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2 條(反詰問之範圍)
- 1.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 2.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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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規定,反詰問範圍限於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事項,且必要時得行誘導詰問。
Q · 反詰問是不是什麼都能問、還能誘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反詰問有兩層限制:第一,範圍只能就主詰問已顯現的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第二,雖然反詰問允許誘導詰問,但限「於必要時」,毫無意義的誘導審判長可制止。想問主詰問完全沒提到的新事項,必須依第166條之3聲請審判長許可。
白話解讀
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短卻最致命的兩段話。反詰問只有兩條規則:第一,你只能問主詰問時已經出現的事項和相關事項,或者辯明證人可不可信的必要事項;第二,你可以誘導。第二點才是重點中的重點。主詰問時律師被綁手綁腳不能誘導,到了反詰問,規則瞬間翻轉:你面對的是對方的證人,這個人本來就不站在你這邊,法律允許你用帶有預設答案的問題去逼他。「你當時距離現場超過五十公尺,看得清楚嗎?」這種在主詰問中會被異議的問法,在反詰問中完全合法。這是法庭上攻守交換的瞬間。但「於必要時」這三個字是煞車器,不是所有反詰問都能誘導,你必須有具體理由。毫無意義的誘導可以被審判長制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為交互詰問制度中規範反詰問範圍與誘導許可的條文,限定反詰問僅能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進行,並於必要時例外允許行誘導詰問,與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形成不對稱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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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反詰問是什麼?▾
由對造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所為的詰問,目的在降低對造證人陳述的證明力,且依刑訴第166條之2允許使用誘導詰問。
Q2反詰問可以誘導詰問嗎?▾
可以,但限「於必要時」。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反詰問因面對的是對造證人而例外開放,毫無意義的誘導仍可被審判長制止。
Q3反詰問範圍有什麼限制?▾
只能就主詰問顯現之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完全無關的新事項會被異議打掉。
Q4主詰問和反詰問差在哪?▾
對自己的證人(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對對造證人(反詰問)必要時允許誘導,規則不對稱是制度設計核心。
Q5想問主詰問沒提到的新事項怎麼辦?▾
依刑訴第166條之3聲請審判長許可,獲准後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對造取得對等反詰問權。
Q6反詰問時證人可以拒答嗎?▾
有拒絕證言事由(如刑訴第181條自證己罪)時可以;否則證人不得挑選性拒答,審判長得告誡其據實陳述義務。
Q7對方反詰問超出範圍怎麼辦?▾
應即時依刑訴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超出主詰問範圍」,並請求記明筆錄作為上訴依據。
Q8反詰問真的能讓證人改口認錯嗎?▾
實務上極少。反詰問真正功能是降低證明力,例如讓證人承認距離遠、光線差,使法官重新評估證詞重量,不必逼其收回陳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in_examination | cross_examination |
|---|---|---|
| 詰問對象 | 自己聲請傳喚的證人 | 對造聲請傳喚的證人 |
| 誘導詰問 | 原則禁止(第166條之1) | 必要時得為(第166條之2) |
| 範圍 | 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 主詰問顯現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明力所必要事項 |
| 目的 | 建立有利於己的事實 | 降低對造證人陳述之證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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