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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2 條(反詰問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2.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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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relevance)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II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立法理由: 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之情形,故允許為誘導詰問。再者,從另一角度觀察,經由反對詰問程序而發現證人、鑑定人於主詰問時之供述是否真實,透過誘導詰問,更能「發揮推敲真實」之效果。然而,行反詰問時,證人、鑑定人亦有迎合或屈服於詰問者意思之可能或遭致羞辱之危險。因此,對於反詰問之誘導詰問亦應有適當之規範,即於必要時,始得為之。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至於何種情形為「必要時」,則由審判長裁量 * 例如刑法177與刑法173刑度差很多 被告律師可能會想辦法最多成立刑法177而不是刑法173 例如被告與其妻吵架而抱著瓦斯桶洩出一點瓦斯揚言點燃同歸於盡,律師「反詰問」證人兼被告妻子: 被告當時手持瓦斯桶,現場有沒有打火機等可以點燃的東西? 你們之前是不是常常吵架?他有沒有也抱著瓦斯桶過?有點燃過嗎? 這間房子是誰的?當初是他花自己的錢買的嗎? 》沒有點燃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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