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普通物證之調查)
- 1.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 2.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辨認,文書證物且被告不解其意者應告以要旨。
Q · 法庭上的證物,法官沒拿給我看就直接採用,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審判長必須將證物提示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並使其辨認。如果證物是文書而被告看不懂內容,審判長還必須告以要旨。未踐行此程序即引為認定事實依據,屬於調查程序違法,可作為上訴攻擊點。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個動作,看起來只是形式,但它決定了證據能不能用。審判長手上拿著一把刀、一份合約、一張照片,他必須親手把這些東西拿給你看,讓你確認:「這是不是那個東西?」如果他跳過這一步,直接把證物當作認定事實的依據,你的律師可以在上訴時主張這個證據的調查程序違法。這就是所謂的「證物辨認程序」,不是讓你摸一下就好,而是讓你有機會說「這不是原來的東西,被動過手腳」或「這跟案情無關」。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證物是文書,而你看不懂(法律文件、外文文件、技術報告),審判長有義務把內容重點講給你聽。這不是法官的善意,這是你的權利。不懂就說不懂,審判長必須解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範證物調查的法定程序:審判長必須將實物證據展示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若證物為文書而被告無法理解其意義,審判長負有告以要旨之強制義務,確保被告防禦權與證據同一性、真實性的審查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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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164 條是什麼?▾
規定法庭調查證物的法定程序:審判長必須提示證物讓當事人辨認,文書證物還要解釋要旨。
Q2法官沒提示證物就引用,怎麼辦?▾
可主張原審未踐行第 164 條程序,作為上訴理由提出,二審會審視這個瑕疵。
Q3什麼叫『告以要旨』?▾
審判長有義務把文書證物的內容重點口頭講給被告聽,特別是被告不懂的法律或專業文件。
Q4證物提示程序漏掉影響大嗎?▾
影響大。實務上常作為上訴攻擊點,二審若認定程序違法可撤銷原判決發回。
Q5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也要走辨認程序嗎?▾
要。依第 165-1 條準用本條規定,新型態證據同樣須踐行辨認程序。
Q62003 年修法前後差在哪?▾
修法前只示被告,修法後擴大到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都要看。
Q7鑑定報告我看不懂可以要求解釋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應告以要旨』,這是審判長的法定義務,被告有權要求說明。
Q8辨認時對證物有疑問怎麼辦?▾
當場透過辯護人表示爭執並聲請記明筆錄,比辯論階段才提出有效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procedure_164 | civil_procedure_general |
|---|---|---|
| 適用對象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含檢察官) | 主要為兩造當事人 |
| 程序強度 | 強制性,未踐行構成上訴理由 | 依當事人聲請或法官裁量 |
| 告以要旨義務 | 文書證物且被告不解其意,審判長負強制義務 | 無對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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