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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刑一字第 25754 號
要旨
檢送修正「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主旨
檢送修正「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本次修正第三、四、五、六、七、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點。
附件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九十) 院台廳刑一字第二五七五四號函發布一 各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支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為簡化作業,加強便民措施,證人日旅費除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當事人領款收據列報。
三 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法院應發給日費與旅費。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 證人、鑑定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台幣五百元支給。
五 證人、鑑定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莒光號火車及公營汽車、輪船為原則。但身體殘障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級之飛機。
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往返之交通費。
六 法院認為證人、鑑定人到庭必須住宿旅館或第二天仍須出庭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一千四百元。
七 承辦單位於填製「刑事證人傳票」時,應將其第二聯連同「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一式二聯,如格式一) 第一、二聯送總務單位,總務單位依據證人傳票上「住居所」與「應到日時」欄所示資料,填妥日旅費金額後,由零用金或以暫付款墊付,將金額裝入證人日旅費現金袋 (如格式二) ,於開庭前將日旅費袋及領據交由機關指定之人員持赴適當處所待發,俟證人於庭訊畢時,書記官、法官即在日旅費領據證明人項下簽名,主動交給證人,證人憑該領據簽章後具領日旅費 (未帶私章者得按指印) ,如當庭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八 總務單位於支給證人日旅費後,除應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外,另檢附證人傳票第二聯與證人日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程序結報。
九 鑑定人日旅費之發給程序,得比照第七、八點方式為之。
一○ 證人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而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三)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法院請求預借,法院應予處理。
一一 法院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法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科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室匯交該證人。
一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並到庭作證,經訊問完畢後,由庭務員向總務單位補辦申請日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四),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一三 證人收到預借之旅費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庭,經催告後亦不將該款歸還者,法院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一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促請鑑定人於鑑定前向承辦單位索取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五) ,填明各欄報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加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出納室付款。
一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報請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加註意見,轉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送鑑定人採購取據報銷。
一六 鑑定費用在新台幣一、○○○元以下者,得請鑑定人先行墊付,俟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一七 證人或鑑定人對於支給之日旅費有異議時,於其將原領之金額及領據繳回後,由總務單位重新核算。
一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法院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旅費。
一九 本要點於法院選用之通譯準用之。
二○ 本要點規定事項,各法院應張貼於適當場所,俾眾週知。
二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格式 一:共二聯第 聯┌─┬──┬──┬────────────┬────┬────┐│︵│姓名│案號│出庭時日 (3) │搭乘交通│起訖 站││機│ (1)│ (2)│ │工具 (4)│ (5) ││關├──┼──┼────────────┼────┼────┤│全│ │ │自 起 │1. │ ││銜│ │ │民國 年 月 日 時共 日 時├────┤ ││︶│ │ │至 止 │2. │ ││證├──┴──┴────────────┴────┴────┤│人│茲 領 到 ││日│刑事案件證人日費旅費計新台幣 仟 佰 元整 (日費500 元、││旅│交通費 元、住宿費 元) ,此據 ││費│ 請求發給日旅費 ││申│ 領款人簽章: ││請│ 身分證字號: ││書│ 住 所: ││兼├────────────────────────────┤│領│證明人:法官 書記官: ││據├────────────────────────────┤│ │各級機關 主 辦 總務 ││ │核章長官 會計人員 人員 │└─┴────────────────────────────┘說明: (一) 本領據共二聯由承辦單位填妥第 (1) (2) 欄後併證人傳票送總務單位。
