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1 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準用規定)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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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審判期日前訊問須準用第 164 至 170 條交互詰問規則。
Q · 刑事案件還沒開庭,法官就先問證人,這樣可以嗎?
可以,但必須照正式開庭的交互詰問規則進行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正式開庭審判之前,有時法官需要先問話:可能是證人身體狀況不好,怕撐不到開庭那天;可能是鑑定人需要先說明鑑定方向。這種「提前問話」不是隨便問問就好,它必須遵守跟正式審判一模一樣的證據調查規則:物證要當庭展示讓你看、書證要朗讀或告知要旨、證人要交互詰問、你有權對每一份證據表示意見。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準備程序蒐集到的證據,將來會直接搬進審判庭用。如果這個階段的程序不合法,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判時主張這些證據不能用。換句話說,這條規定是被告在審判前就已經擁有的一道防火牆:法官不能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偷偷把證據做好,然後到開庭時才端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或受命法官在審判期日前依第 273 條第 1 項或第 276 條進行訊問時,必須準用第 164 條至第 170 條的證據調查規則,建立審前訊問與正式審判一致的程序保障標準,是被告詰問權在準備程序階段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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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跟正式開庭到底差在哪?▾
最大的差別是準備程序原則上不做實質證據調查,主要是整理爭點、確認證據清單。但第 273 條第 1 項和第 276 條允許例外情況下在準備程序訊問證人和鑑定人。本條(第 171 條)規定這種例外訊問必須準用正式審判的證據調查規則(第 164-170 條),確保品質跟開庭一樣。實務上很多法官會在準備程序「順便」問證人幾句,如果沒有依本條準用交互詰問規則,那些回答的證據能力是可以挑戰的。
Q2我的律師說準備程序不重要,真的嗎?▾
要看情況。如果準備程序只是整理爭點和證據清單,律師的判斷可能沒錯。但如果法官安排在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或鑑定人(依第 276 條),那這場就是實質的證據調查,律師必須在場行使詰問權。看傳票或通知上有沒有列「訊問證人」或「訊問鑑定人」的議程,有的話就是關鍵場次,缺席代價很大。
Q3審判前訊問的筆錄能直接用在審判中嗎?▾
如果依本條準用程序完整進行(含交互詰問、當事人在場、聲明異議機會),筆錄具證據能力可直接引用在審判中。但若違反第 164-170 條任一程序,例如辯護人未受通知到場、未進行交互詰問、未提示物證等,可在審判時依第 288 條之 3 聲明異議主張無證據能力。實務上很多翻盤點就藏在這個程序細節中。
Q4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準備程序或先行訊問所做的證據調查,必須準用第 164 至 170 條完整交互詰問規則,確保程序保障與正式審判一致。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適用」,視同直接適用該條文。第 171 條準用第 164-170 條,等於將那些條文的所有要件搬到審前訊問場景使用。
Q6審判期日前訊問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或受命法官在正式開庭審判前,依第 273 條第 1 項(準備程序)或第 276 條(證據保全)所進行的訊問,常見於證人可能無法到庭等情況。
Q7第 164 至 170 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涵蓋物證提示辨認(164)、書證朗讀(165)、交互詰問程序(166)、聲明異議(167-1)、當事人在場權(168-1)、陪席法官訊問(170)等完整證據調查保障。
Q8準備程序中律師沒到場怎麼救濟?▾
在審判期日依第 288 條之 3 聲明異議,主張該審前訊問違反第 171 條準用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請求排除筆錄的證據能力。
Q9怎麼證明法官違反第 171 條準用規定?▾
從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著手,比對是否完整呈現物證提示、書證朗讀、交互詰問各環節,缺一即可主張程序違法。
Q10聲請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的程序怎麼走?▾
依第 276 條向法院聲請,敘明證人有無法到庭事由(如重病、出國長住),法院核准後依第 171 條準用程序進行訊問。
Q11違反第 171 條的筆錄可以完全排除嗎?▾
可主張無證據能力但不必然全排除,須視違反程度由法院裁定。重大程序瑕疵(如未通知辯護人)排除機率高,細部瑕疵可能僅減弱證據力。
Q12第 171 條 vs 第 159 條傳聞法則哪個優先適用?▾
兩條獨立適用。第 171 條解決審前訊問的程序規格問題,第 159 條傳聞法則解決庭外陳述的證據能力問題,常需同時檢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式審判 | 審前訊問(準用 171 條) | 差異關鍵 |
|---|---|---|---|
| 程序定位 | 證據調查主場 | 例外情況下的證據先行調查 | 適用時機不同但程序規格必須一致 |
| 詰問規則 | 完整適用第 164-170 條 | 準用第 164-170 條 | 「準用」即視同適用,不得簡化 |
| 筆錄證據力 | 當然具證據能力 | 依本條完整準用者具完整證據能力 | 違反程序者可被排除 |
| 當事人在場權 | 當然到場 | 準用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 | 缺席通知將導致詰問權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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