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監所證人之傳喚與口頭傳喚)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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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將被告傳喚規則(§72、§73)準用於證人傳喚,要求書面傳票、24 小時前送達。
Q · 法院傳我去當證人,要遵守什麼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第 72、73 條,法院傳喚證人原則上必須使用書面傳票,且傳票至遲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如證人在監所應通知該管長官;急迫情形得用口頭傳喚但須事後補正。換言之,證人與被告享有同一套傳喚程序保障,電話或 LINE 通知原則上不構成合法傳喚。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證人傳票,上面寫著要你某天某時到某個法院。你翻來覆去看了三遍,不確定這東西有沒有法律效力,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這條告訴你一件事:法院傳喚證人的程序,跟傳喚被告是同一套規則。第72條規定傳喚要用傳票、要寫明你的姓名和應到時間地點;第73條規定如果你人在監獄裡,法院要通知監所長官,而且在急迫情形下可以口頭傳喚。換句話說,法院不能隨便一通電話就叫你去作證,也不能不給你合理的準備時間。傳票至遲要在開庭前24小時送達到你手上。這些程序保障不是只有被告才有,證人也有。知道這些規則的人,收到傳票會先檢查程序有沒有瑕疵;不知道的人,只會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為「準用條款」,將同法第 72 條(傳喚之書面要式及應記載事項)與第 73 條(在監證人由監所長官通知、急迫情形得口頭傳喚)二條被告傳喚規定,一體適用於證人傳喚程序,使證人享有與被告同等的書面化、時限化、要式化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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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什麼?▾
準用第 72 條(傳票要式)及第 73 條(在監通知、急迫口頭)於證人傳喚
Q2法院用電話叫我去作證合法嗎?▾
原則不合法,須以書面傳票為之;急迫情形得口頭傳喚但須事後補正
Q3證人傳票多久前要送達?▾
至遲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急迫情形除外
Q4證人在監獄裡法院怎麼傳?▾
通知該管監所長官安排提解,不得直接送達當事人
Q5證人不到場有什麼後果?▾
依第 178 條得科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Q6什麼情形可以口頭傳喚證人?▾
依準用第 73 條,限急迫情形且須記明筆錄或事後補書面
Q7證人和被告的傳喚程序一樣嗎?▾
是,第 176 條明文準用,程序保障同一水準
Q8證人傳票要寫哪些內容?▾
準用第 72 條:證人姓名、案由、應到日時處所、不到場法律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witness_176 | civil_witness_mpc_303 | investigation_phase |
|---|---|---|---|
| 傳喚要式 | 原則書面傳票(準用 §72) | 原則書面通知書 | 檢察官傳票(偵查中) |
| 送達時限 | 至遲開庭前 24 小時(準用 §72-1) | 民訴規則自行斟酌相當期間 | 原則同 24 小時 |
| 在監處理 | 通知監所長官提解(準用 §73) | 原則同須監所協助 | 同須通知監所 |
| 急迫口頭 | 得口頭傳喚(準用 §73) | 原則不得 | 得口頭傳喚 |
| 不到場罰則 | §178 罰鍰 3 萬以下+拘提 | 民訴 §303 罰鍰 3 萬以下+拘提 | 同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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