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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94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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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證人有日費旅費請求權,需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逾期失權。

Q · 當證人能跟法院領錢嗎?要怎麼申請?

能。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日費旅費

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證人有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的權利,但被拘提到庭、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作證者不適用。第2項規定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為之,逾期消滅;旅費部分得請求預行酌給(即出庭前先撥付),保障經濟弱勢證人到庭。

白話解讀

去法院當證人,你不是義務勞動。法律規定你可以跟法院請日費(出席費)和旅費(交通費),這是你的權利,不是法院的恩惠。但這個權利有兩個前提:第一,你不是被拘提來的(被警察押來的人沒資格請錢);第二,你沒有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具結。換句話說,配合司法的人拿錢,不配合的人不但拿不到錢,還可能被第193條罰三萬。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是期限:訊問完畢後十天內,你必須主動向法院申請。過了這個期限,法院不會追著你給錢。很多人出庭當完證人,回家之後忘了這件事,白白損失了合法的補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為證人經濟補償的核心條款,規定證人有請求法定日費與旅費的權利,並設置兩種除外(被拘提、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申請期限為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旅費可預行酌給以保障弱勢證人到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日費和旅費大概是多少錢?

依「法院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日費通常是每日新臺幣500元,旅費按實際交通費用核實給付(需附票據)。金額不算多,但這是你的法定權利。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因出庭而損失的薪資遠超過日費,可以在民事附帶損害賠償或另行請求中主張「因作證所受損害」的補償,但這要看個案情況。

Q2我是被傳去檢察署不是法院,也可以請日旅費嗎?

本條文字寫的是「向法院為之」,嚴格來說偵查階段到檢察署作證的日旅費請求依據不同,但實務上檢察署也有預算編列證人日旅費。內行人提示:到檢察署作證時主動詢問書記官,通常會提供申請表格,不問的話沒有人會主動告訴你。

Q3證人日費旅費怎麼申請?

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書記官遞交申請書,附交通票據影本即可,法院審核後匯款發放。

Q4證人出庭可以領多少錢?

日費依現行支給標準約每日500元,旅費按實際交通費用核實給付,須附票據憑證。

Q5什麼是預行酌給旅費?

出庭前可先向法院聲請撥付旅費,避免經濟弱勢證人因付不起車票而無法到庭作證。

Q6什麼是失權期間?

權利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即歸消滅,不適用時效中斷或不完成,法院亦不得依職權補發。

Q7證人日費旅費怎麼領?

1.保留票據 2.出庭作證 3.訊問完畢向書記官索取申請書 4.10日內遞交+票據影本 5.法院核發匯款。

Q8證人日旅費去哪裡申請?

向審理本案的承審法院書記官辦公室提出,地址寫在傳票上,可現場遞交或郵寄。

Q9怎麼聲請預行酌給旅費?

收到傳票後立即書面聲請,載明住所、預計交通方式與費用,附身分證影本,越早越好。

Q10出庭一天會損失多少薪資?

依勞基法請事假無薪,每日損失日薪。日費500元通常不足以彌補,可請求公司「公假」或依民法請求加害人賠償。

Q11刑事證人 vs 民事證人日旅費差在哪?

請求權依據不同(刑訴194/民訴323),但10日期限、預付制度、排除事由結構相同,補償標準依同一支給標準計算。

Q12鑑定人日旅費跟證人差在哪?

鑑定人依刑訴197條準用本條,另可請求鑑定費(非日費),金額較高且依專業層級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請求權依據申請期限預付制度排除事由
刑事證人刑訴第194條訊問完畢後10日內旅費可預行酌給被拘提、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作證
民事證人民訴第323條訊問完畢後10日內旅費得預先酌給拒絕具結、拒絕證言、不到場受罰者
鑑定人刑訴第197條準用第194條鑑定完畢後10日內費用得預支拒絕鑑定者

請求權依據

刑事證人
刑訴第194條
民事證人
民訴第323條
鑑定人
刑訴第197條準用第194條

申請期限

刑事證人
訊問完畢後10日內
民事證人
訊問完畢後10日內
鑑定人
鑑定完畢後10日內

預付制度

刑事證人
旅費可預行酌給
民事證人
旅費得預先酌給
鑑定人
費用得預支

排除事由

刑事證人
被拘提、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作證
民事證人
拒絕具結、拒絕證言、不到場受罰者
鑑定人
拒絕鑑定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4条(証人の旅費等請求権)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8조(증인의 여비·일당 청구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證人交通、住宿、就餐費用補助)
德國StPO § 71 i.V.m. JVEG(Justizvergütungs- und -entschädigungsgesetz, 證人補償法)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R.115 et suiv.(indemnités de témoins)
美國28 U.S.C. § 1821(Per diem and mileage of witnesses in U.S. cour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為接受文件之送達起見,偵查中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檢察官聲明,審判中應向法院聲明之。   於管轄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或事務所者,應委託居住該地之人為代受送達人,並聲明其姓名、住址。   代受送達人之住址以本人之住址論,送達於代受送達人以送達於本人論。

(0231129 制定)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 證人名詞
  • 拘提名詞
  • 具結名詞
  • 訊問名詞
(0170728 制定)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為接受文件之送達起見,偵查中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檢察官聲明,審判中應向法院聲明之。   於管轄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或事務所者,應委託居住該地之人為代受送達人,並聲明其姓名、住址。   代受送達人之住址以本人之住址論,送達於代受送達人以送達於本人論。

(0231129 制定)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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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