催告與拒付保護的例外條文。

Q2禮券掉了能掛失嗎?

若是無利息見票即付的無記名禮券,依本條原則上不能透過公示催告救濟。

Q3哪些證券不適用本條例外?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即使見票即付仍受第 727 條保護。

Q4為什麼法律不救這類券?

因其本質是替代現金的小額流通工具,犧牲個別救濟換取流通效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例外(728)第727條保護
證券性質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縱見票即付)
遺失救濟排除公示催告(725)與拒付事由(720 但書)得通知發行人停止給付
立法取捨流通效率優先,等同現金權利人救濟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520条の20(無記名証券)
🇰🇷 韓國민법 제523조~제526조(무기명채권)
🇩🇪 德國BGB §793, §807(Inhaberschuldverschreibung / kleine Inhaberpapiere)
🇺🇸 美國UCC Article 3 §3-109(instrument payable to bea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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