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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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
審判長有事故時 資深陪席法官。
☁️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
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