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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17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說明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自費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事宜

主旨

請各法院轉知所屬民事調解委員,得自費投保如附件所示之團體傷害保險,請查照。

說明

為鼓勵調解委員勠力辦理調解業務,有提供其人身安全保障之必要。為節省調解委員之保費支出,爰請各法院轉知所屬民事調解委員,得自費投保旨揭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限額新臺幣 100 萬元,年繳保費 450 元)。其相關程序請比照其他編制外人員之投保流程,由各法院統一收件並造冊,簽請法院首長核章後,送交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事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17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說明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自費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