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 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 條規定,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而不符、法院不能判斷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Q · 合約上文字金額和數字金額不一樣,要照哪個?
依民法第 4 條,當一定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記載而兩者不符,法院會先依其他證據(對話紀錄、報價單、匯款明細)探求當事人真正合意;只有在無法判斷原意時,才退守以文字為準。原因是國字大寫的防篡改性與書寫門檻都高於阿拉伯號碼。
白話解讀
你簽合約的時候有沒有注意過,金額通常會寫兩次?一次用國字大寫「壹佰萬元整」,一次用阿拉伯數字「1,000,000」。平常兩者一致,你不會多想。但有一天你發現合約上文字寫「壹佰萬」,數字欄卻打「10萬」。你覺得應該照哪個?多數人的直覺是「數字比較精確吧」。法律的答案剛好相反。這條的邏輯是:國字大寫需要一筆一劃寫出來,偽造和筆誤的難度比隨手敲幾個阿拉伯數字高得多。所以當法院無法判斷雙方當初到底講好多少錢時,文字說了算。但注意前提:法院會先試著還原你們真正的合意。如果有其他證據(LINE 對話、估價單、匯款紀錄)能證明真正的金額,法院不一定死守文字。這條是最後的安全閥,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 條是契約解釋的補充規則:當同一筆數量同時以國字文字與阿拉伯號碼表示、兩者發生不符,且法院無法依其他證據判斷當事人真正合意時,以文字記載為準。其立論基礎在於文字的防篡改性與書寫門檻高於號碼,而非文字本身較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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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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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同一數量文字與號碼不符時的判準:法院無法判斷原意就以文字為準。
Q2合約金額文字和數字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原則以文字為準,但法院會先用其他證據還原雙方真正合意。
Q3為什麼是文字為準不是數字?▾
國字大寫難以塗改、書寫門檻高,防篡改性勝過阿拉伯數字。
Q4支票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怎麼辦?▾
票據另有票據法第 7 條規定,同樣以文字(記載文字)金額為準。
Q5發現合約文字數字不符要怎麼處理?▾
立刻保全原件與磋商證據,寄存證信函主張正確金額。
Q6這條只管金錢嗎?▾
不限金錢,條文是「一定之數量」,貨物數量、面積等同樣適用。
Q7對方故意把文字寫高能多要錢嗎?▾
不行,能證明真意就不適用文字優先,甚至可能涉偽造文書。
Q8電子合約沒手寫字還適用嗎?▾
適用,文字不限手寫,中文敘述金額與數字欄不符同樣以文字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4 | art5 | bills_art7 |
|---|---|---|---|
| 適用情境 | 文字與號碼不符 | 數次表示不一致 | 票據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 |
| 判準 | 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 以最低額為準 | 以文字記載金額為準 |
| 前提 | 先探求當事人真意 | 先探求當事人真意 | 票據文義性,從嚴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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