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17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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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合議審判聲明異議規定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
Q ·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已於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合議審判案件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得聲明異議之機制,現行有效規定位於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3。引用舊條號之判決或學術文獻仍然有效,但新引用應改引第 288 條之 3 以對應現行條號。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2年被刪除。它最後一次存在時,規定的是合議審判案件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如果不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這個機制確保審判長在法庭上的指揮權不會變成獨裁權。刪除後內容移到了第288條之3,功能完全保留,只是換了位置。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合議審判案件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之聲明異議機制,於民國 92 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刪除並將內容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本條歷經 4 次重要演變:民國 17 年制定(送達文件規定)、23 年修正(證人具結告知)、56 年全文修正(聲明異議機制)、92 年刪除(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174 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合議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處分之聲明異議機制。
Q2174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2 年刑訴大修時為章節整併與條文重編,將內容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功能未變。
Q3現在還能引用刑訴 174 條嗎?▾
舊判決引用仍有效,但新書狀或文章應改引第 288 條之 3 對應現行條號。
Q4刑訴 174 條跟 288 條之 3 差在哪?▾
規範內容相同,僅條號位置不同,92 年修法為章節重編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174 | new_article_288_3 |
|---|---|---|
| 條號 |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已刪除) |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3 |
| 現行效力 | NotInForce(民國 92 年刪除) | InForce |
| 規範內容 | 合議審判中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聲明異議 | 內容承接,功能完全保留 |
| 章節位置 | 原置於第一編第十二章(證據) | 現置於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 |
| 新書狀引用 | ❌ 不建議 | ✅ 應引用此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09 条(異議の申立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6조(재판장의 처분에 대한 이의신청)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庭审指挥相关)
🇩🇪 德國StPO § 238 Abs. 2(Beanstandung von Anordnungen des Vorsitzen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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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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