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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2.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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