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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囑託訊問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
  2.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受託訊問證人時準用之。
  3.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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