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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 條(以文字為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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