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6-2 條(聲請調查證據人促使證人到場之責任)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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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2 規定,聲請傳喚證人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Q · 聲請傳喚的證人不來,會怎麼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2,聲請傳喚證人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促使證人到場。雖然不到場不會直接罰聲請人,但法院可能認定該證人「無調查必要」依第 163 條之 2 駁回聲請。實務上法官通常給兩次機會,第二次仍未到場且聲請人未說明促使努力的,被駁回機率非常高。
白話解讀
律師在法庭上說「我要傳某某某來作證」,然後翹腳等法院把人帶來。以前或許可以這樣,現在不行了。這條規定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你聲請傳喚證人,你就有責任「促使」那個證人到場。法院不是你的跑腿,傳票是法院發的,但確保證人真的會出現,是你的工作。這裡的「你」不只是律師,還包括當事人(被告、檢察官)、代理人、輔佐人。「促使」不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證人不來你不會被罰,但法官會記住誰的證人老是不出席。更實際的影響是:如果你的證人反覆不到場,法院可能認為這個證人沒有調查的必要,直接駁回你的聲請。你辛苦準備的攻防策略,可能因為一個不到場的證人而全部落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2 為民國 92 年增訂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法院傳喚證人時,聲請調查證據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負有促使該證人到場的責任。本條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將證據調查推進責任從法院部分移轉至聲請人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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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176-2 條是什麼?▾
聲請傳喚證人的人有促使證人到場的責任。
Q2證人不到場聲請人會被罰嗎?▾
不會直接罰,但證據聲請可能被駁回。
Q3誰要負促使義務?▾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含檢察官。
Q4促使證人到場具體要做什麼?▾
事前確認意願、提供正確資料、庭期前提醒、必要時聲請替代訊問。
Q5證人兩次不到場會怎樣?▾
法院多認定無調查必要,依 163-2 駁回。
Q6辯護人和檢察官的促使義務一樣嗎?▾
法律上相同,但檢察官有偵查階段先約談的實務優勢。
Q7證人住外地能怎麼處理?▾
聲請時同時依第 177 條主張視訊或就訊。
Q8怎麼向法院證明已盡促使義務?▾
保留電話紀錄、訊息截圖、書面通知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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