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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普通物證之調查)

  1. 1.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使其辨認。
  2. 2.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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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辨認,文書證物且被告不解其意者應告以要旨。

Q · 法庭上的證物,法官沒拿給我看就直接採用,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審判長必須將證物提示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並使其辨認。如果證物是文書而被告看不懂內容,審判長還必須告以要旨。未踐行此程序即引為認定事實依據,屬於調查程序違法,可作為上訴攻擊點。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個動作,看起來只是形式,但它決定了證據能不能用。審判長手上拿著一把刀、一份合約、一張照片,他必須親手把這些東西拿給你看,讓你確認:「這是不是那個東西?」如果他跳過這一步,直接把證物當作認定事實的依據,你的律師可以在上訴時主張這個證據的調查程序違法。這就是所謂的「證物辨認程序」,不是讓你摸一下就好,而是讓你有機會說「這不是原來的東西,被動過手腳」或「這跟案情無關」。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證物是文書,而你看不懂(法律文件、外文文件、技術報告),審判長有義務把內容重點講給你聽。這不是法官的善意,這是你的權利。不懂就說不懂,審判長必須解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範證物調查的法定程序:審判長必須將實物證據展示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若證物為文書而被告無法理解其意義,審判長負有告以要旨之強制義務,確保被告防禦權與證據同一性、真實性的審查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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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只是把證物遠遠舉起來給我看一眼,這樣算合法嗎?

形式上可能勉強合法,但實質上如果你根本看不清楚,可以當場要求請讓我仔細看。本條用的是提示加使其辨認,辨認的主體是你不是法官。如果法官只晃一下就往下走,辯護人應該立刻表示異議並記明筆錄。實務上很多法官為了趕進度會加快這個環節,辯護人在庭前跟當事人約定好每件證物都要仔細看的策略非常重要。

Q2我看不懂鑑定報告,可以要求法官解釋嗎?

可以,而且這是法官的義務。第二項明確規定,證物是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審判長『應』告以要旨,這個『應』是強制規定。你不需要覺得丟臉或擔心法官不耐煩。鑑定報告、會計帳冊、外文文件都算。實務提示:你要求解釋的這個動作本身就有戰略價值,因為審判長解釋的方式和重點會記入筆錄,如果解釋有偏差或遺漏,上訴時就是攻擊點。

Q32003 年修法前跟修法後差在哪?

修法前只要求給被告看,修法後擴大到當事人(含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和輔佐人都要看。這代表在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後,證物辨認不再是法官對被告的單向展示,而是讓所有訴訟參與者都有機會對證物表示意見。實務提示:這也意味著檢察官自己提出的證物,辯護人有權要求重新仔細檢視,不能因為這是檢方自己的東西就跳過。

Q4刑事訴訟法 164 條是什麼?

規定法庭調查證物的法定程序:審判長必須提示證物讓當事人辨認,文書證物還要解釋要旨。

Q5什麼叫『證物辨認』?

確認證物的同一性(這真的是那個東西嗎)與真實性(有沒有被篡改)的法庭程序。

Q6『告以要旨』是什麼意思?

審判長有義務把文書證物的內容重點口頭講給被告聽,特別是被告不懂的法律或專業文件。

Q7什麼樣的東西算『證物』?

凶器、合約、照片、鑑定報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依 165-1 準用)等實物與文書證據都算。

Q8證物辨認程序怎麼走?

審判長提出證物 → 提示給當事人 → 使其辨認 → 文書不解則告以要旨 → 記明筆錄。

Q9對證物有疑問怎麼當場處理?

透過辯護人當場聲明異議並聲請記明筆錄,比辯論階段才提出有效得多。

Q10怎麼判斷程序有沒有踐行?

看筆錄是否記載證物提示與辨認過程,漏記可聲請補正,未踐行則作為上訴理由。

Q11原審漏未踐行怎麼上訴?

在上訴期間(收到判決後 20 日內)於上訴書中明確主張『原審未依第 164 條踐行證物辨認程序』。

Q12刑事 164 vs 民事證據調查差在哪?

刑事 164 程序強制性高,未踐行構成上訴理由;民事證據調查相對彈性,依當事人聲請或法官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procedure_164civil_procedure_general
適用對象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含檢察官)主要為兩造當事人
程序強度強制性,未踐行構成上訴理由依當事人聲請或法官裁量
告以要旨義務文書證物且被告不解其意,審判長負強制義務無對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05 条至第 307 条(証拠物等の取調方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2조(증거조사의 방법)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95 條(出示物證、書證及其辨認)
🇩🇪 德國StPO § 86(Augenscheinsein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27(principe de la liberté de la preuv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1(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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