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囑託訊問證人)
- 1.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
- 2.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受託訊問證人時準用之。
- 3.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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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5條允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證人所在地法官訊問證人,受託法官有同等權限,必須事先通知當事人到場。
Q · 證人住在外縣市,每次出庭都要長途奔波,有沒有就近訊問的方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95條,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證人不在該地者,受託者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受託法官的訊問權限與本案審判長完全相同,效力不打折。第二項準用第177條第三項,受託訊問前必須通知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到場日期、時間、地點,確保被告詰問權不會被架空。
白話解讀
證人住在花蓮,案件在台北地院審理。法官不一定要把證人從花蓮拉到台北,他可以「囑託」花蓮的法官幫忙問。這就是囑託訊問:審判長或檢察官寫一份請求書,委託證人所在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訊問。如果證人搬家了,不在原本預期的地方,受託的法官還可以「轉囑託」給證人實際所在地的法官。受託法官在訊問時的權限跟原本的審判長完全一樣,可以命證人具結、可以裁定罰鍰,不是打折扣的「代理版」。92年修法後還加了一條:受託訊問時必須事先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到場的日期、時間、地點,確保被告的詰問權不會因為「不在本院訊問」就被架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建立囑託訊問證人制度,允許審判長或檢察官將證人訊問權限委託給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執行,受託者並可在證人異地時轉囑託他地法官。受託訊問之效力與本案直接訊問相同,且必須事先通知當事人到場以保障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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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囑託訊問證人?▾
審判長或檢察官將證人訊問權限委託給證人所在地的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解決證人遠距出庭的問題。
Q2囑託訊問的證詞效力會打折嗎?▾
不會。受託法官與本案審判長有同一權限,訊問程序和證據效力完全相同。
Q3什麼是轉囑託?▾
證人不在原本預期地點時,受託法官可再次囑託證人實際所在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訊問。
Q4囑託訊問時被告律師可以到場嗎?▾
可以而且必須被通知。第195條第二項準用第177條第三項,受託法官訊問前必須通知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到場。
Q5我住很遠,可以要求法院用囑託訊問嗎?▾
可以聲請,但是否採用是審判長的裁量權。住離島或距法院半天車程以上,法院通常會考慮。
Q6囑託訊問跟視訊訊問哪個常用?▾
視訊訊問因技術門檻低且程序簡便,現行實務上比囑託訊問更常見,但兩者並行。
Q7受託法官可以裁定罰鍰證人嗎?▾
可以。第三項賦予受託法官與本案審判長同一權限,包括命具結、裁定罰鍰、聲請拘提。
Q8國外證人能不能用囑託訊問?▾
不能。本條限於國內,跨境必須走司法互助管道(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程序更複雜耗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親自到庭訊問 | 視訊訊問 | 囑託訊問 |
|---|---|---|---|
| 證人到場必要性 | 必要(除非有特殊事由) | 不必到本案法院,但需到視訊據點 | 不必,於證人所在地受訊問 |
| 受訊問法官身份 | 本案審判長 | 本案審判長(透過視訊) | 受託地法官,與本案審判長同等權限 |
| 當事人詰問權保障 | 完全直接行使 | 透過視訊行使 | 須事先通知,到場行使(92年修法後) |
| 適用情境 | 常態 | 證人有重大事由或身分保護必要 | 證人遠距、技術受限、外籍人士在台 |
| 證據效力 | 完整 | 完整 | 完整(程序合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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