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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5-1 條(新型態證據之調查)

  1. 1.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2. 2.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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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審判長須以適當設備在法庭上顯示,使當事人辨認。

Q · 監視器、LINE 對話、錄音這些數位證據在法庭上要怎麼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二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審判長必須在法庭以適當設備(投影機、播放器、螢幕)播放或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法官只在卷宗裡看過、沒在庭上呈現的數位證據,調查程序違法,可作為上訴理由。

白話解讀

2003年,立法者終於承認一件事:犯罪證據不再只存在於紙上和物品上。監視器畫面、電話錄音、LINE 對話截圖、電腦硬碟裡的檔案,這些東西不能用「唸」的方式調查,你得用播放器播、用螢幕顯示。本條就是為這些證據量身訂做的調查規則。第一項處理「長得不像文書但功能跟文書一樣」的東西,例如刻在金屬板上的合約、存在 USB 裡的 PDF 檔,這些準用第165條的宣讀或告以要旨程序。第二項才是重頭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審判長必須用「適當設備」把內容播出來或顯示出來,讓你親眼看到、親耳聽到。法官不能只說「我看過這段監視器畫面了,裡面顯示被告在場」然後直接採用。他必須在法庭上播給所有人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為數位證據調查程序之專條,民國 92 年增訂,規範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證物的法庭調查方式。第一項處理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刻字金屬板、USB 內 PDF),準用書證調查程序;第二項要求審判長以適當設備在庭上呈現數位內容,使各方辨認,確保程序正義不因科技載體改變而流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視器畫面在法庭上一定要播嗎?

是。依刑訴 165-1 第二項,審判長必須以適當設備播放,不能只靠卷內截圖採信。

Q2LINE 對話截圖可以當證據嗎?

可以,但屬電磁紀錄,調查程序須依本條於法庭顯示,並建議保留原始檔以資辨認。

Q3錄音證據如果沒在庭上播放會怎樣?

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刑訴 155 條第二項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可作上訴理由。

Q4USB 內的文件算不算文書?

屬於與文書相同效用之證物,準用本條第一項及刑訴 165 條書證調查程序。

Q5電磁紀錄怎麼證明沒被修改?

可請數位鑑識專家比對雜湊值(hash),或聲請傳喚保管人說明保管鏈。

Q6法官在卷裡看過監視器就夠了嗎?

不夠。本條要求必須在法庭上以設備呈現,使當事人有當場辨認機會。

Q7刑訴 165-1 跟民訴 363 差在哪?

兩者立法邏輯相同(數位證據須法庭呈現),但刑訴強調對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更嚴格。

Q8怎麼挑戰對方提出的監視器證據?

要求播放完整原始檔(非截圖)、聲請鑑定影像完整性、檢視時間碼是否連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第一項本條第二項
適用對象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如金屬板合約、USB 內 PDF)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
調查方式準用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
立法時間2003-02-06 增訂2003-02-06 增訂
違反效果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刑訴 155 II)同左,且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199 条の 6(録音媒体等の取調べ方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2조의3(영상녹화물 등의 조사 방법)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法庭调查)
🇩🇪 德國StPO § 86 Augenscheinseinnahme + § 244 Beweisauf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27(liberté de la preuve, visualisation des preuves audiovisuell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1(authentication)+ Rule 1001-1008(best evidence rule for recor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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