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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6

快速跳轉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建立審判筆錄四層簽名備援:審判長簽名為原則、資深陪席法官代簽、書記官備位、法官回補,代簽須附記事由。

Q · 審判筆錄沒有審判長簽名,這份筆錄還算數嗎?

看是否有合法代簽並附記事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審判筆錄原則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得由資深陪席法官代簽、獨任法官有事故時由書記官代簽、書記官有事故時由法官代簽,但必須附記代簽事由。完全沒簽名或代簽未附記事由,筆錄形式要件不完備,可作為上訴審質疑筆錄證明力的切入點,並可能結合第 379 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主張救濟。

白話解讀

一份審判筆錄記載了法庭上所有發生的事,但它憑什麼被信任?答案藏在最後一頁的簽名欄。這條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簽名責任鏈:正常情況由審判長簽名背書,審判長因故無法簽名時由最資深的陪席法官頂上,獨任審判的法官無法簽就由書記官簽,書記官也無法簽就由法官簽。每一種替代情形都必須在筆錄上附記事由。這套備援機制確保了一件事:不管發生什麼狀況,筆錄上永遠有人署名負責。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你拿到的筆錄影本上簽名欄是空的,或者簽名的人跟法定順序對不上卻沒有附記事由,這份筆錄的形式要件就有缺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為審判筆錄之簽認規範,建立四層備援簽名機制:審判長為原則簽名人、資深陪席法官為合議庭代簽人、書記官為獨任庭代簽人、法官為書記官代簽人,並要求代簽情形必須在筆錄附記事由,確保筆錄形式合法性與事後可追溯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筆錄上沒有法官簽名,這份筆錄還有效嗎?

要看情況。如果是因為審判長有事故而由其他法官或書記官代簽且附記事由,筆錄仍然有效。但如果完全沒有任何人簽名,或代簽未附記事由,這份筆錄的形式要件不完備,效力可被挑戰。內行人提示:筆錄簽名瑕疵本身不會直接導致判決無效,但結合第 379 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規定,可能成為上訴撤銷原判決的理由之一。

Q2為什麼要設計這種層層備援的簽名順序?

因為刑事審判不能因為一個人無法簽名就癱瘓整個程序。審判長出差、生病、甚至死亡都有可能發生。這套備援機制確保筆錄永遠有人背書負責,不會出現「沒人簽所以筆錄不算數」的荒謬局面。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見的是審判長調職或退休後才發現某份筆錄未簽,此時通常由曾參與審判的資深陪席法官補簽並附記事由。

Q3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是什麼?

規範審判筆錄的簽認程序,建立四層備援簽名責任鏈,確保筆錄形式合法性。

Q4什麼叫「審判長有事故」?

客觀上無法簽名的情形,包含出差、生病、調職、退休、死亡等,不限於請假。

Q5「附記事由」是什麼意思?

在筆錄上書面記載代簽的具體原因,讓事後審閱者知道為何非審判長本人簽名。

Q6資深陪席法官怎麼認定?

合議庭中除審判長外,任官年資最長之法官,依任官日期計算。

Q7閱卷時要怎麼檢查筆錄簽名?

翻到筆錄末頁簽名欄 → 確認簽名人是否為審判長 → 若非審判長則檢查附記事由是否完備。

Q8發現筆錄簽名瑕疵怎麼救濟?

書狀向法院反映留下紀錄 → 結合第 379 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於上訴理由中主張。

Q9代簽程序具體怎麼跑?

依第 46 條順序:審判長 → 資深陪席法官(合議庭) → 書記官(獨任庭) → 審判長或法官(書記官有事故),每層代簽都要附記事由。

Q10閱卷要付費嗎?多少錢?

聲請閱卷免聲請費,但影印筆錄按頁計費,每張新台幣 5 元起。

Q11刑訴 46 vs 刑訴 44 差在哪?

第 44 條規範筆錄製作義務(誰要做、做什麼內容),第 46 條規範筆錄簽認程序(誰要簽、怎麼代簽)。

Q12刑訴 46 vs 刑訴 47 差在哪?

第 46 條是簽名形式要件,第 47 條是簽名後筆錄的排他證明力。前者是後者的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代簽人附記事由效力
合議庭審判長有事故資深陪席法官必要有效
獨任法官有事故書記官必要有效
書記官有事故審判長或法官必要有效
代簽未附記事由任何人缺漏形式瑕疵,可挑戰

代簽人

合議庭審判長有事故
資深陪席法官
獨任法官有事故
書記官
書記官有事故
審判長或法官
代簽未附記事由
任何人

附記事由

合議庭審判長有事故
必要
獨任法官有事故
必要
書記官有事故
必要
代簽未附記事由
缺漏

效力

合議庭審判長有事故
有效
獨任法官有事故
有效
書記官有事故
有效
代簽未附記事由
形式瑕疵,可挑戰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拘提由司法警察執行,得作拘票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0231129 制定)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1081217 修正)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 陪席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170728 制定)

拘提由司法警察執行,得作拘票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0231129 制定)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1081217 修正)

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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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