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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77 條(就訊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2.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3.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4.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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