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監所證人之傳喚與口頭傳喚)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將被告傳喚規則(§72、§73)準用於證人傳喚,要求書面傳票、24 小時前送達。
Q · 法院傳我去當證人,要遵守什麼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第 72、73 條,法院傳喚證人原則上必須使用書面傳票,且傳票至遲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如證人在監所應通知該管長官;急迫情形得用口頭傳喚但須事後補正。換言之,證人與被告享有同一套傳喚程序保障,電話或 LINE 通知原則上不構成合法傳喚。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證人傳票,上面寫著要你某天某時到某個法院。你翻來覆去看了三遍,不確定這東西有沒有法律效力,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這條告訴你一件事:法院傳喚證人的程序,跟傳喚被告是同一套規則。第72條規定傳喚要用傳票、要寫明你的姓名和應到時間地點;第73條規定如果你人在監獄裡,法院要通知監所長官,而且在急迫情形下可以口頭傳喚。換句話說,法院不能隨便一通電話就叫你去作證,也不能不給你合理的準備時間。傳票至遲要在開庭前24小時送達到你手上。這些程序保障不是只有被告才有,證人也有。知道這些規則的人,收到傳票會先檢查程序有沒有瑕疵;不知道的人,只會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為「準用條款」,將同法第 72 條(傳喚之書面要式及應記載事項)與第 73 條(在監證人由監所長官通知、急迫情形得口頭傳喚)二條被告傳喚規定,一體適用於證人傳喚程序,使證人享有與被告同等的書面化、時限化、要式化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用 LINE 或電話叫我去當證人,算合法傳喚嗎?▾
原則上不算。第 175 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是正式的書面文件。電話或 LINE 通知頂多是非正式的預告。但如果符合第 73 條的急迫情形,口頭傳喚是合法的,只是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會事後補發書面。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只收到電話通知而沒收到傳票,不到場的風險要看後續有沒有補正式送達。沒有正式送達就不構成「經合法傳喚不到場」,第 178 條的罰鍰和拘提對你不適用。
Q2我人在國外,收到台灣法院的證人傳票怎麼辦?▾
你有作證義務,但「不能到場」是正當理由。依第 177 條,法院可以改用視訊方式訊問你,或囑託你所在地的法院代為訊問。你應該主動聯繫法院說明你的狀況並表示願意配合替代方式。內行人提示:主動聯繫跟被動不出席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前者是配合司法,後者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被科罰鍰。
Q3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第 72、73 條被告傳喚規則(書面要式、24 小時前送達、在監通知、急迫口頭)一體適用於證人傳喚程序。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之一,把某條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性質類似之他事項,準用=完整適用,不是打折適用。
Q5被準用的第 72 條規定什麼?▾
傳喚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被告(準用後為證人)姓名、案由、應到日時處所、不到場法律效果,至遲開庭前 24 小時送達。
Q6被準用的第 73 條規定什麼?▾
被告(準用後為證人)在監所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急迫情形得不用傳票,以口頭傳喚之,但須記明筆錄或事後補書面。
Q7收到證人傳票第一步要做什麼?▾
檢查四件事:姓名、案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後果是否記載完整;計算送達日到開庭日是否滿 24 小時。
Q8證人不能到場怎麼請假?▾
立即向發傳票機關書面陳明正當理由(出國、住院、執行職務)並附證明,請求改期或視訊訊問(§177)。
Q9如何主張傳喚程序有瑕疵?▾
到庭時當場向法官陳明,請求記明筆錄;得作為主張不到場有正當理由或事後爭執證據力之基礎。
Q10在監所的人被傳當證人,程序怎麼跑?▾
法院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必須通知監所長官安排提解。監所沒收到通知=證人不可能到場,不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Q11刑事證人 vs 民事證人傳喚差在哪?▾
刑事 §176 準用被告傳喚規則含 24 小時時限;民事 §303 由法院斟酌相當期間。罰則金額兩邊都是 3 萬以下。
Q12刑事證人 vs 偵查中證人差在哪?▾
審判中由法官發傳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發傳票。程序保障同(同準用)但發票人不同,到庭面對的是不同的訴訟主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witness_176 | civil_witness_mpc_303 | investigation_phase |
|---|---|---|---|
| 傳喚要式 | 原則書面傳票(準用 §72) | 原則書面通知書 | 檢察官傳票(偵查中) |
| 送達時限 | 至遲開庭前 24 小時(準用 §72-1) | 民訴規則自行斟酌相當期間 | 原則同 24 小時 |
| 在監處理 | 通知監所長官提解(準用 §73) | 原則同須監所協助 | 同須通知監所 |
| 急迫口頭 | 得口頭傳喚(準用 §73) | 原則不得 | 得口頭傳喚 |
| 不到場罰則 | §178 罰鍰 3 萬以下+拘提 | 民訴 §303 罰鍰 3 萬以下+拘提 | 同 §178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