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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21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准台灣省政府本年三月九日府人乙字第一八六五一號函開:「據本府秘書處視察室建議:本室奉派調查之案件其因牽涉刑責移送法院偵辦者,法院往往將調查人傳訊作證,而其傳票僅書案由而無作證字樣,查調查人調查案件係奉機關首長命令辦理,同屬政府立場,詳查事實,根究不法,其身份與一般證人不同,訊問時與當事人同立台下,極易使人發生誤解,且有失調查人立場,嗣後如法院對本府移送案件或涉及本府調查案件有進一步查證必要時,請函知本府調卷或由調查人以書面答覆或邀約面談」等由。查台灣省政府建議:「嗣後對移送案件及其所調查案件有進一步查證必要時,請函知該府調卷或由調查人以書面答覆或邀約面談」乙節,經查於法尚無違背,希依法酌情辦理為要。

全文內容

准台灣省政府本年三月九日府人乙字第一八六五一號函開:「據本府秘書處視察室建議:本室奉派調查之案件其因牽涉刑責移送法院偵辦者,法院往往將調查人傳訊作證,而其傳票僅書案由而無作證字樣,查調查人調查案件係奉機關首長命令辦理,同屬政府立場,詳查事實,根究不法,其身份與一般證人不同,訊問時與當事人同立台下,極易使人發生誤解,且有失調查人立場,嗣後如法院對本府移送案件或涉及本府調查案件有進一步查證必要時,請函知本府調卷或由調查人以書面答覆或邀約面談」等由。查台灣省政府建議:「嗣後對移送案件及其所調查案件有進一步查證必要時,請函知該府調卷或由調查人以書面答覆或邀約面談」乙節,經查於法尚無違背,希依法酌情辦理為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21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准台灣省政府本年三月九日府人乙字第一八六五一號函開:「據本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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