(二) 總務單位依「證人旅費支給要點」填妥第 (四) (五) 欄及合計日旅費金額後,於開庭日交還當庭書記官。
(三) 證人於庭訊畢後書記官應即填妥第 (三) 欄,在證明人項下簽章,並呈主辦法官核章後,立即主動交給證人。
(四) 證人持本領據簽章,並填妥身分證字號、住所後,領取日、旅費。
(五) 證人領據上之金額有誤時,由庭務員引導至總務單位重新核章。
(六) 本領據金額塗改無效。
格式 二:參考用┌───────────────────┐│ (機關全銜) 法院 證人日旅費現金袋 ││ ││案號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 ││┌───────┬─────┐ │││ 項 目 │金 額│ ││├───────┼─────┤ │││ 日 費 │ │ ││├───────┼─────┤ │││ 交 通 費 │ │ ││├───────┼─────┤ │││ 住 宿 費 │ │ ││├───────┼─────┤ │││ │ │ ││├───────┼─────┤ │││ │ │ ││├───────┼─────┤ │││ 合 計 │ │ ││└───────┴─────┘ │└───────────────────┘格式 三: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證人│ │身分證 │ │ 機 關 ││姓名│ │統一編號│ │ │├──┼────────┴────┴──┤ ││住居│ │ 長 官 ││所 │ │ │├──┼──┬──┬──────────┼──────────┤│案由│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 │├──┼──┴──┴──────────┼──────────┤│到庭│民國 年 月 日 時 │主 辦 法 官││時日│ │ │├──┼────────────────┼──────────┤│起訖│所 需 單 程 旅 費│ ││地點│ │ │├──┼─┬─┬─┬─┬─┬─┬─┬──┼──────────┤│ │火│公│公│計│大│飛│合│預金│主 辦 會││ │車│營│營│程│眾│機│ │ │ ││ │費│輪│汽│車│捷│費│ │ │ ││ │ │船│車│ │運│ │ │ │ ││ │ │費│費│ │ │ │計│借額│計 人 員│├──┼─┼─┼─┼─┼─┼─┼─┼──┼──────────┤│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簽名蓋章) │└──┴─┴─┴─┴─┴─┴─┴─┴──┴──────────┘說明: (一) 本申請書由應到作證之證人依式填具一份掛號或限時信件寄傳喚法院請求核借。
(二) 本申請書經主辦室及會計室審核無誤陳經主管機關長官核章後開支出傳票移送出納室辦理。
(三) 本申請書證人欲借之旅費應於訊問完畢法院正式核發日費旅費如數扣還。
格式 四:證人或鑑定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證 人 姓 名│ │機關長官│├───────┼─────────────────┼────┤│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居所│ │ │├───┼─────────────────────┤ ││案 由│ │ │├───┴─┬───────────────────┼────┤│出庭或鑑定│自 起 │主 辦││時日 │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共 日│ ││ │至 止 │會計人員│├─┬─┬─┼─┬─┬──┬──┬─┬──┬─┬──┼────┤│ │ │起│日│火│公費│公費│計│大眾│飛│住宿│ ││ │ │訖│ │車│營 │營 │程│捷運│機│費 │ ││月│日│地│費│費│輪 │汽 │車│ │費│ │ ││ │ │點│ │ │船 │車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 │ │ │ │├─┴─┴─┴─┴─┴──┴──┴─┴──┴─┴──┴────┤│附 註 ││本表應發日旅費計 元除扣預借旅費 ││ ││ 元外計實發 元整 (簽名蓋章) │└──────────────────────────────┘說明: (一) 本報告表由證人或鑑定人依式填寫二份送會計室核轉機關長官核准後,以一份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移總務科在零用金內支付。
(二) 如證人或鑑定人無法填寫時,得由出納人員代填交申請人簽名蓋章。
(三) 證人如已預借旅費應於表列應發日費旅費總數內扣除,並按其扣除後餘額支給之。
格式 五: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 年 月 日 字第 號┌─────┬──────────┬──┬─────┬────┐│鑑定人姓名│ │住所│ │機關長官│├─────┼──────────┼──┼─────┼────┤│案由 │ │案號│ │ │├────┬┴──────────┴──┴─────┼────┤│鑑定事項│ │主辦法官│├────┴────────────────────┼────┤│ 所 需 鑑 定 費 │ │├─────┬────┬────┬────┬────┼────┤│鑑定項目 │ │ │ │ │主辦會計│├─┬─┬─┤工作時間│計酬標準│報酬金額│說 明│人員 ││名│數│單│ │ │ │ ├────┤│稱│量│位│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名蓋章│└─┴─┴─┴─┴─┴──┴──┴─┴──┴─┴──┴────┘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檢附有關憑證送主辦法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支出傳票送出納室付款。
格式 六:鑑定案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 年 月 日 字第 號┌─────┬──────────┬──┬─────┬────┐│鑑定人姓名│ │住所│ │機關長官│├─────┼──────┬──┬┴──┴─────┼────┤│案由 │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鑑定事項│ │主辦法官│├────┴────────────────────┼────┤│ 所 需 報 酬 │ │├────┬───┬───┬───┬───┬────┼────┤│ │ │ │ │ │ │主辦會計││物品名稱│數 量│單 位│單 價│總 價│說 明│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名蓋章│└────┴───┴───┴───┴───┴────┴────┘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檢同有關單據送主辦法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人採購,取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