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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165-1新型態證據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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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2. 2.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審判長須以適當設備在法庭上顯示,使當事人辨認。

Q · 監視器、LINE 對話、錄音這些數位證據在法庭上要怎麼調查?

審判長必須用適當設備在庭上播放或顯示,不能法官私下看完就採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二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審判長必須在法庭以適當設備(投影機、播放器、螢幕)播放或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法官只在卷宗裡看過、沒在庭上呈現的數位證據,調查程序違法,可作為上訴理由。

白話解讀

2003年,立法者終於承認一件事:犯罪證據不再只存在於紙上和物品上。監視器畫面、電話錄音、LINE 對話截圖、電腦硬碟裡的檔案,這些東西不能用「唸」的方式調查,你得用播放器播、用螢幕顯示。本條就是為這些證據量身訂做的調查規則。第一項處理「長得不像文書但功能跟文書一樣」的東西,例如刻在金屬板上的合約、存在 USB 裡的 PDF 檔,這些準用第165條的宣讀或告以要旨程序。第二項才是重頭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審判長必須用「適當設備」把內容播出來或顯示出來,讓你親眼看到、親耳聽到。法官不能只說「我看過這段監視器畫面了,裡面顯示被告在場」然後直接採用。他必須在法庭上播給所有人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為數位證據調查程序之專條,民國 92 年增訂,規範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證物的法庭調查方式。第一項處理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刻字金屬板、USB 內 PDF),準用書證調查程序;第二項要求審判長以適當設備在庭上呈現數位內容,使各方辨認,確保程序正義不因科技載體改變而流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LINE 截圖可以當證據嗎?截圖不是很容易造假?

可以當證據,但正因為容易造假,法庭調查程序會更嚴格。依刑訴 165-1 規定,審判長應以適當設備顯示電磁紀錄讓各方辨認。如果只有截圖沒有原始對話檔案,辯護人可以質疑真實性。內行人提示:提供 LINE 證據最強的方式是匯出完整對話紀錄的原始檔案(.txt 或 .csv),同時保留手機不要刪除對話。法庭上可以當場用手機比對確認截圖與原始紀錄一致。

Q2監視器畫面糊到看不清人臉,還能當證據嗎?

可以當證據,但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畫面模糊不代表不能用,法官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衣著、體型、行動路線、時間吻合度)綜合認定。但辯護人也可以據此主張畫面無法辨識身分來動搖證明力。內行人提示:如果畫面模糊但檢方堅稱可辨認,辯護人可以聲請做影像鑑定。實務上有些案件因為辯方提出的影像增強分析結果顯示畫面中人物特徵與被告不符而獲判無罪。

Q3刑事訴訟法 165-1 是什麼?

規範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之法庭調查程序,民國 92 年增訂,要求審判長以適當設備在庭上呈現。

Q4什麼叫電磁紀錄?

以電子磁性方式製成、非肉眼直接可見的紀錄,含 LINE 對話、Email、雲端檔案、區塊鏈紀錄等。

Q5什麼是準文書?

依刑法 220 條,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金屬板合約。

Q6適當設備是指什麼設備?

依證據型態能有效呈現之器材,含投影機、揚聲器、電腦螢幕、頭戴顯示器(VR 證據)等。

Q7監視器畫面當證據要怎麼播?

於審判期日由審判長以投影設備播放完整原始檔案,使被告、辯護人當場辨認。

Q8怎麼證明 LINE 對話沒被修改?

保留原始手機未刪除對話、匯出完整對話檔(.txt/.csv)、聲請數位鑑識比對雜湊值。

Q9錄音證據沒在庭上播怎麼救濟?

以違反刑訴 155 II 未經合法調查為由,於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爭執判決違背法令。

Q10保全數位證據要花多少錢?

自行匯出 LINE 紀錄免費;專業數位鑑識報告 3-10 萬;法庭聲請鑑定費用視鑑定機構而定。

Q11刑訴 165-1 跟民訴 363 差在哪?

兩者邏輯相同(數位證據須法庭呈現),但刑訴對被告防禦權保障更嚴,違反程序之效果更直接。

Q12刑訴 165-1 跟刑訴 164 差在哪?

164 處理物證辨認、165 處理書證、165-1 處理新型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構成證據類型三分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第一項本條第二項
適用對象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金屬板合約、USB 內 PDF)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
調查方式準用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
立法時間2003-02-06 增訂2003-02-06 增訂
違反效果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刑訴 155 II)同左,且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本條第一項

適用對象
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金屬板合約、USB 內 PDF)
調查方式
準用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
立法時間
2003-02-06 增訂
違反效果
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刑訴 155 II)

本條第二項

適用對象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
調查方式
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
立法時間
2003-02-06 增訂
違反效果
同左,且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199 条の 6(録音媒体等の取調べ方法)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2조의3(영상녹화물 등의 조사 방법)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法庭调查)
德國StPO § 86 Augenscheinseinnahme + § 244 Beweisaufnahm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27(liberté de la preuve, visualisation des preuves audiovisuelle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1(authentication)+ Rule 1001-1008(best evidence rule for recor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之進步與發展,不同於一般物證和書證之新型態證據,例如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已應運而生,我國刑事訴訟法原規定之證據種類中,並未包含此類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在內,爰參考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暨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準文書得為證據方法及其開示、調查之方法,以概括地規範將來可能新生的各種新型態證據。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之進步與發展,不同於一般物證和書證之新型態證據,例如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已應運而生,我國刑事訴訟法原規定之證據種類中,並未包含此類科技視聽及電腦資料在內,爰參考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暨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準文書得為證據方法及其開示、調查之方法,以概括地規範將來可能新生的各種新型態證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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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