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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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內容移至第163條之2第1項,規範法院裁定駁回不必要證據聲請。
Q ·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法院可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不必要證據,現行規定移列至第163條之2第1項,並擴充第2項列出四款具體不必要事由(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同一證據再行聲請)。查證據駁回直接看第163條之2。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92年被刪除,內容搬家到了第163條之2第1項。原本規定的是「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可以裁定駁回」。刪除原因是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重新整理了證據調查的體系架構,把這條的功能併入第163條之2,讓「法院駁回證據聲請」的規定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放在一起,邏輯更完整。如果你在找證據駁回的規定,直接去看第163條之2。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為已廢止之證據駁回規範。原條文係民國56年全文修正時建立,賦予法院裁量駁回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民國92年大修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將此規定併入第163條之2,與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63條第2項)形成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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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92年2月6日刪除,內容移列至第163條之2第1項。
Q2刑訴172條的規定現在在哪裡?▾
現行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四款,比舊172條更具體。
Q3為什麼刑訴172要刪除?▾
92年大修配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調查體系全面重整。
Q4刑訴163-2跟舊172差在哪?▾
163-2新增第2項四款具體駁回事由,舊172只給法官抽象裁量權。
Q5法院駁回我聲請的證據可以救濟嗎?▾
得提異議或上訴後爭執裁定違法,實務上要證明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
Q6刑訴172刪除影響國民法官審判嗎?▾
影響有限,國民法官法另有準備程序篩選證據規定,且現行163-2已併入。
Q7舊刑訴172還有判決可以參考嗎?▾
92年前判決仍可參考其推理脈絡,但條號要替換為163-2第1項。
Q8刑訴172刪除考試會考嗎?▾
通常考新163-2,舊172只在法制沿革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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