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5-1 條(新型態證據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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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rina
10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監聽譯文
katjachuang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顯示、辨認、告以要旨:直接審理原則
較耗時間,會進行期前勘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