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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6-1作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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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均有作證義務。

Q · 別人的刑事案件傳我當證人,能拒絕嗎?

原則不能,例外才有拒絕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不問何人對他人之刑事案件均負作證義務。例外僅限三類:自證其罪(第 181 條)、親屬拒絕權(第 180 條)、業務秘密(第 182 條)。不到場可遭罰鍰並得拘提;到場具結後說謊則涉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七年。

白話解讀

你的鄰居被起訴了,檢察官認為你那天晚上聽到的聲音是關鍵證據,於是傳你去當證人。你的第一個念頭是「我不想惹事」,第二個念頭是「我可以拒絕嗎?」。答案是:不行。這條用了一個非常絕對的措辭,「不問何人」。不管你的國籍、身分、年齡、社會地位,只要你可能知道案件相關的事實,你就有作證的義務。總統可以被傳喚,外國人可以被傳喚,小孩也可以被傳喚(雖然小孩的證詞效力由法官判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這幾個字是唯一的出口:拒絕證言權(第181條,怕自證其罪)、親屬拒絕權(第180條,不想害自己家人)、職業秘密(第182條,律師、醫師對當事人的秘密)。除了這些法定例外,你沒有說「不」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為證人作證義務之總則性規範,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國籍、身分、年齡或社會地位,凡可能知悉他人刑事案件相關事實者,均負有到場、具結並據實陳述之公法上義務,為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制度的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當證人會不會害到自己?可以拒絕嗎?

一般情況不能拒絕,但法律開了三個出口:第 181 條如果證詞可能讓自己或特定親屬被追訴,可拒絕回答該問題;第 180 條被告是配偶或一定親等內血親姻親,可整體拒絕作證;第 182 條若為被告律師或醫師,業務秘密可拒絕。實務提示:拒絕證言權必須當事人主動主張,法官沒有義務提醒,不知道就直接回答了事後不能撤回。

Q2證人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可以。雖然本條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證人有權委任律師陪同到庭,尤其當擔心自己證詞涉及自身法律風險時,律師陪同是最重要的保護。律師可在回答前提醒是否需要行使拒絕證言權。實務提示:重大案件關鍵證人,檢察官常先以「關係人」身分約談,此階段身分隨時可能轉為被告,帶律師不是多餘。

Q3外國人被傳喚當證人,可以用不懂中文當理由拒絕嗎?

不行。「不問何人」包含外國人。語言障礙不是拒絕的理由,法院會依第 99 條準用規定安排通譯。你有義務到場,法院有義務讓你用懂的語言作證。實務提示:對通譯翻譯有疑慮可當場提異議並要求紀錄,這會成為日後爭執證詞內容的重要依據。

Q4刑訴 176-1 是什麼?

規範證人作證義務之總則條文,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刑事案件均有作證義務。

Q5「作證義務」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公法上義務,要求可能知悉案件事實者到場、具結並據實陳述,違反可遭罰鍰、拘提及偽證罪追訴。

Q6「不問何人」包含哪些人?

包含所有在台領域內的人,無論國籍、身分、年齡(小孩證詞效力由法官判斷)、社會地位(總統亦可被傳喚)。

Q7「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的例外有哪些?

三類拒絕證言權:第 180 條親屬拒絕、第 181 條自證其罪、第 182 條業務秘密。

Q8收到證人傳票要怎麼處理?

核對真偽 → 評估自身角色與風險 → 整理書證 → 必要時委任律師 → 準時到場具結 → 據實陳述。

Q9證人怎麼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

到庭時主動向法官表示援引第 180、181 或 182 條,並依第 183 條釋明拒絕原因。法官不會自動提醒。

Q10證人作證前要做哪些準備?

回想時間地點人物對話、整理可佐證的訊息截圖照片票證、評估是否需要律師陪同、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拒絕證言條件。

Q11證人日費旅費怎麼申請?

依刑訴第 194 條,作證完畢當庭向書記官填寫聲請單即可,含交通費與誤工費。

Q12刑訴 176-1 vs 民訴 302 差在哪?

立法精神一致(不問何人均有作證義務),但刑訴的強制力與罰則更重(罰鍰外可拘提),民訴主要透過罰鍰與不利益陳述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親屬拒絕權(180)自證其罪(181)業務秘密(182)
拒絕主體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等證人本人或第 180 條所列親屬醫師、藥師、助產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業務人員
拒絕範圍整體拒絕作證特定問題可拒絕回答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事項
是否需具結後主張具結前即可主張免具結通常具結後逐題判斷具結前可主張免於陳述秘密事項
法院告知義務依第 185 條應告知依第 186 條第 2 項應告知依第 185 條應告知
違反效果未告知致作證者,該證詞可能無證據能力未告知所取得證詞之證據能力受質疑可能違反業務上保密義務或洩密罪

親屬拒絕權(180)

拒絕主體
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等
拒絕範圍
整體拒絕作證
是否需具結後主張
具結前即可主張免具結
法院告知義務
依第 185 條應告知
違反效果
未告知致作證者,該證詞可能無證據能力

自證其罪(181)

拒絕主體
證人本人或第 180 條所列親屬
拒絕範圍
特定問題可拒絕回答
是否需具結後主張
通常具結後逐題判斷
法院告知義務
依第 186 條第 2 項應告知
違反效果
未告知所取得證詞之證據能力受質疑

業務秘密(182)

拒絕主體
醫師、藥師、助產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業務人員
拒絕範圍
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事項
是否需具結後主張
具結前可主張免於陳述秘密事項
法院告知義務
依第 185 條應告知
違反效果
可能違反業務上保密義務或洩密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43 条(証人適格)配合第 161 条(証言拒絶以外の出頭・宣誓義務)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46조(증인의 자격)+ 제151조(불출석에 대한 제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德國StPO § 48 Abs. 1(Pflicht zum Erscheinen und zur Aussag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09(obligation de comparaître, prêter serment et déposer)
美國Fed. R. Crim. P. 17(Subpoena)配合 6th Amendment Compulsory Process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此外,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文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證人不到場者,亦得予以拘提,益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均有為證人之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立法例,予以增訂,以期明確。

  • 證人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此外,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文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證人不到場者,亦得予以拘提,益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均有為證人之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立法例,予以增訂,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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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