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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7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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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內容移至第163條之2第1項,規範法院裁定駁回不必要證據聲請。

Q ·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法院可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不必要證據,現行規定移列至第163條之2第1項,並擴充第2項列出四款具體不必要事由(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同一證據再行聲請)。查證據駁回直接看第163條之2。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92年被刪除,內容搬家到了第163條之2第1項。原本規定的是「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可以裁定駁回」。刪除原因是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重新整理了證據調查的體系架構,把這條的功能併入第163條之2,讓「法院駁回證據聲請」的規定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放在一起,邏輯更完整。如果你在找證據駁回的規定,直接去看第163條之2。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為已廢止之證據駁回規範。原條文係民國56年全文修正時建立,賦予法院裁量駁回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民國92年大修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將此規定併入第163條之2,與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63條第2項)形成完整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內容移列至第163條之2第1項。

Q2刑訴172條的規定現在在哪裡?

現行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四款,比舊172條更具體。

Q3為什麼刑訴172要刪除?

92年大修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調查體系全面重整。

Q4刑訴163-2跟舊172差在哪?

163-2新增第2項四款具體駁回事由,舊172只給法官抽象裁量權。

Q5法院駁回我聲請的證據可以救濟嗎?

得提異議或上訴後爭執裁定違法,實務上要證明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

Q6刑訴172刪除影響國民法官審判嗎?

影響有限,國民法官法另有準備程序篩選證據規定,且現行163-2已併入。

Q7舊刑訴172還有判決可以參考嗎?

92年前判決仍可參考其推理脈絡,但條號要替換為163-2第1項。

Q8刑訴172刪除考試會考嗎?

通常考新163-2,舊172只在法制沿革題出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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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訴172 vs 新刑訴163-2 對照[ { "facet": "條號", "old": "舊第172條", "new": "現行第163條之2" }, { "facet": "授權主體", "old": "法院", "new": "法院(一致)" }, { "facet": "駁回方式", "old": "以裁定駁回", "new": "得以裁定駁回(第1項)" }, { "facet": "駁回事由", "old": "未明列,僅「認不必要」", "new": "明列四款: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同一證據再行聲請(第2項)" }, { "facet": "立法精神", "old": "職權主義下法官裁量", "new":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配套" }, { "facet": "與第163條關係", "old": "獨立條文", "new": "與職權調查(第163條第2項)配套形成證據調查體系"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8条(証拠調べの請求)+ 規則第190条(証拠決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당사자의 신청에 의한 증거조사)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庭审中证据调查规则)
🇩🇪 德國StPO § 244 Abs. 3(Ablehnung von Beweisanträgen 證據聲請駁回事由)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88-2(rejet des demandes d'act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401-403(relevance and ex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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