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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74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函詢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已公開之事項」之定義及範圍等疑義乙案

主旨

貴會函詢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已公開之事項」之定義及範圍等疑義乙案,本部謹就其中涉及該條例之適用問題部分,提供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消保官字第○九二○○○一四七二號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會及列席協同調解人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其立法意旨,係因調解事件常涉及他人隱私或其他在會外斡旋不宜公開之事項,為保全當事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意旨,明定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有保密義務,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使民眾無所顧慮而樂於利用鄉、鎮、市、區調解制度 (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十日七十五法律字第五五九三號、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二一三八號函參照) 。準此,前開所稱「已公開之事項」,係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事項而言。例如依法律規定應予公告、公開之事項,即屬依法律規定為已公開之事項。

正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474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函詢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已公開之事項」之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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