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審判長須以適當設備在法庭上顯示,使當事人辨認。
Q · 監視器、LINE 對話、錄音這些數位證據在法庭上要怎麼調查?
審判長必須用適當設備在庭上播放或顯示,不能法官私下看完就採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二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審判長必須在法庭以適當設備(投影機、播放器、螢幕)播放或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法官只在卷宗裡看過、沒在庭上呈現的數位證據,調查程序違法,可作為上訴理由。
2003年,立法者終於承認一件事:犯罪證據不再只存在於紙上和物品上。監視器畫面、電話錄音、LINE 對話截圖、電腦硬碟裡的檔案,這些東西不能用「唸」的方式調查,你得用播放器播、用螢幕顯示。本條就是為這些證據量身訂做的調查規則。第一項處理「長得不像文書但功能跟文書一樣」的東西,例如刻在金屬板上的合約、存在 USB 裡的 PDF 檔,這些準用第165條的宣讀或告以要旨程序。第二項才是重頭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審判長必須用「適當設備」把內容播出來或顯示出來,讓你親眼看到、親耳聽到。法官不能只說「我看過這段監視器畫面了,裡面顯示被告在場」然後直接採用。他必須在法庭上播給所有人看。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為數位證據調查程序之專條,民國 92 年增訂,規範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證物的法庭調查方式。第一項處理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刻字金屬板、USB 內 PDF),準用書證調查程序;第二項要求審判長以適當設備在庭上呈現數位內容,使各方辨認,確保程序正義不因科技載體改變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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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證據,但正因為容易造假,法庭調查程序會更嚴格。依刑訴 165-1 規定,審判長應以適當設備顯示電磁紀錄讓各方辨認。如果只有截圖沒有原始對話檔案,辯護人可以質疑真實性。內行人提示:提供 LINE 證據最強的方式是匯出完整對話紀錄的原始檔案(.txt 或 .csv),同時保留手機不要刪除對話。法庭上可以當場用手機比對確認截圖與原始紀錄一致。
可以當證據,但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畫面模糊不代表不能用,法官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衣著、體型、行動路線、時間吻合度)綜合認定。但辯護人也可以據此主張畫面無法辨識身分來動搖證明力。內行人提示:如果畫面模糊但檢方堅稱可辨認,辯護人可以聲請做影像鑑定。實務上有些案件因為辯方提出的影像增強分析結果顯示畫面中人物特徵與被告不符而獲判無罪。
規範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之法庭調查程序,民國 92 年增訂,要求審判長以適當設備在庭上呈現。
以電子磁性方式製成、非肉眼直接可見的紀錄,含 LINE 對話、Email、雲端檔案、區塊鏈紀錄等。
依刑法 220 條,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金屬板合約。
依證據型態能有效呈現之器材,含投影機、揚聲器、電腦螢幕、頭戴顯示器(VR 證據)等。
於審判期日由審判長以投影設備播放完整原始檔案,使被告、辯護人當場辨認。
保留原始手機未刪除對話、匯出完整對話檔(.txt/.csv)、聲請數位鑑識比對雜湊值。
以違反刑訴 155 II 未經合法調查為由,於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爭執判決違背法令。
自行匯出 LINE 紀錄免費;專業數位鑑識報告 3-10 萬;法庭聲請鑑定費用視鑑定機構而定。
兩者邏輯相同(數位證據須法庭呈現),但刑訴對被告防禦權保障更嚴,違反程序之效果更直接。
164 處理物證辨認、165 處理書證、165-1 處理新型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構成證據類型三分法。
| 比較面向 | 本條第一項 | 本條第二項 |
|---|---|---|
| 適用對象 | 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金屬板合約、USB 內 PDF) |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 |
| 調查方式 | 準用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 | 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 |
| 立法時間 | 2003-02-06 增訂 | 2003-02-06 增訂 |
| 違反效果 | 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刑訴 155 II) | 同左,且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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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之進步與發展,不同於一般物證和書證之新型態證據,例如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已應運而生,我國刑事訴訟法原規定之證據種類中,並未包含此類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在內,爰參考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暨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準文書得為證據方法及其開示、調查之方法,以概括地規範將來可能新生的各種新型態證據。
一、本條係新增。 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之進步與發展,不同於一般物證和書證之新型態證據,例如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已應運而生,我國刑事訴訟法原規定之證據種類中,並未包含此類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在內,爰參考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暨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準文書得為證據方法及其開示、調查之方法,以概括地規範將來可能新生的各種新型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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