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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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規定審判長詢問被告意見之義務,內容移列至第288條之1。
Q ·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什麼沒有了?搬到哪去?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原規定審判長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民國92年大幅修法時被刪除,但功能未消失,整段內容整併到第288條之1(同時與其他被告意見陳述相關條文合併)。律師寫狀紙引用、學生考試答題、判決研究時,請直接引用現行第288條之1,本條僅供沿革研究使用。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審判長每調查完一項證據後,必須問被告「你有沒有意見?」,並且告知被告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是被告在法庭上不被當成透明人的基本保障。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時,這條的內容被整併搬移到第288條之1,本條正式刪除。功能沒有消失,只是換了門牌號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審判長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每次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其得提出有利證據之權利。民國92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時,將本條內容整併至第288條之1,原條文形式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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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92年2月6日修法時刪除,內容移到第288條之1,現行條文以第288條之1為準。
Q2第173條原本寫什麼?▾
規定審判長每次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被告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是被告在法庭上的基本陳述意見權。
Q3第173條搬去哪了?▾
整段內容整併到第288條之1。功能沒有消失,只是換了門牌號碼,這是民國92年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的條文重編。
Q4為什麼民國92年要刪除這條?▾
民國92年刑訴大修法是從職權主義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的重要里程碑,被告意見陳述、證據調查程序的相關條文重新整併編排,第173條的內容因而整段移列到第288條之1。
Q5判決還會引用舊第173條嗎?▾
民國92年以前的舊判決會出現第173條引用,那是當時的有效條文。民國92年以後的判決應引用現行第288條之1。研究舊判決時看到第173條,是正常的歷史痕跡。
Q6刑事訴訟法第173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審判長調查證據後須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其得提出有利證據,現由第288條之1取代。
Q7為什麼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被刪除?▾
民國92年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被告意見陳述相關條文重新整併編排,本條內容移列到第288條之1。
Q8什麼叫被告意見陳述權?▾
被告在證據調查程序中,就每項證據調查結果表達意見並請求調查有利於己證據的權利,源自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傳統。
Q9民國92年刑訴大修法是什麼?▾
台灣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引入交互詰問、調整被告意見陳述、傳聞法則等配套。
Q10怎麼引用已刪除的第173條?▾
現行案件一律改引第288條之1。已刪除條文僅用於對照92年以前舊判決、立法沿革研究、法律史學術討論。
Q11律師寫狀紙還能用第173條嗎?▾
不能。現行有效條文為第288條之1,引用已刪除條文等於法律知識錯誤,可能被法官指正影響專業形象。
Q12怎麼查到第173條的舊條文版本?▾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 + 法律人 LawPlayer 條文歷史檢視,兩處都保留完整的歷次版本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73 | new_288_1 |
|---|---|---|
| 條號 |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1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92年2月6日) | 現行有效 |
| 規範核心 | 審判長每次調查證據後詢問被告意見並告知得提出有利證據 | 整併後的被告意見陳述權規範(含告知義務) |
| 立法主義背景 | 職權主義時期之被告保護 | 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後重編配套 |
| 實務引用 | 僅限92年以前舊判決,沿革研究用 | 律師狀紙、現行判決、考試答題標準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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