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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28321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主旨

為妥適辦理當事人聲請調解之事件,請督促所屬司法事務官注意「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說 明:依旨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時,得以裁定駁回之。邇來有行政機關反應,司法事務官就調解之聲請,於未釐清聲請人之訴求、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是否屬私法事件等情形,即率予通知其(即相對人)到場,造成困擾。爰請督促所屬司法事務官注意上開規定之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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