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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規定審判長詢問被告意見之義務,內容移列至第288條之1。

Q ·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什麼沒有了?搬到哪去?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原規定審判長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民國92年大幅修法時被刪除,但功能未消失,整段內容整併到第288條之1(同時與其他被告意見陳述相關條文合併)。律師寫狀紙引用、學生考試答題、判決研究時,請直接引用現行第288條之1,本條僅供沿革研究使用。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審判長每調查完一項證據後,必須問被告「你有沒有意見?」,並且告知被告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是被告在法庭上不被當成透明人的基本保障。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時,這條的內容被整併搬移到第288條之1,本條正式刪除。功能沒有消失,只是換了門牌號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審判長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每次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其得提出有利證據之權利。民國92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時,將本條內容整併至第288條之1,原條文形式上廢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內容移到第288條之1。

Q2第173條原本寫什麼?

審判長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

Q3第173條搬去哪了?

整併到第288條之1,功能未消失只是換門牌。

Q4為什麼民國92年要刪除這條?

配合刑事訴訟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相關被告意見陳述條文重新編排整併。

Q5判決還會引用舊第173條嗎?

92年以前的判決會出現,現行判決應引用第288條之1。

Q6考試會考已刪除條文嗎?

司法官、律師、書記官等正式考試不考已刪除條文本身,但會考修法沿革。

Q7舊條文還有什麼地方查得到?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法律人 LawPlayer 條文歷史檢視都保留。

Q8第288條之1跟舊173條完全一樣嗎?

精神相同(被告意見陳述權),但條號、文字、配套條文均有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73new_288_1
條號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1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92年2月6日)現行有效
規範核心審判長每次調查證據後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整併後的被告意見陳述權規範(含告知義務)
立法主義背景職權主義時期之被告保護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後重編配套
實務引用僅限92年以前舊判決,沿革研究用律師狀紙、現行判決、考試答題標準引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3条(証拠調べ終了後の意見陳述、検察官・弁護人による)
🇩🇪 德國StPO § 257(Erklärungsrecht des Angeklagten nach jeder Beweiserheb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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