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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1.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2. 2.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3. 3.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4. 4.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5. 5.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6. 6.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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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規定交互詰問次序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四輪,詰問完畢後審判長才補充訊問。

Q · 沒請律師可以自己問證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一項後段,被告無辯護人且不欲自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給予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適當機會」,不會因為沒律師就喪失質疑對方證人的權利。但實務上若完全不知如何提問,這個權利等於空轉;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法院則會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問答不是自由發揮,是一場有嚴格順序的攻防戰。你聲請傳喚的證人,由你這邊先問(主詰問),然後對方問(反詰問),你再問一輪(覆主詰問),對方再問一輪(覆反詰問)。這四個回合結束後,法官才上場。這套順序不是形式,而是整個刑事審判「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引擎。92年修法前,台灣法庭是法官主導問話,律師只能在旁邊「聲請」法官代問。修法後翻轉了:律師直接上場,法官退到最後。這意味著,你的律師問話的能力,直接決定證據呈現的樣貌。同一個證人,被不同順序、不同角度的問題問出來的內容,可能讓陪審團看到完全不同的事實。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保障:被告沒有辯護人的時候,審判長必須給你親自詢問證人的機會。法律不讓你因為請不起律師就喪失質疑對方證人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規範審判中對證人、鑑定人的交互詰問次序:人別訊問後,依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四個回合進行,詰問完畢審判長始得補充訊問。本條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將證據調查主導權由法官移轉至當事人雙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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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告沒請律師,可以自己問證人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一項後段明確規定,被告無辯護人且不想自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給予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適當機會。就算沒律師,法律保障你可以親自問。若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強制辯護案件,法院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

Q2法官可以隨時打斷律師的詰問嗎?

原則上不行。交互詰問是當事人的主場,法官在四輪詰問完畢後才能訊問(第 166 條第四項)。但若提問違反詰問規則(如主詰問時誘導),審判長可依第 167 條之1制止;若審判長頻繁打斷,律師可當場聲明異議(第 167 條之6)並記入筆錄,作為上訴素材。

Q3交互詰問的順序怎麼排?

依第 166 條第二項,順序為:一、主詰問(聲請傳喚方);二、反詰問(他造);三、覆主詰問(聲請方);四、覆反詰問(他造)。四輪結束後,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更行詰問,最後由審判長補充訊問。

Q4交互詰問是什麼?

由當事人雙方依固定順序輪流詢問證人、鑑定人的程序,是台灣 92 年後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引擎。

Q5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差在哪?

主詰問是傳喚方先問禁誘導,反詰問是對造接著問可誘導,覆主/覆反則就前一輪顯現事項各補一輪。

Q6什麼叫人別訊問?

交互詰問前由審判長先確認證人、鑑定人的身分(姓名、年籍、與當事人關係),確保問對人。

Q7覆主詰問可以問什麼?

原則限於反詰問所顯現的事項,目的在修補反詰問造成的證詞缺口,不能漫無邊際重問。

Q8交互詰問怎麼進行?

人別訊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四輪→(經許可得更行詰問)→審判長補充訊問。

Q9沒律師怎麼問證人?

開庭前把想問的問題按主題寫下從最重要的開始;第 166 條第一項後段保障審判長須給你詢問的適當機會。

Q10詰問計畫怎麼準備?

與律師確認主詰問要逼出哪幾個關鍵事實、對造會從哪反詰問、覆主詰問如何修補,三段事先沙盤推演。

Q11對方詰問違規怎麼辦?

當場依第 167 條之6 向審判長聲明異議,異議會記入筆錄,是日後上訴的重要素材。

Q12交互詰問 vs 法官糾問差在哪?

交互詰問由當事人主導、法官補充(當事人進行主義);糾問制由法官主導訊問。台灣 92 年從糾問翻轉為交互詰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回合提問方誘導詰問範圍
主詰問聲請傳喚之當事人/辯護人原則禁止待證事實與相關事項
反詰問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原則許可主詰問顯現事項及證言可信度
覆主詰問聲請傳喚方原則禁止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
覆反詰問他造原則許可覆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交互詰問次序,本條)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04 条 + 刑事訴訟規則第 199 条の2 以下(交互尋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1조의2(증인신문의 방식 / 교호신문)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證人出庭作證與控辯雙方發問、質證)
🇩🇪 德國StPO § 239(Kreuzverhör,依當事人合意聲請之交叉詰問,少用)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2 / 442-1(經審判長許可向證人發問)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b)+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對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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