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須記載五項法定事項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
Q · 法院寄證人傳票來,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罰鍰加拘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是具強制力的法律命令。傳票須具備五項法定記載事項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17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拘提。但若傳票缺少法定記載或送達不滿 24 小時且未註明急迫情形,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補正或改期。
你被法院傳去當證人,手上那張傳票不是一封普通的信。它是一道法律命令,背後站著罰鍰和拘提的強制力。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張傳票本身也必須符合嚴格的格式要求,少了任何一項法定記載事項,它的效力就有問題。傳票必須寫清楚五件事:你是誰、要你證明什麼、什麼時候去哪裡報到、不去的後果(罰鍰加拘提)、以及你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對,你沒看錯,法律規定你當證人可以跟國家要錢,包含交通費和日費。更關鍵的是時間:傳票必須在開庭前至少24小時送到你手上。如果法院今天下午傳你明天早上到,除非有急迫情形,否則這張傳票的合法性有瑕疵,你不到場的後果也就跟著打折。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範證人傳喚的法定程式,要求法院或檢察官以傳票方式傳喚證人,並於傳票中載明證人身分、待證事由、到場時地、不到場後果與日旅費請求權,且須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以平衡國家發現真實需求與證人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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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是法律命令,你有義務到場。拿傳票跟公司請假,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如果因此被扣薪或受不利處分,你有依勞動法令申訴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影印傳票給人資部門留存,不要只是口頭說「法院叫我去」。有書面紀錄的請假理由比口頭理由受保護得多。
可以。本條第二項第五款明確規定證人可以請求日費及旅費。作證當天或事後向法院書記處提出申請,帶身分證和交通票據。日費依「證人日費及旅費支給標準」計算。內行人提示:高鐵、計程車等較高金額的交通方式,需要票據才能核銷。搭捷運或公車也可以請,但金額較低。這筆錢不多,但它是你的法定權利。
不完全合法。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要求傳票必須記載「待證之事由」,也就是法院為什麼需要你作證。如果傳票完全沒寫這一項,你可以向法院書記處詢問或請求補正。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傳票的待證事由寫得很模糊(例如只寫案號),雖然不算完全違法,但如果你因此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而影響了證詞品質,這個程序瑕疵對案件當事人可能是一個攻防點。
法院或檢察官以書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的法律文書,具強制力,須具備五項法定記載事項。
證人姓名性別住居所、待證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後果(罰鍰拘提)、可請日費旅費。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簽名人不對則傳喚不合法。
傳票上記載證人應就何種事實作證的標的,使證人得以準備並了解作證範圍。
確認五項法定記載完備 → 計算 24 小時送達期間 → 準備待證事由 → 到場據實陳述 → 申請日費旅費。
作證當天或事後到法院書記處提出申請,攜帶身分證、交通票據、出席證明,依支給標準核發。
若傳票未註明急迫情形且送達不滿 24 小時,可以正當理由請求法院改期。
向法院書記處陳明請求補正,或當庭聲明程序瑕疵保留紀錄,作為日後攻防依據。
證人傳票要陳述事實有日旅費權;被告傳票面對追訴有緘默權,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證人傳票_第175條 | 被告傳票_第71條 | 鑑定人傳票_第197條準用 |
|---|---|---|---|
| 傳喚目的 | 請證人陳述其所知事實 | 傳被告到庭面對追訴或審理 | 請鑑定人提出專業意見 |
| 陳述義務 | 據實陳述義務(第 187 條) | 緘默權(第 95 條) | 據實鑑定義務 |
| 拒絕到場後果 | 罰鍰 3 萬元以下並得拘提 | 拘提(第 75 條) | 準用證人規定 |
| 報酬請求 | 日費及旅費(第 175 條 2 項 5 款) | 無 | 日費、旅費及鑑定費 |
| 送達期間 | 24 小時前 | 依第 72 條規定 | 準用 24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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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據物件,並得鈔錄卷宗。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關於記載「左」列事項之文字修正為「下」列事項。另第一項第一款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用語,將「住、居所」修正為「住所、居所」。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據物件,並得鈔錄卷宗。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二項關於記載「左」列事項之文字修正為「下」列事項。另第一項第一款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用語,將「住、居所」修正為「住所、居所」。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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