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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6-2反詰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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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2. 2.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規定,反詰問範圍限於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事項,且必要時得行誘導詰問。

Q · 反詰問是不是什麼都能問、還能誘導?

限主詰問範圍,必要時才可誘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反詰問有兩層限制:第一,範圍只能就主詰問已顯現的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第二,雖然反詰問允許誘導詰問,但限「於必要時」,毫無意義的誘導審判長可制止。想問主詰問完全沒提到的新事項,必須依第166條之3聲請審判長許可。

白話解讀

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短卻最致命的兩段話。反詰問只有兩條規則:第一,你只能問主詰問時已經出現的事項和相關事項,或者辯明證人可不可信的必要事項;第二,你可以誘導。第二點才是重點中的重點。主詰問時律師被綁手綁腳不能誘導,到了反詰問,規則瞬間翻轉:你面對的是對方的證人,這個人本來就不站在你這邊,法律允許你用帶有預設答案的問題去逼他。「你當時距離現場超過五十公尺,看得清楚嗎?」這種在主詰問中會被異議的問法,在反詰問中完全合法。這是法庭上攻守交換的瞬間。但「於必要時」這三個字是煞車器,不是所有反詰問都能誘導,你必須有具體理由。毫無意義的誘導可以被審判長制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為交互詰問制度中規範反詰問範圍與誘導許可的條文,限定反詰問僅能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進行,並於必要時例外允許行誘導詰問,與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形成不對稱的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反詰問可以問主詰問完全沒提到的事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限制反詰問只能就主詰問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辯明證人可信度的必要事項。想問主詰問沒出現的新議題,要依第166條之3聲請審判長許可,且就該新事項會被視為主詰問,對方取得對等反詰問權。「相關事項」認定有彈性,技巧高超的律師會把新問題包裝成與主詰問相關的延伸。

Q2證人在反詰問時可以拒絕回答嗎?

證人有拒絕證言權時可以(例如回答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刑訴第181條)。但若無正當拒絕事由,證人不能挑選性拒答;拒答時審判長可告誡其據實陳述義務(刑訴第187條)。證人在反詰問說「我不記得」,律師可用先前筆錄彈劾其記憶,這是攻破選擇性失憶的標準手法。

Q3反詰問是什麼?

對造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目的在降低對造證人陳述的證明力,依刑訴166之2允許誘導。

Q4刑訴166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反詰問的範圍(限主詰問顯現及相關事項、證明力事項)與誘導許可(必要時得為)兩件事。

Q5什麼叫辯明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

質疑證人觀察條件、記憶可靠性、是否有利害關係等足以影響法官評價該證詞可信度的事項。

Q6誘導詰問是什麼意思?

在問題中暗示預期答案、引導證人朝特定方向回答的問法,例如「你當時距離超過五十公尺對吧?」

Q7反詰問怎麼問才有效?

用封閉式『是或不是』問題、不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按心理節奏先讓證人答『是』再丟關鍵問題。

Q8反詰問想問新事項怎麼辦?

依刑訴166條之3聲請審判長許可,獲准後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對造取得對等反詰問權。

Q9怎麼處理證人在反詰問說『我不記得』?

用先前筆錄彈劾其記憶(準用166條之1第三項),這是攻破選擇性失憶的標準手法。

Q10對方反詰問超出範圍怎麼即時處理?

立刻依刑訴167條之1聲明異議『超出主詰問範圍』,請求記明筆錄供上訴。

Q11主詰問 vs 反詰問誘導規則差在哪?

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166之1),反詰問必要時得誘導(166之2),不對稱是制度核心。

Q12反詰問 vs 覆主詰問範圍差在哪?

反詰問就主詰問事項;覆主詰問(166之4)則就反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事項,輪替遞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in_examinationcross_examination
詰問對象自己聲請傳喚的證人對造聲請傳喚的證人
誘導詰問原則禁止(第166條之1)必要時得為(第166條之2)
範圍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主詰問顯現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明力所必要事項
目的建立有利於己的事實降低對造證人陳述之證明力

main_examination

詰問對象
自己聲請傳喚的證人
誘導詰問
原則禁止(第166條之1)
範圍
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目的
建立有利於己的事實

cross_examination

詰問對象
對造聲請傳喚的證人
誘導詰問
必要時得為(第166條之2)
範圍
主詰問顯現事項、相關事項或辯明證明力所必要事項
目的
降低對造證人陳述之證明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199条の4(反対尋問の範囲)・第199条の5(誘導尋問)
韓國형사소송규칙 반대신문 규정(한국도 교호신문제 채택, 조문번호 미확인)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89-192條(询问证人,採法官主導訊問,無英美式反詰問制度)
德國StPO § 239(Kreuzverhör,當事人聲請交互詰問,德國糾問制下實務罕用)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2(糾問制,詰問經審判長行之,無對造直接反詰問)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b)(反詰問範圍)、Rule 611(c)(誘導詰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反詰問之作用乃在彈劾證人、鑑定人供述之憑信性,及引出在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分事實,而達發見真實之目的,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規範反詰問之詰問範圍,以資明確。   三、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之情形,故允許為誘導詰問。再者,從另一角度觀察,經由反對詰問程序而發現證人、鑑定人於主詰問時之供述是否真實,透過誘導詰問,更能發揮推敲真實之效果。然而,行反詰問時,證人、鑑定人亦有迎合或屈服於詰問者意思之可能或遭致羞辱之危險。因此,對於反詰問之誘導詰問亦應有適當之規範,即於必要時,始得為之。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至於何種情形為「必要時」,則由審判長裁量。

  • 反詰問名詞
  • 主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誘導詰問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反詰問之作用乃在彈劾證人、鑑定人供述之憑信性,及引出在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分事實,而達發見真實之目的,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規範反詰問之詰問範圍,以資明確。   三、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之情形,故允許為誘導詰問。再者,從另一角度觀察,經由反對詰問程序而發現證人、鑑定人於主詰問時之供述是否真實,透過誘導詰問,更能發揮推敲真實之效果。然而,行反詰問時,證人、鑑定人亦有迎合或屈服於詰問者意思之可能或遭致羞辱之危險。因此,對於反詰問之誘導詰問亦應有適當之規範,即於必要時,始得為之。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至於何種情形為「必要時」,則由審判長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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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6-2 條規定:「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行反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