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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28 條(無利息見票即付無記名證券喪失時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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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28 條規定,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遺失時,不適用公示催告與拒付保護,等同遺失現金。

Q · 無利息的禮券掉了,能用公示催告救回來嗎?

不能,民法 728 條排除這類券的救濟

依民法第 728 條,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例如某些紙本禮券、提貨憑證),遺失時不適用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725 條的公示催告救濟,原則上丟了就是丟了,等同遺失現金。但若該證券屬利息、年金或分配利益類型,即使見票即付,仍受第 727 條的通知保護,可請求發行人停止給付。

深度解讀

民法對無記名證券設計了一套保護機制:發行人收到券就要付錢,但如果你能舉證對方來路不正、或法院已經宣告無效,發行人可以拒付。這套機制對絕大多數無記名證券都適用,但有一種證券例外:「無利息且見票即付」的無記名證券。簡單說,就是看到券就直接付錢、不生利息的小額流通券,例如某些早期的禮券、提貨憑證、無利息支付憑證。這條告訴你:對這種證券,民法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和第 725 條的保護都不適用。為什麼?因為這類證券的本質就是「替代現金的小額流通工具」,如果連這種都要走公示催告或舉證對方惡意才能拒付,整個流通體系會崩潰。法律選擇犧牲這類證券遺失者的個別救濟,換取整個流通體系的順暢。但要注意:如果這張券是利息、年金、分配利益類型的,就算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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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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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28 條規定:「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