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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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規定審判長詢問被告意見之義務,內容移列至第288條之1。
Q ·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什麼沒有了?搬到哪去?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原規定審判長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民國92年大幅修法時被刪除,但功能未消失,整段內容整併到第288條之1(同時與其他被告意見陳述相關條文合併)。律師寫狀紙引用、學生考試答題、判決研究時,請直接引用現行第288條之1,本條僅供沿革研究使用。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審判長每調查完一項證據後,必須問被告「你有沒有意見?」,並且告知被告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是被告在法庭上不被當成透明人的基本保障。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時,這條的內容被整併搬移到第288條之1,本條正式刪除。功能沒有消失,只是換了門牌號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審判長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每次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其得提出有利證據之權利。民國92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時,將本條內容整併至第288條之1,原條文形式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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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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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內容移到第288條之1。
Q2第173條原本寫什麼?▾
審判長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
Q3第173條搬去哪了?▾
整併到第288條之1,功能未消失只是換門牌。
Q4為什麼民國92年要刪除這條?▾
配合刑事訴訟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相關被告意見陳述條文重新編排整併。
Q5判決還會引用舊第173條嗎?▾
92年以前的判決會出現,現行判決應引用第288條之1。
Q6考試會考已刪除條文嗎?▾
司法官、律師、書記官等正式考試不考已刪除條文本身,但會考修法沿革。
Q7舊條文還有什麼地方查得到?▾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法律人 LawPlayer 條文歷史檢視都保留。
Q8第288條之1跟舊173條完全一樣嗎?▾
精神相同(被告意見陳述權),但條號、文字、配套條文均有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73 | new_288_1 |
|---|---|---|
| 條號 |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1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92年2月6日) | 現行有效 |
| 規範核心 | 審判長每次調查證據後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 | 整併後的被告意見陳述權規範(含告知義務) |
| 立法主義背景 | 職權主義時期之被告保護 | 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後重編配套 |
| 實務引用 | 僅限92年以前舊判決,沿革研究用 | 律師狀紙、現行判決、考試答題標準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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