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1 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準用規定)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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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審判期日前訊問須準用第 164 至 170 條交互詰問規則。
Q · 刑事案件還沒開庭,法官就先問證人,這樣可以嗎?
可以,但必須照正式開庭的交互詰問規則進行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正式開庭審判之前,有時法官需要先問話:可能是證人身體狀況不好,怕撐不到開庭那天;可能是鑑定人需要先說明鑑定方向。這種「提前問話」不是隨便問問就好,它必須遵守跟正式審判一模一樣的證據調查規則:物證要當庭展示讓你看、書證要朗讀或告知要旨、證人要交互詰問、你有權對每一份證據表示意見。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準備程序蒐集到的證據,將來會直接搬進審判庭用。如果這個階段的程序不合法,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判時主張這些證據不能用。換句話說,這條規定是被告在審判前就已經擁有的一道防火牆:法官不能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偷偷把證據做好,然後到開庭時才端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或受命法官在審判期日前依第 273 條第 1 項或第 276 條進行訊問時,必須準用第 164 條至第 170 條的證據調查規則,建立審前訊問與正式審判一致的程序保障標準,是被告詰問權在準備程序階段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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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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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審判期日前依準備程序或先行訊問所做的證據調查,必須準用第 164 至 170 條完整交互詰問規則。
Q2準備程序中法官訊問證人合法嗎?▾
依第 273 條第 1 項或第 276 條合法,但必須準用第 171 條,依交互詰問規則進行。
Q3審判期日前訊問的筆錄能直接用在審判中嗎?▾
如依本條準用程序所做的訊問,筆錄具證據能力可直接引用;違反程序的可主張無證據能力。
Q4辯護律師沒到場的審前訊問怎麼處理?▾
可在審判時主張違反第 166 條詰問權保障,請求排除該證據的證據能力。
Q5證人可能無法到庭時應該怎麼辦?▾
依第 276 條聲請審判期日前先訊問,並依第 171 條準用交互詰問程序,確保筆錄具完整證據能力。
Q6鑑定人在準備程序可以詰問嗎?▾
可以。依第 171 條準用第 166 條,鑑定人在審前訊問時應接受交互詰問,不能用「有沒有意見」帶過。
Q7違反第 171 條的證據如何排除?▾
在審判中以程序違法為由聲明異議或書狀主張,請求法院裁定該證據無證據能力。
Q8第 171 條與第 273 條第 1 項的關係?▾
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準備程序處理事項,第 171 條規定該等訊問必須準用正式審判的證據調查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式審判 | 審前訊問(準用 171 條) | 差異關鍵 |
|---|---|---|---|
| 程序定位 | 證據調查主場 | 例外情況下的證據先行調查 | 適用時機不同但程序規格必須一致 |
| 詰問規則 | 完整適用第 164-170 條 | 準用第 164-170 條 | 「準用」即視同適用,不得簡化 |
| 筆錄證據力 | 當然具證據能力 | 依本條完整準用者具完整證據能力 | 違反程序者可被排除 |
| 當事人在場權 | 當然到場 | 準用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 | 缺席通知將導致詰問權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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