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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刑(二)字第 4600 號
要旨
查法院審理案件,是否有傳訊證人作證之必要,及應傳何人為證人,要皆視該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之重要性與關連性以為決定。則審理妨害兵役案件是否傳訊役政人員作證,當視實際案件而定,如無傳訊必要,自得不予以傳訊。
全文內容
查法院審理案件,是否有傳訊證人作證之必要,及應傳何人為證人,要皆視該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之重要性與關連性以為決定。則審理妨害兵役案件是否傳訊役政人員作證,當視實際案件而定,如無傳訊必要,自得不予以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