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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1.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2.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3.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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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須記載五項法定事項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

Q · 法院寄證人傳票來,我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是具強制力的法律命令。傳票須具備五項法定記載事項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17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拘提。但若傳票缺少法定記載或送達不滿 24 小時且未註明急迫情形,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補正或改期。

白話解讀

你被法院傳去當證人,手上那張傳票不是一封普通的信。它是一道法律命令,背後站著罰鍰和拘提的強制力。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張傳票本身也必須符合嚴格的格式要求,少了任何一項法定記載事項,它的效力就有問題。傳票必須寫清楚五件事:你是誰、要你證明什麼、什麼時候去哪裡報到、不去的後果(罰鍰加拘提)、以及你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對,你沒看錯,法律規定你當證人可以跟國家要錢,包含交通費和日費。更關鍵的是時間:傳票必須在開庭前至少24小時送到你手上。如果法院今天下午傳你明天早上到,除非有急迫情形,否則這張傳票的合法性有瑕疵,你不到場的後果也就跟著打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範證人傳喚的法定程式,要求法院或檢察官以傳票方式傳喚證人,並於傳票中載明證人身分、待證事由、到場時地、不到場後果與日旅費請求權,且須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以平衡國家發現真實需求與證人人身自由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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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傳去當證人可以請假嗎?公司不准怎麼辦?

法院傳票是法律命令,你有義務到場。拿傳票跟公司請假,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如果因此被扣薪或受不利處分,你有依勞動法令申訴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影印傳票給人資部門留存,不要只是口頭說「法院叫我去」。有書面紀錄的請假理由比口頭理由受保護得多。

Q2當證人可以跟法院要錢嗎?怎麼請?

可以。本條第二項第五款明確規定證人可以請求日費及旅費。作證當天或事後向法院書記處提出申請,帶身分證和交通票據。日費依「證人日費及旅費支給標準」計算。內行人提示:高鐵、計程車等較高金額的交通方式,需要票據才能核銷。搭捷運或公車也可以請,但金額較低。這筆錢不多,但它是你的法定權利。

Q3傳票上沒寫為什麼要傳我,合法嗎?

不完全合法。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要求傳票必須記載「待證之事由」,也就是法院為什麼需要你作證。如果傳票完全沒寫這一項,你可以向法院書記處詢問或請求補正。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傳票的待證事由寫得很模糊(例如只寫案號),雖然不算完全違法,但如果你因此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而影響了證詞品質,這個程序瑕疵對案件當事人可能是一個攻防點。

Q4證人傳票是什麼?

法院或檢察官以書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的法律文書,具強制力,須具備五項法定記載事項。

Q5證人傳票必須記載哪五項?

證人姓名性別住居所、待證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後果(罰鍰拘提)、可請日費旅費。

Q6證人傳票誰簽名?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簽名人不對則傳喚不合法。

Q7待證事由是什麼意思?

傳票上記載證人應就何種事實作證的標的,使證人得以準備並了解作證範圍。

Q8收到證人傳票該怎麼辦?

確認五項法定記載完備 → 計算 24 小時送達期間 → 準備待證事由 → 到場據實陳述 → 申請日費旅費。

Q9證人日費旅費怎麼申請?

作證當天或事後到法院書記處提出申請,攜帶身分證、交通票據、出席證明,依支給標準核發。

Q10證人傳票送達不到 24 小時怎麼辦?

若傳票未註明急迫情形且送達不滿 24 小時,可以正當理由請求法院改期。

Q11證人傳票格式有瑕疵怎麼處理?

向法院書記處陳明請求補正,或當庭聲明程序瑕疵保留紀錄,作為日後攻防依據。

Q12證人傳票 vs 被告傳票差在哪?

證人傳票要陳述事實有日旅費權;被告傳票面對追訴有緘默權,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證人傳票_第175條被告傳票_第71條鑑定人傳票_第197條準用
傳喚目的請證人陳述其所知事實傳被告到庭面對追訴或審理請鑑定人提出專業意見
陳述義務據實陳述義務(第 187 條)緘默權(第 95 條)據實鑑定義務
拒絕到場後果罰鍰 3 萬元以下並得拘提拘提(第 75 條)準用證人規定
報酬請求日費及旅費(第 175 條 2 項 5 款)日費、旅費及鑑定費
送達期間24 小時前依第 72 條規定準用 24 小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53 条(証人の召喚)/ 刑事訴訟規則第 64-65 条(召喚状の記載事項)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0조 / 제151조(증인의 소환)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证人传唤)/ 第 193 条(证人出庭作证)
🇩🇪 德國StPO § 48(Pflichten des Zeugen)+ § 214(Ladung von Zeu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01(citation des témoins)+ art. 326(comparution forcé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Subpoena for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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