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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刑事訴訟法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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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合議審判聲明異議規定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

Q ·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搬到 288 之 3,功能保留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已於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合議審判案件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得聲明異議之機制,現行有效規定位於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3。引用舊條號之判決或學術文獻仍然有效,但新引用應改引第 288 條之 3 以對應現行條號。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2年被刪除。它最後一次存在時,規定的是合議審判案件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如果不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這個機制確保審判長在法庭上的指揮權不會變成獨裁權。刪除後內容移到了第288條之3,功能完全保留,只是換了位置。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合議審判案件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之聲明異議機制,於民國 92 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刪除並將內容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本條歷經 4 次重要演變:民國 17 年制定(送達文件規定)、23 年修正(證人具結告知)、56 年全文修正(聲明異議機制)、92 年刪除(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已於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刪除。原規範合議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處分聲明異議之機制,現行有效規定位於第 288 條之 3。新書狀引用應改寫第 288 條之 3。

Q2174 條跟 288 條之 3 內容一樣嗎?

規範內容相同,僅條號位置不同。92 年修法時為章節整併與條文重編,將原 174 條內容整體移列至第 288 條之 3,功能完全保留。

Q3舊判決引用 174 條怎麼辦?

舊判決引用仍然有效,閱讀時可對照現行第 288 條之 3 理解規範內容。撰寫新書狀或學術文章時,應改引第 288 條之 3 對應現行條號,避免讀者混淆。

Q4刑事訴訟法 174 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合議審判中對審判長處分之聲明異議機制,現行條號為第 288 條之 3。

Q5聲明異議是什麼?

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庭上所為處分認為不當時,請求合議庭審查並裁決之程序機制,是法庭內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關鍵設計。

Q6為什麼條文會被刪除?

刪除多為章節整併、條文重編、規範整合或內容過時。本條於 92 年屬章節重編,內容整體移到 288 之 3 新位置。

Q7刪除條文還會出現在法規資料庫嗎?

會。全國法規資料庫保留所有刪除條文之條號與「(刪除)」標記,並可查詢沿革理解修法過程。

Q8怎麼引用刑訴 174 條?

新書狀應改引第 288 條之 3,並可註記「即原刑訴 174 條」助讀者理解。直接引用已刪除條文會被視為不專業。

Q9怎麼聲明異議?

於庭上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處分,當場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合議庭聲明異議,由合議庭裁決。實務上多以口頭為主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Q10舊判決寫 174 條怎麼讀?

對照第 288 條之 3 理解。原 174 條與現行 288 之 3 規範內容一致,論述法理可直接對應。

Q11怎麼確認條文是否還有效?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有效條文不會標「(刪除)」。沿革頁可查歷次修正、刪除日期與移列條號。

Q12刑訴 174 vs 288 條之 3 差在哪?

規範內容相同,僅條號位置不同。92 年修法為章節整併重編,功能完全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174new_article_288_3
條號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已刪除)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3
現行效力NotInForce(民國 92 年刪除)InForce
規範內容合議審判中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聲明異議內容承接,功能完全保留
章節位置原置於第一編第十二章(證據)現置於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
新書狀引用❌ 不建議✅ 應引用此條

old_article_174

條號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已刪除)
現行效力
NotInForce(民國 92 年刪除)
規範內容
合議審判中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分聲明異議
章節位置
原置於第一編第十二章(證據)
新書狀引用
❌ 不建議

new_article_288_3

條號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3
現行效力
InForce
規範內容
內容承接,功能完全保留
章節位置
現置於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
新書狀引用
✅ 應引用此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09 条(異議の申立て)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6조(재판장의 처분에 대한 이의신청)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庭审指挥相关)
德國StPO § 238 Abs. 2(Beanstandung von Anordnungen des Vorsitzend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件應分別為之。

(0231129 制定)

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0560113 全文修正)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當事人或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推事之處分,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之當否裁定之。

(09201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728 制定)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件應分別為之。

(0231129 制定)

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0560113 全文修正)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當事人或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推事之處分,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之當否裁定之。

(092011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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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