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2 條(反詰問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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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relevance)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II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立法理由:
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之情形,故允許為誘導詰問。再者,從另一角度觀察,經由反對詰問程序而發現證人、鑑定人於主詰問時之供述是否真實,透過誘導詰問,更能「發揮推敲真實」之效果。然而,行反詰問時,證人、鑑定人亦有迎合或屈服於詰問者意思之可能或遭致羞辱之危險。因此,對於反詰問之誘導詰問亦應有適當之規範,即於必要時,始得為之。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至於何種情形為「必要時」,則由審判長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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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刑法177與刑法173刑度差很多
被告律師可能會想辦法最多成立刑法177而不是刑法173
例如被告與其妻吵架而抱著瓦斯桶洩出一點瓦斯揚言點燃同歸於盡,律師「反詰問」證人兼被告妻子:
被告當時手持瓦斯桶,現場有沒有打火機等可以點燃的東西?
你們之前是不是常常吵架?他有沒有也抱著瓦斯桶過?有點燃過嗎?
這間房子是誰的?當初是他花自己的錢買的嗎?
》沒有點燃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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