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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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須記載五項法定事項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
Q · 法院寄證人傳票來,我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是具強制力的法律命令。傳票須具備五項法定記載事項並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17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拘提。但若傳票缺少法定記載或送達不滿 24 小時且未註明急迫情形,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補正或改期。
白話解讀
你被法院傳去當證人,手上那張傳票不是一封普通的信。它是一道法律命令,背後站著罰鍰和拘提的強制力。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張傳票本身也必須符合嚴格的格式要求,少了任何一項法定記載事項,它的效力就有問題。傳票必須寫清楚五件事:你是誰、要你證明什麼、什麼時候去哪裡報到、不去的後果(罰鍰加拘提)、以及你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對,你沒看錯,法律規定你當證人可以跟國家要錢,包含交通費和日費。更關鍵的是時間:傳票必須在開庭前至少24小時送到你手上。如果法院今天下午傳你明天早上到,除非有急迫情形,否則這張傳票的合法性有瑕疵,你不到場的後果也就跟著打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範證人傳喚的法定程式,要求法院或檢察官以傳票方式傳喚證人,並於傳票中載明證人身分、待證事由、到場時地、不到場後果與日旅費請求權,且須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以平衡國家發現真實需求與證人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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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傳票上要寫哪些內容?▾
姓名性別住居所、待證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後果(罰鍰拘提)、可請日費旅費共五項。
Q2收到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原則不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17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Q3證人傳票誰簽名才有效?▾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Q4證人傳票要多久前送達?▾
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Q5當證人可以請日費和旅費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向法院書記處申請。
Q6證人傳票格式有瑕疵怎麼辦?▾
可向法院書記處陳明請求補正,或在到場後當庭聲明程序瑕疵。
Q7證人傳票送達不到 24 小時可以拒絕嗎?▾
若傳票未註明急迫情形且送達不滿 24 小時,可以正當理由請求改期。
Q8證人和被告的傳票差在哪?▾
證人傳票要證明案件事實、可請日旅費;被告傳票要面對追訴、不可拒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證人傳票_第175條 | 被告傳票_第71條 | 鑑定人傳票_第197條準用 |
|---|---|---|---|
| 傳喚目的 | 請證人陳述其所知事實 | 傳被告到庭面對追訴或審理 | 請鑑定人提出專業意見 |
| 陳述義務 | 據實陳述義務(第 187 條) | 緘默權(第 95 條) | 據實鑑定義務 |
| 拒絕到場後果 | 罰鍰 3 萬元以下並得拘提 | 拘提(第 75 條) | 準用證人規定 |
| 報酬請求 | 日費及旅費(第 175 條 2 項 5 款) | 無 | 日費、旅費及鑑定費 |
| 送達期間 | 24 小時前 | 依第 72 條規定 | 準用 24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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