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4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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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第538條之4規定,除特別規定外,假處分的所有程序規定均準用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保全程序體系的接合橋樑。
Q ·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擔保金、抗告、撤銷規定在哪裡找?
在假處分條文裡,由民訴538-4準用過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除第538到第538條之3的特別規定外,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假處分(第532至538條)的全部規定,而假處分又依第533條準用假扣押(第522至531條)。因此擔保金(第526條)、抗告(第528條)、撤銷事由(第529至531條、第536條)、損害賠償時效(第531條)都不在538系列,要往前翻假處分與假扣押章節才找得到。
深度解讀
這是整個定暫時狀態處分條文群的結尾條款,也是一扇通往更大法律體系的門。第538-4條只有一句話:除了前面幾條特別規定之外,其他關於「假處分」的所有規定,都準用到定暫時狀態處分上。這句話看似簡短,含義卻巨大。它意味著假處分的聲請要件、擔保金、抗告、撤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等幾十條規定,全部適用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說,實務上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時,不能只看第538到第538-3條,要把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四章)的所有規定一起讀。這條是整個保全程序的收尾橋樑,少了它,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規定就是一堆漂浮的碎片。學生讀條文容易忽略這條,等到實際處理案件才發現自己只看了冰山一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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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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