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建立就地訊問與視訊訊問兩種替代方案,證人不能到場時保留在場詰問權。
Q · 證人不能到法院作證怎麼辦?
可聲請就地訊問或視訊作證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證人因住院、人在國外、行動嚴重不便等客觀原因不能到場時,法院得選擇兩種替代方案:第一,由法官到證人所在地或當地法院訊問(就地訊問);第二,使用視訊設備直接訊問(視訊訊問),但需法院認為適當。不論哪一種,當事人和辯護人都有權在場並進行詰問,法院必須預先通知時間和處所。偵查階段檢察官也準用視訊規定。
一個住在花蓮的老太太,是台北某件刑事案件的唯一目擊者。她行動不便,坐火車到台北對她來說是一場折騰。以前,法院只有兩個選擇:堅持傳她到台北開庭,或是派法官到花蓮去問。現在多了第三個選擇:開視訊。這條是刑事訴訟法裡最有「時代感」的條文之一。民國91年修正時加入了遠距訊問的規定,讓法院可以透過視訊設備直接訊問不能到場的證人。但有幾個關鍵細節容易被忽略。第一,遠距訊問不是證人想用就用,要「法院認為適當」才行。第二,不管是就地訊問還是視訊訊問,當事人和辯護人都有權在場並進行詰問,法院必須預先通知時間地點。第三,這個制度在偵查階段也適用,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以用視訊問證人。你的反對詰問權不會因為螢幕隔了一層就打折。
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為「不到場替代訊問」之程序規範,建立兩種替代直接審理的方式:就地訊問(法官到證人所在地)與遠距視訊訊問(雙向影音傳輸科技設備),同時保障當事人、辯護人之在場權及詰問權,視訊條款於偵查中亦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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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的設備差異很大。有些法院有專用視訊法庭,有些用一般的視訊會議系統。司法院有推動「科技法庭」建設,但實際品質取決於各法院的預算和設備維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設備品質有疑慮,可以在庭前要求法院進行測試連線。訊問過程中如果出現嚴重的技術問題(畫面凍結、聲音中斷),你有權要求暫停並記明筆錄。技術故障不能成為犧牲你訴訟權利的理由。
可以。第四項明確規定第二項的視訊訊問在偵查中準用。實務上檢察官傳喚住在外縣市的證人時,越來越常使用視訊方式,避免證人長途奔波。內行人提示:偵查中的視訊訊問,被告和辯護人通常不在場(偵查不公開),但如果案件進入審判後要使用這份證詞,被告方可以主張未經對質詰問而爭執其證據能力。
證人不能到場時的兩種替代訊問方式:就地訊問(法官前往)與視訊訊問(雙向影音設備),證據能力與當庭相同。
客觀上確實無法或極度困難到場,例如重病住院、人在國外、行動嚴重不便。單純工作忙或不想請假不構成。
就地是法官親自到證人所在地,視訊是雙向影音遠距連線。法律效力相同,差別在設備需求與成本。
視訊訊問是直接證據(法官親自訊問),不是傳聞。傳聞是法庭外陳述被引入法庭,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蒐集不能到場證明(診斷書、機票)→ 書面聲請說明替代方案 → 法院評估設備與適當性 → 預先通知各方 → 訊問進行。
法院提供設備不收費,但證人端的設備、網路、場地由聲請方或證人自行準備。律師費用依個案契約。
訊問當下要求記明筆錄(畫面凍結時間、聲音中斷次數),庭後閱卷比對錄影檔,作為事後爭執證據能力的依據。
需透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管道,由我國法院與當地司法機關協調設備與時間,並依當地法律處理證人具結。
刑訴 177 涉及刑事審判,對質詰問權保障更嚴格;民訴 305 用於民事,當事人在場權範圍稍寬鬆。
本條規範證人事實陳述,鑑定人視訊報告適用第 197 條準用規定,兩者程序略有差異但都保留詰問權。
| name | 適用情形 | 證據能力 | 在場詰問權 |
|---|---|---|---|
| 本人到場 | 證人可到場且無特殊保護需求 | 最強,法官可直接觀察表情、態度 | 完整 |
| 就地訊問 | 證人不能到場、視訊不可行(如設備不足) | 與當庭相同 | 完整,需通知並到當地 |
| 視訊訊問 | 證人不能到場且法院認為適當、有雙向影音設備 | 與當庭相同 | 完整,透過視訊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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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於起訴後得為輔佐人。
訊問證人,應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未連續陳述。 證人陳述後,為使其陳述明確或為判斷其真偽,應為適當之訊問。
證人不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隨著現代科技之進步與發展,資訊之傳遞更為快速而準確,訊問證人之方式,除傳統之當庭訊問或就地訊問外,若有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者與證人親自到庭以言詞陳述,無甚差別,且避在押人犯之提解戒護之安全問題,增訂第二項。 二、為確實保障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及律師依賴權,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自得於依前開方式訊問證人時在場,並行使反對詰問權,而且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俾其知而有行使權利之機會並預為準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三、使用科技設備訊問證人,在偵查中亦有必要,爰增訂第四項。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於起訴後得為輔佐人。
訊問證人,應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未連續陳述。 證人陳述後,為使其陳述明確或為判斷其真偽,應為適當之訊問。
證人不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一、隨著現代科技之進步與發展,資訊之傳遞更為快速而準確,訊問證人之方式,除傳統之當庭訊問或就地訊問外,若有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者與證人親自到庭以言詞陳述,無甚差別,且避在押人犯之提解戒護之安全問題,增訂第二項。 二、為確實保障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及律師依賴權,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自得於依前開方式訊問證人時在場,並行使反對詰問權,而且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俾其知而有行使權利之機會並預為準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三、使用科技設備訊問證人,在偵查中亦有必要,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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