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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監所證人之傳喚與口頭傳喚)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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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將被告傳喚規則(§72、§73)準用於證人傳喚,要求書面傳票、24 小時前送達。

Q · 法院傳我去當證人,要遵守什麼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第 72、73 條,法院傳喚證人原則上必須使用書面傳票,且傳票至遲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如證人在監所應通知該管長官;急迫情形得用口頭傳喚但須事後補正。換言之,證人與被告享有同一套傳喚程序保障,電話或 LINE 通知原則上不構成合法傳喚。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證人傳票,上面寫著要你某天某時到某個法院。你翻來覆去看了三遍,不確定這東西有沒有法律效力,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這條告訴你一件事:法院傳喚證人的程序,跟傳喚被告是同一套規則。第72條規定傳喚要用傳票、要寫明你的姓名和應到時間地點;第73條規定如果你人在監獄裡,法院要通知監所長官,而且在急迫情形下可以口頭傳喚。換句話說,法院不能隨便一通電話就叫你去作證,也不能不給你合理的準備時間。傳票至遲要在開庭前24小時送達到你手上。這些程序保障不是只有被告才有,證人也有。知道這些規則的人,收到傳票會先檢查程序有沒有瑕疵;不知道的人,只會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為「準用條款」,將同法第 72 條(傳喚之書面要式及應記載事項)與第 73 條(在監證人由監所長官通知、急迫情形得口頭傳喚)二條被告傳喚規定,一體適用於證人傳喚程序,使證人享有與被告同等的書面化、時限化、要式化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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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用 LINE 或電話叫我去當證人,算合法傳喚嗎?

原則上不算。第 175 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是正式的書面文件。電話或 LINE 通知頂多是非正式的預告。但如果符合第 73 條的急迫情形,口頭傳喚是合法的,只是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會事後補發書面。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只收到電話通知而沒收到傳票,不到場的風險要看後續有沒有補正式送達。沒有正式送達就不構成「經合法傳喚不到場」,第 178 條的罰鍰和拘提對你不適用。

Q2我人在國外,收到台灣法院的證人傳票怎麼辦?

你有作證義務,但「不能到場」是正當理由。依第 177 條,法院可以改用視訊方式訊問你,或囑託你所在地的法院代為訊問。你應該主動聯繫法院說明你的狀況並表示願意配合替代方式。內行人提示:主動聯繫跟被動不出席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前者是配合司法,後者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被科罰鍰。

Q3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第 72、73 條被告傳喚規則(書面要式、24 小時前送達、在監通知、急迫口頭)一體適用於證人傳喚程序。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之一,把某條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性質類似之他事項,準用=完整適用,不是打折適用。

Q5被準用的第 72 條規定什麼?

傳喚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被告(準用後為證人)姓名、案由、應到日時處所、不到場法律效果,至遲開庭前 24 小時送達。

Q6被準用的第 73 條規定什麼?

被告(準用後為證人)在監所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急迫情形得不用傳票,以口頭傳喚之,但須記明筆錄或事後補書面。

Q7收到證人傳票第一步要做什麼?

檢查四件事:姓名、案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後果是否記載完整;計算送達日到開庭日是否滿 24 小時。

Q8證人不能到場怎麼請假?

立即向發傳票機關書面陳明正當理由(出國、住院、執行職務)並附證明,請求改期或視訊訊問(§177)。

Q9如何主張傳喚程序有瑕疵?

到庭時當場向法官陳明,請求記明筆錄;得作為主張不到場有正當理由或事後爭執證據力之基礎。

Q10在監所的人被傳當證人,程序怎麼跑?

法院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必須通知監所長官安排提解。監所沒收到通知=證人不可能到場,不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Q11刑事證人 vs 民事證人傳喚差在哪?

刑事 §176 準用被告傳喚規則含 24 小時時限;民事 §303 由法院斟酌相當期間。罰則金額兩邊都是 3 萬以下。

Q12刑事證人 vs 偵查中證人差在哪?

審判中由法官發傳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發傳票。程序保障同(同準用)但發票人不同,到庭面對的是不同的訴訟主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witness_176civil_witness_mpc_303investigation_phase
傳喚要式原則書面傳票(準用 §72)原則書面通知書檢察官傳票(偵查中)
送達時限至遲開庭前 24 小時(準用 §72-1)民訴規則自行斟酌相當期間原則同 24 小時
在監處理通知監所長官提解(準用 §73)原則同須監所協助同須通知監所
急迫口頭得口頭傳喚(準用 §73)原則不得得口頭傳喚
不到場罰則§178 罰鍰 3 萬以下+拘提民訴 §303 罰鍰 3 萬以下+拘提同 §178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 §72、§73)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53 条(被告人召喚規定の証人への準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5조(증인의 소환에 관한 준용규정)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通知证人作证)
🇩🇪 德國StPO § 48 Abs. 1 i.V.m. § 214(Pflichten und Ladung der Zeu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02(convocation des témoins par le juge d'instru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Subpo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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