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 2.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 3.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 4.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 5.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6.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規定交互詰問次序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四輪,詰問完畢後審判長才補充訊問。
Q · 沒請律師可以自己問證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一項後段,被告無辯護人且不欲自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給予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適當機會」,不會因為沒律師就喪失質疑對方證人的權利。但實務上若完全不知如何提問,這個權利等於空轉;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法院則會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問答不是自由發揮,是一場有嚴格順序的攻防戰。你聲請傳喚的證人,由你這邊先問(主詰問),然後對方問(反詰問),你再問一輪(覆主詰問),對方再問一輪(覆反詰問)。這四個回合結束後,法官才上場。這套順序不是形式,而是整個刑事審判「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引擎。92年修法前,台灣法庭是法官主導問話,律師只能在旁邊「聲請」法官代問。修法後翻轉了:律師直接上場,法官退到最後。這意味著,你的律師問話的能力,直接決定證據呈現的樣貌。同一個證人,被不同順序、不同角度的問題問出來的內容,可能讓陪審團看到完全不同的事實。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保障:被告沒有辯護人的時候,審判長必須給你親自詢問證人的機會。法律不讓你因為請不起律師就喪失質疑對方證人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規範審判中對證人、鑑定人的交互詰問次序:人別訊問後,依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四個回合進行,詰問完畢審判長始得補充訊問。本條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將證據調查主導權由法官移轉至當事人雙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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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互詰問是什麼?▾
由當事人雙方依固定順序輪流詢問證人、鑑定人的程序,是台灣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
Q2交互詰問順序怎麼排?▾
主詰問(聲請方)→反詰問(對造)→覆主詰問(聲請方)→覆反詰問(對造),四輪結束法官才問。
Q3沒律師可以自己問證人嗎?▾
可以,第 166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審判長須給無辯護人的被告詢問證人的適當機會。
Q4主詰問和反詰問差在哪?▾
主詰問是傳喚方先問、原則禁誘導;反詰問是對造接著問、可誘導,目的在挑證詞破綻。
Q5兩造都聲請傳喚同一證人,誰先問?▾
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不能合意時由審判長定之。
Q6有兩位辯護人能各問一次嗎?▾
原則不行,同一被告有二位以上辯護人時須推派一人代表詰問,經審判長許可才例外。
Q7法官為什麼最後才問證人?▾
92 年修法刻意把法官退到補充地位,讓當事人攻防過的證據更經得起檢驗。
Q8覆主詰問可以問什麼?▾
原則限於反詰問所顯現的事項,用來修補反詰問造成的證詞缺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回合 | 提問方 | 誘導詰問 | 範圍 |
|---|---|---|---|
| 主詰問 | 聲請傳喚之當事人/辯護人 | 原則禁止 | 待證事實與相關事項 |
| 反詰問 | 他造當事人/辯護人 | 原則許可 | 主詰問顯現事項及證言可信度 |
| 覆主詰問 | 聲請傳喚方 | 原則禁止 | 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 |
| 覆反詰問 | 他造 | 原則許可 | 覆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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