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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71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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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審判期日前訊問須準用第 164 至 170 條交互詰問規則。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正式開庭審判之前,有時法官需要先問話:可能是證人身體狀況不好,怕撐不到開庭那天;可能是鑑定人需要先說明鑑定方向。這種「提前問話」不是隨便問問就好,它必須遵守跟正式審判一模一樣的證據調查規則:物證要當庭展示讓你看、書證要朗讀或告知要旨、證人要交互詰問、你有權對每一份證據表示意見。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準備程序蒐集到的證據,將來會直接搬進審判庭用。如果這個階段的程序不合法,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判時主張這些證據不能用。換句話說,這條規定是被告在審判前就已經擁有的一道防火牆:法官不能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偷偷把證據做好,然後到開庭時才端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或受命法官在審判期日前依第 273 條第 1 項或第 276 條進行訊問時,必須準用第 164 條至第 170 條的證據調查規則,建立審前訊問與正式審判一致的程序保障標準,是被告詰問權在準備程序階段的防火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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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跟正式開庭到底差在哪?

最大的差別是準備程序原則上不做實質證據調查,主要是整理爭點、確認證據清單。但第 273 條第 1 項和第 276 條允許例外情況下在準備程序訊問證人和鑑定人。本條(第 171 條)規定這種例外訊問必須準用正式審判的證據調查規則(第 164-170 條),確保品質跟開庭一樣。實務上很多法官會在準備程序「順便」問證人幾句,如果沒有依本條準用交互詰問規則,那些回答的證據能力是可以挑戰的。

Q2我的律師說準備程序不重要,真的嗎?

要看情況。如果準備程序只是整理爭點和證據清單,律師的判斷可能沒錯。但如果法官安排在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或鑑定人(依第 276 條),那這場就是實質的證據調查,律師必須在場行使詰問權。看傳票或通知上有沒有列「訊問證人」或「訊問鑑定人」的議程,有的話就是關鍵場次,缺席代價很大。

Q3審判前訊問的筆錄能直接用在審判中嗎?

如果依本條準用程序完整進行(含交互詰問、當事人在場、聲明異議機會),筆錄具證據能力可直接引用在審判中。但若違反第 164-170 條任一程序,例如辯護人未受通知到場、未進行交互詰問、未提示物證等,可在審判時依第 288 條之 3 聲明異議主張無證據能力。實務上很多翻盤點就藏在這個程序細節中。

Q4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準備程序或先行訊問所做的證據調查,必須準用第 164 至 170 條完整交互詰問規則,確保程序保障與正式審判一致。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適用」,視同直接適用該條文。第 171 條準用第 164-170 條,等於將那些條文的所有要件搬到審前訊問場景使用。

Q6審判期日前訊問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或受命法官在正式開庭審判前,依第 273 條第 1 項(準備程序)或第 276 條(證據保全)所進行的訊問,常見於證人可能無法到庭等情況。

Q7第 164 至 170 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涵蓋物證提示辨認(164)、書證朗讀(165)、交互詰問程序(166)、聲明異議(167-1)、當事人在場權(168-1)、陪席法官訊問(170)等完整證據調查保障。

Q8準備程序中律師沒到場怎麼救濟?

在審判期日依第 288 條之 3 聲明異議,主張該審前訊問違反第 171 條準用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請求排除筆錄的證據能力。

Q9怎麼證明法官違反第 171 條準用規定?

從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著手,比對是否完整呈現物證提示、書證朗讀、交互詰問各環節,缺一即可主張程序違法。

Q10聲請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的程序怎麼走?

依第 276 條向法院聲請,敘明證人有無法到庭事由(如重病、出國長住),法院核准後依第 171 條準用程序進行訊問。

Q11違反第 171 條的筆錄可以完全排除嗎?

可主張無證據能力但不必然全排除,須視違反程度由法院裁定。重大程序瑕疵(如未通知辯護人)排除機率高,細部瑕疵可能僅減弱證據力。

Q12第 171 條 vs 第 159 條傳聞法則哪個優先適用?

兩條獨立適用。第 171 條解決審前訊問的程序規格問題,第 159 條傳聞法則解決庭外陳述的證據能力問題,常需同時檢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式審判審前訊問(準用 171 條)差異關鍵
程序定位證據調查主場例外情況下的證據先行調查適用時機不同但程序規格必須一致
詰問規則完整適用第 164-170 條準用第 164-170 條「準用」即視同適用,不得簡化
筆錄證據力當然具證據能力依本條完整準用者具完整證據能力違反程序者可被排除
當事人在場權當然到場準用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缺席通知將導致詰問權受侵害

正式審判

程序定位
證據調查主場
詰問規則
完整適用第 164-170 條
筆錄證據力
當然具證據能力
當事人在場權
當然到場

審前訊問(準用 171 條)

程序定位
例外情況下的證據先行調查
詰問規則
準用第 164-170 條
筆錄證據力
依本條完整準用者具完整證據能力
當事人在場權
準用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

差異關鍵

程序定位
適用時機不同但程序規格必須一致
詰問規則
「準用」即視同適用,不得簡化
筆錄證據力
違反程序者可被排除
當事人在場權
缺席通知將導致詰問權受侵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26 条(証拠保全における証人尋問)+ 第 158 条以下準用規定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184 조(증거보전)+ 제 221 조의 2(참고인 진술 청취 절차)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 54 条(證據規則)+ 第 53 条(庭前会议程序)
德國StPO § 223(kommissarische Vernehmung)+ § 244(Beweisaufnahme-Grundsätz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12(commission rogatoire)+ article 463(audition avant procè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5(Depositions to Preserve Testimon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起訴後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依職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0231129 制定)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

(0560113 全文修正)

法院或受命推事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或證人、鑑定人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0920114 修正)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法修正採行集中審理制後,法院或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原則上即不再從實質之證據調查,但如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或須於審判期日前命鑑定人先為鑑定者,為便利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應許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是本條所謂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或證人、鑑定人者,即指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事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對證人、鑑定人所為之訊問,乃修正明定之。   二、有關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次序及聲明異議之規定,已有所增修,是本條準用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0170728 制定)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起訴後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依職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0231129 制定)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

(0560113 全文修正)

法院或受命推事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或證人、鑑定人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0920114 修正)

一、本法修正採行集中審理制後,法院或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原則上即不再從實質之證據調查,但如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或須於審判期日前命鑑定人先為鑑定者,為便利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應許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是本條所謂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或證人、鑑定人者,即指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事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對證人、鑑定人所為之訊問,乃修正明定之。   二、有關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次序及聲明異議之規定,已有所增修,是本條準用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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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