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4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第538條之4規定,除特別規定外,假處分的所有程序規定均準用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保全程序體系的接合橋樑。
Q ·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擔保金、抗告、撤銷規定在哪裡找?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除第538到第538條之3的特別規定外,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假處分(第532至538條)的全部規定,而假處分又依第533條準用假扣押(第522至531條)。因此擔保金(第526條)、抗告(第528條)、撤銷事由(第529至531條、第536條)、損害賠償時效(第531條)都不在538系列,要往前翻假處分與假扣押章節才找得到。
白話解讀
這是整個定暫時狀態處分條文群的結尾條款,也是一扇通往更大法律體系的門。第538-4條只有一句話:除了前面幾條特別規定之外,其他關於「假處分」的所有規定,都準用到定暫時狀態處分上。這句話看似簡短,含義卻巨大。它意味著假處分的聲請要件、擔保金、抗告、撤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等幾十條規定,全部適用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說,實務上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時,不能只看第538到第538-3條,要把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四章)的所有規定一起讀。這條是整個保全程序的收尾橋樑,少了它,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規定就是一堆漂浮的碎片。學生讀條文容易忽略這條,等到實際處理案件才發現自己只看了冰山一角。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準用橋樑條款:除第538至538條之3的特別規定外,假處分的所有程序規定(聲請要件、擔保、抗告、撤銷、損害賠償)均準用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使其與假處分、假扣押共構為完整的保全程序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哪些規定?▾
依民訴538-4,除538至538-3特別規定外,準用假處分(532-538)全部規定,假處分再準用假扣押(522-531),形成三層準用鏈。
Q2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不要提供擔保?▾
要。538系列沒寫擔保,但經538-4準用第526條,法院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金額由法院依處分內容與可能損害裁量。
Q3對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不服怎麼辦?▾
經538-4準用第528條提起抗告。抗告期間與程序比照假處分辦理,不在538系列條文裡。
Q4定暫時狀態處分什麼情況會被撤銷?▾
準用第529條(未依期起訴)、第530條(原因消滅)、第536條(特別情事)等假處分撤銷規定。
Q5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規則原樣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須視性質調整,性質不相容的部分不套。
Q6定暫時狀態處分被撤銷後要賠償嗎?▾
538-3有特別規定,不足部分準用第531條,聲請人於撤銷時對相對人因處分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Q7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要讀哪些條文?▾
要同時備齊538至538-3特別規定,加上經準用的假處分526-538與假扣押522-531,缺一張清單就會漏。
Q8538-4的『除別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指538至538-3已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沒規定的才回頭準用假處分規定,特別規定排除一般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假扣押 | 假處分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
| 保全標的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 金錢以外請求(特定物、行為) | 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
| 條文位置 | 第522-531條 | 第532-538條 | 第538-538-3條(特別) |
| 準用關係 | 本源規定 | 依533準用假扣押 | 依538-4準用假處分 |
| 擔保依據 | 第526條(原條文) | 準用526條 | 再準用526條 |
| 典型用途 | 防脫產 | 禁止處分特定物 | 停止董事職務、定暫時付款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