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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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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內容移至第163條之2第1項,規範法院裁定駁回不必要證據聲請。

Q ·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什麼?

已刪除,內容搬到第163條之2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法院可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不必要證據,現行規定移列至第163條之2第1項,並擴充第2項列出四款具體不必要事由(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同一證據再行聲請)。查證據駁回直接看第163條之2。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92年被刪除,內容搬家到了第163條之2第1項。原本規定的是「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可以裁定駁回」。刪除原因是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重新整理了證據調查的體系架構,把這條的功能併入第163條之2,讓「法院駁回證據聲請」的規定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放在一起,邏輯更完整。如果你在找證據駁回的規定,直接去看第163條之2。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為已廢止之證據駁回規範。原條文係民國56年全文修正時建立,賦予法院裁量駁回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民國92年大修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將此規定併入第163條之2,與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63條第2項)形成完整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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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被刪除了嗎?

是,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規定的內容移列至同法第163條之2第1項,並於第2項新增四款具體駁回事由。如果你查到第172條,請改看第163條之2。

Q2刑訴172條的規定現在在哪裡?

現行條號為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法院駁回證據聲請的授權)加上第2項四款具體事由: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同一證據再行聲請。比舊172條更具體可預測。

Q3為什麼刑訴172要刪除?

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引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重整證據調查體系。舊172條獨立規範法院駁回權,新體系把它併入163-2,與163條職權調查規定形成完整配套,邏輯更清晰。

Q4刑訴163-2跟舊172差在哪?

舊172只給法院抽象裁量權「認不必要得駁回」,新163-2在第2項明列四款具體事由(不能調查/無重要關係/已臻明瞭/重複聲請),對律師舉證與法院適用都更可預測,與德國 StPO § 244 Abs. 3 體系接近。

Q5刑事訴訟法第172條是什麼?

已於民92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法院裁定駁回不必要證據聲請,現行替代為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四款事由。

Q6刑訴163-2第2項四款是什麼?

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四款明列駁回事由。

Q7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什麼?

民92引入的訴訟構造,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書狀載聲請事項+調查必要性),法院職權調查為輔,與舊職權主義有別。

Q8刑訴172跟163-2差在哪?

172是舊條(已刪除)僅抽象授權;163-2是現行條,第1項授權+第2項明列四款,可預測性提高。

Q9刑訴172刪除後怎麼引用法條?

改寫「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暨第2項第X款」,舊172條號不要再用,否則會被法官標註過時。

Q10聲請調查證據怎麼避免被163-2駁回?

聲請書狀要明確記載: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調查可能性、未重複先前聲請、待證事實尚未明瞭。逐款預先回應第163-2第2項四款。

Q11證據被法院裁定駁回怎麼救濟?

得當庭聲明異議(刑訴288-3)+ 於判決後上訴時主張該裁定違反法定程序影響裁判結果,請上級審撤銷發回。

Q12查92年前的舊判決怎麼處理172條引用?

保留原判決推理脈絡作為參考,但對照新163-2第2項四款重新組織論述。修法後判決一律用163-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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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訴172 vs 新刑訴163-2 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8条(証拠調べの請求)+ 規則第190条(証拠決定)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당사자의 신청에 의한 증거조사)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庭审中证据调查规则)
德國StPO § 244 Abs. 3(Ablehnung von Beweisanträgen 證據聲請駁回事由)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88-2(rejet des demandes d'acte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401-403(relevance and exclu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應即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0231129 制定)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0560113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09201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728 制定)

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應即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0231129 制定)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0560113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092011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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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7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