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書證之調查)
- 1.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 2.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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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建立書證調查程序:審判長必須當庭宣讀筆錄或告以要旨,未經此程序的書證不得作為定罪依據。
Q · 法官沒在法庭上唸出筆錄,能用那份筆錄定我的罪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一項,卷宗內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審判長必須當庭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這就是書證的合法調查程序。配合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法官私下看卷形成的心證如果沒在法庭上經過宣讀程序,法律上等同不存在,第 379 條第 10 款並將此列為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事由。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證據叫書證,就是卷宗裡的筆錄、公文、合約、報告這些紙上的東西。審判長不能默默看完就當作心證的一部分,他必須當庭唸出來或至少講重點,讓你和律師都聽到內容。這個「宣讀或告以要旨」的動作,是整個直接審理原則的核心環節之一:沒有在法庭上被公開調查的東西,不能拿來定你的罪。但這條還藏了一個特殊設計。第二項規定,如果書證內容涉及性犯罪細節、公共安全機密、或會毀損某人名譽,審判長不能大聲唸出來,只能把文件交給各方自己看。法庭是公開的,旁聽席上可能有記者、有被害人家屬、有路過好奇的民眾。把這些內容宣讀出來等於二次傷害。這個但書不是限制你的權利,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為書證調查方法之核心規範,建立兩項程序:第一項規定卷宗內筆錄與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體現直接審理與公開審理原則;第二項就涉及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之文書設例外,改以交付閱覽方式進行,避免訴訟程序自身成為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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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宣讀」跟「告以要旨」差在哪?▾
宣讀是逐字唸出,告以要旨是講重點摘要,審判長可選擇但要旨需完整。
Q2書證沒宣讀就直接判決有效嗎?▾
可作為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事由,上訴審可撤銷發回更審。
Q3什麼樣的文書不能在法庭上宣讀?▾
涉及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的文書,改以交付閱覽方式處理。
Q4旁聽民眾聽不到的書證內容會被採用嗎?▾
會。第二項的不公開不影響當事人對證據的調查與質證權。
Q5被告聽不懂書證內容怎麼辦?▾
第二項明定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審判長應告以要旨並解釋內容。
Q6民事訴訟的書證調查也要宣讀嗎?▾
民訴第 363 條準用本條規定,但實務上常以提示閱覽簡化處理。
Q7電子郵件、LINE 對話算書證嗎?▾
屬準文書,依第 165-1 條準用本條規定,需配合性質決定調查方式。
Q8辯護人可以對宣讀方式聲明異議嗎?▾
可以。依第 288-3 條對審判長調查證據方法不當得當庭聲明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適用情境 | 公開程度 | 完整性 | 法律依據 | 辯護策略 |
|---|---|---|---|---|---|
| 宣讀 | 一般書證 | 法庭公開 | 逐字唸出 | 第 165 條第 1 項 | 對關鍵書證堅持要求全文宣讀,避免要旨化稀釋 |
| 告以要旨 | 長篇或內容重複書證 | 法庭公開 | 摘要關鍵內容 | 第 165 條第 1 項 | 要旨不完整或偏頗時即時聲明異議,要求補正 |
| 交付閱覽 | 風化、公安、有毀損名譽之虞之文書 | 限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不公開 | 全文閱讀 | 第 165 條第 2 項 | 確認被告若不解其意義時審判長有告以要旨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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