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法官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
Q · 被傳當證人不開口或亂講,會怎樣?
拒絕作證最高罰3萬,具結後說謊另構成偽證罪最重7年
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法官得當庭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屬第183條第1項但書「得拒絕作證但仍選擇作證」之人(如被告配偶)具結後為不實陳述,同樣適用本條罰鍰。但這只是程序罰,若具結後虛偽陳述情節嚴重,另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追訴,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罰鍰裁定可依準用第178條第2、3項規定提起抗告。
法庭傳你當證人,你到了卻說「我不想講」或「我不要發誓」,法官不會跟你客氣:最高三萬元罰鍰,當庭就可以裁定。更狠的是,如果你屬於那種「依法可以拒絕作證但選擇作證」的人(例如被告的配偶),結果你具結之後說謊,同樣吃這條罰鍰。注意,這還只是程序上的處罰,如果你具結後說謊的內容夠嚴重,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另外算,最重七年。三萬塊是小事,偽證罪的刑事紀錄才是真正的代價。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白:國家需要你說真話來運作司法,你不配合,國家有權強制你付出代價。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為證人義務的強制執行條款,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拒絕證言、或屬於第183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具結後為不實陳述的證人,建立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程序罰機制,並準用第178條第2、3項作為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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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一定要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依第178條拘提你到庭,不是只有罰錢而已。正當理由的認定很嚴格:重病(要有診斷證明)、人在國外(要有出入境紀錄)通常算,「那天要上班」「不想跟被告碰面」通常不算。實務上如果真的有困難,提前向法院聲請改期或用視訊訊問(第177條第2項),主動溝通比被拘提體面得多。
法院可以依證人保護法核發保護令,限制特定人接近你。實務上如果涉及組織犯罪或重大刑案,檢察官可以聲請將你列為「秘密證人」,筆錄上不記載你的真實身分。在偵查階段就向檢察官提出安全顧慮,比到了審判才說效果好很多,因為偵查階段的保密措施比審判階段更容易執行。
具結就是簽一份書面文件,保證你說的都是真話,知道說謊會被追訴偽證罪。不具結的證詞在證據力上會被打折扣,但不是「不算數」。重點是:具結之後你的每句話都有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在背後盯著,最重七年。如果你在具結後發現自己剛才講錯了,在同一次庭期結束前主動更正,實務上法官通常不會追究偽證。越早更正越安全。
規範證人拒絕具結、拒絕證言、或第183條但書不實具結的程序罰,最高3萬元罰鍰,由法官當庭裁定。
證人簽署書面文件保證所言為真,違反則受刑法168條偽證罪追訴。具結是讓證詞具有刑事拘束力的法律程序。
193是程序罰只罰3萬無刑事紀錄;168偽證罪是刑事處罰最重7年有期徒刑且留紀錄。前者壓你開口、後者罰你說謊。
法官個案認定。重病有診斷證明、人在國外有出入境紀錄通常算;「不想得罪人」「那天要上班」通常不算。
先確認自己是否屬180-182條的拒絕權人。沒拒絕權但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提前書面向法院聲請改期或視訊訊問。
收到裁定後10日內,依本條準用第178條第2、3項及刑訴第406條,向上級法院提抗告書狀。
在偵查階段就向檢察官提出安全顧慮,可依證人保護法核發保護令或聲請列為秘密證人,筆錄不記載真實身分。
在同一次庭期結束前主動更正,實務上法官通常不會追究偽證。越早更正越安全。
178拘提針對「不到場」、193罰鍰針對「到場後拒絕作證」。先傳喚不到才拘提,拘提到場後拒絕才罰鍰。
| 比較項目 | 處罰性質 | 金額/刑度 | 適用情境 | 救濟程序 | 刑事紀錄 |
|---|---|---|---|---|---|
| 刑訴193罰鍰 | 程序罰 | 3萬元以下罰鍰 | 拒絕具結、拒絕證言、第183條但書不實具結 | 10日內提抗告(準用178) | 無 |
| 刑法168偽證罪 | 刑事處罰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審判/偵查中具結後虛偽陳述(情節嚴重) | 依刑事訴訟程序救濟 | 有 |
| 刑訴178拘提 | 強制處分 | 拘提到庭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一次傳喚仍不到) | 10日內提抗告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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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狀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以書狀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修正,將罰鍰「五十元」修正提高並變更幣別為「新臺幣三萬元」。
文件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狀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以書狀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第一項配合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修正,將罰鍰「五十元」修正提高並變更幣別為「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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