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4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第538條之4規定,除特別規定外,假處分的所有程序規定均準用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保全程序體系的接合橋樑。
Q ·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擔保金、抗告、撤銷規定在哪裡找?
在假處分條文裡,由民訴538-4準用過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除第538到第538條之3的特別規定外,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假處分(第532至538條)的全部規定,而假處分又依第533條準用假扣押(第522至531條)。因此擔保金(第526條)、抗告(第528條)、撤銷事由(第529至531條、第536條)、損害賠償時效(第531條)都不在538系列,要往前翻假處分與假扣押章節才找得到。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這是整個定暫時狀態處分條文群的結尾條款,也是一扇通往更大法律體系的門。第538-4條只有一句話:除了前面幾條特別規定之外,其他關於「假處分」的所有規定,都準用到定暫時狀態處分上。這句話看似簡短,含義卻巨大。它意味著假處分的聲請要件、擔保金、抗告、撤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等幾十條規定,全部適用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說,實務上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時,不能只看第538到第538-3條,要把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四章)的所有規定一起讀。這條是整個保全程序的收尾橋樑,少了它,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規定就是一堆漂浮的碎片。學生讀條文容易忽略這條,等到實際處理案件才發現自己只看了冰山一角。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準用橋樑條款:除第538至538條之3的特別規定外,假處分的所有程序規定(聲請要件、擔保、抗告、撤銷、損害賠償)均準用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使其與假處分、假扣押共構為完整的保全程序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規則一字不漏原樣使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須視情形作必要調整。第538條之4說準用假處分規定,意思是假處分規則大部分直接套到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性質不合者(如假處分以保全執行為目的而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是)就要調整。考試遇到準用題型,標準答案要求指出哪些直接套、哪些要調整,不能只寫全部套用。
Q2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擔保金規則在哪?
第538到第538條之3沒有擔保金規定。依第538條之4準用第526條,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擔保金比照假處分辦理,法院有權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額視處分內容與可能造成的損害估算。擔保金不是固定比例,法官裁量空間很大,聲請書中主動說明合理擔保額能加快裁定速度。
Q3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哪些規定?
依民訴538-4,除538至538-3特別規定外,準用假處分(532-538)全部規定,假處分再依533準用假扣押(522-531),形成三層準用鏈。擔保、抗告、撤銷、損害賠償時效都在這條鏈上往前找。
Q4民訴538-4是什麼?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準用橋樑條款,把假處分的擔保、抗告、撤銷、賠償規定全部接過來。
Q5什麼叫定暫時狀態處分?
就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由法院定其暫時狀態的保全處分。
Q6準用是什麼意思?
比照另一規定辦理,但須視事項性質作必要調整,性質不相容部分不套用。
Q7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擔保金怎麼定?
538系列無規定,準用第526條由法院裁量,視處分內容與可能損害估算,非固定比例。
Q8對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不服怎麼辦?
準用第528條提起抗告,期間與程序比照假處分辦理。
Q9辦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要備哪些條文?
同時備齊特別規定538-538-3,加準用過來的假處分526-538與假扣押522-531兩張清單。
Q10怎麼讓法官快速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
釋明爭執法律關係與急迫危險,主動說明合理擔保額,並援引準用條文展現體系掌握度。
Q11定暫時狀態處分 vs 假處分差在哪?
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特定請求的執行,定暫時狀態處分在規律有爭執法律關係的暫時狀態,後者準用前者。
Q12定暫時狀態處分 vs 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定法律關係暫時狀態,經兩層準用才接上假扣押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假扣押 | 假處分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
| 保全標的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 金錢以外請求(特定物、行為) | 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
| 條文位置 | 第522-531條 | 第532-538條 | 第538-538-3條(特別) |
| 準用關係 | 本源規定 | 依533準用假扣押 | 依538-4準用假處分 |
| 擔保依據 | 第526條(原條文) | 準用526條 | 再準用526條 |
| 典型用途 | 防脫產 | 禁止處分特定物 | 停止董事職務、定暫時付款 |
假扣押
- 保全標的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 條文位置
- 第522-531條
- 準用關係
- 本源規定
- 擔保依據
- 第526條(原條文)
- 典型用途
- 防脫產
假處分
- 保全標的
- 金錢以外請求(特定物、行為)
- 條文位置
- 第532-538條
- 準用關係
- 依533準用假扣押
- 擔保依據
- 準用526條
- 典型用途
- 禁止處分特定物
定暫時狀態處分
- 保全標的
- 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 條文位置
- 第538-538-3條(特別)
- 準用關係
- 依538-4準用假處分
- 擔保依據
- 再準用526條
- 典型用途
- 停止董事職務、定暫時付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增訂)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雖非以保全執行為主要目的,惟亦屬保全權利之方法,故其聲請及裁定之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於性質相通部分,自仍應準用一般假處分之規定,爰修正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並移列於本條。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雖非以保全執行為主要目的,惟亦屬保全權利之方法,故其聲請及裁定之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於性質相通部分,自仍應準用一般假處分之規定,爰修正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並移列於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