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
- 1.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 2.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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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法官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
Q · 被傳當證人不開口或亂講,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法官得當庭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屬第183條第1項但書「得拒絕作證但仍選擇作證」之人(如被告配偶)具結後為不實陳述,同樣適用本條罰鍰。但這只是程序罰,若具結後虛偽陳述情節嚴重,另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追訴,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罰鍰裁定可依準用第178條第2、3項規定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法庭傳你當證人,你到了卻說「我不想講」或「我不要發誓」,法官不會跟你客氣:最高三萬元罰鍰,當庭就可以裁定。更狠的是,如果你屬於那種「依法可以拒絕作證但選擇作證」的人(例如被告的配偶),結果你具結之後說謊,同樣吃這條罰鍰。注意,這還只是程序上的處罰,如果你具結後說謊的內容夠嚴重,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另外算,最重七年。三萬塊是小事,偽證罪的刑事紀錄才是真正的代價。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白:國家需要你說真話來運作司法,你不配合,國家有權強制你付出代價。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為證人義務的強制執行條款,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拒絕證言、或屬於第183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具結後為不實陳述的證人,建立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程序罰機制,並準用第178條第2、3項作為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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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絕作證會被罰多少錢?▾
依刑訴193條最高3萬元罰鍰,由法官當庭裁定
Q2什麼是具結?▾
證人簽下保證所言為真的書面文件,違反則構成偽證罪
Q3證人哪些情況可以合法拒絕作證?▾
依刑訴180-182條,被告配偶、特定親屬、業務秘密持有人等可拒絕
Q4罰鍰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準用第178條第2、3項,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抗告
Q5偽證罪會判多久?▾
依刑法168條,於審判或偵查中具結後虛偽陳述,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Q6證人不出庭只會被罰錢嗎?▾
不只,依第178條法院可以拘提證人到庭
Q7什麼叫無正當理由?▾
重病有診斷證明算,「不想去」「怕得罪人」通常不算,由法官認定
Q8可以連續被罰嗎?▾
可以,每次傳喚拒絕都可能再處一次罰鍰,但不可重複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處罰性質 | 金額/刑度 | 適用情境 | 救濟程序 | 刑事紀錄 |
|---|---|---|---|---|---|
| 刑訴193罰鍰 | 程序罰 | 3萬元以下罰鍰 | 拒絕具結、拒絕證言、第183條但書不實具結 | 10日內提抗告(準用178) | 無 |
| 刑法168偽證罪 | 刑事處罰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審判/偵查中具結後虛偽陳述(情節嚴重) | 依刑事訴訟程序救濟 | 有 |
| 刑訴178拘提 | 強制處分 | 拘提到庭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一次傳喚仍不到) | 10日內提抗告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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