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證人有日費旅費請求權,需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逾期失權。
Q · 當證人能跟法院領錢嗎?要怎麼申請?
能。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日費旅費
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證人有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的權利,但被拘提到庭、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作證者不適用。第2項規定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為之,逾期消滅;旅費部分得請求預行酌給(即出庭前先撥付),保障經濟弱勢證人到庭。
去法院當證人,你不是義務勞動。法律規定你可以跟法院請日費(出席費)和旅費(交通費),這是你的權利,不是法院的恩惠。但這個權利有兩個前提:第一,你不是被拘提來的(被警察押來的人沒資格請錢);第二,你沒有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具結。換句話說,配合司法的人拿錢,不配合的人不但拿不到錢,還可能被第193條罰三萬。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是期限:訊問完畢後十天內,你必須主動向法院申請。過了這個期限,法院不會追著你給錢。很多人出庭當完證人,回家之後忘了這件事,白白損失了合法的補償。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為證人經濟補償的核心條款,規定證人有請求法定日費與旅費的權利,並設置兩種除外(被拘提、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申請期限為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旅費可預行酌給以保障弱勢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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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日費通常是每日新臺幣500元,旅費按實際交通費用核實給付(需附票據)。金額不算多,但這是你的法定權利。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因出庭而損失的薪資遠超過日費,可以在民事附帶損害賠償或另行請求中主張「因作證所受損害」的補償,但這要看個案情況。
本條文字寫的是「向法院為之」,嚴格來說偵查階段到檢察署作證的日旅費請求依據不同,但實務上檢察署也有預算編列證人日旅費。內行人提示:到檢察署作證時主動詢問書記官,通常會提供申請表格,不問的話沒有人會主動告訴你。
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書記官遞交申請書,附交通票據影本即可,法院審核後匯款發放。
日費依現行支給標準約每日500元,旅費按實際交通費用核實給付,須附票據憑證。
出庭前可先向法院聲請撥付旅費,避免經濟弱勢證人因付不起車票而無法到庭作證。
權利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即歸消滅,不適用時效中斷或不完成,法院亦不得依職權補發。
1.保留票據 2.出庭作證 3.訊問完畢向書記官索取申請書 4.10日內遞交+票據影本 5.法院核發匯款。
向審理本案的承審法院書記官辦公室提出,地址寫在傳票上,可現場遞交或郵寄。
收到傳票後立即書面聲請,載明住所、預計交通方式與費用,附身分證影本,越早越好。
依勞基法請事假無薪,每日損失日薪。日費500元通常不足以彌補,可請求公司「公假」或依民法請求加害人賠償。
請求權依據不同(刑訴194/民訴323),但10日期限、預付制度、排除事由結構相同,補償標準依同一支給標準計算。
鑑定人依刑訴197條準用本條,另可請求鑑定費(非日費),金額較高且依專業層級給付。
| 項目 | 請求權依據 | 申請期限 | 預付制度 | 排除事由 |
|---|---|---|---|---|
| 刑事證人 | 刑訴第194條 | 訊問完畢後10日內 | 旅費可預行酌給 | 被拘提、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作證 |
| 民事證人 | 民訴第323條 | 訊問完畢後10日內 | 旅費得預先酌給 | 拒絕具結、拒絕證言、不到場受罰者 |
| 鑑定人 | 刑訴第197條準用第194條 | 鑑定完畢後10日內 | 費用得預支 | 拒絕鑑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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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為接受文件之送達起見,偵查中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檢察官聲明,審判中應向法院聲明之。 於管轄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或事務所者,應委託居住該地之人為代受送達人,並聲明其姓名、住址。 代受送達人之住址以本人之住址論,送達於代受送達人以送達於本人論。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為接受文件之送達起見,偵查中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檢察官聲明,審判中應向法院聲明之。 於管轄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或事務所者,應委託居住該地之人為代受送達人,並聲明其姓名、住址。 代受送達人之住址以本人之住址論,送達於代受送達人以送達於本人論。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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