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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7-4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無理由)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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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4 規定,審判長認交互詰問異議無理由時,必須以處分駁回,駁回會記入筆錄作為上訴審查程序合法性的依據。

Q · 詰問異議被審判長駁回,還能補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4,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時必須以處分駁回,且依第 167 條之 6 該處分不得當庭聲明不服。但駁回會記入筆錄,可在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原審程序違法,請二審重新審視該異議的正當性。律師當庭被駁回不等於失敗,重點是讓書記官把異議內容與駁回理由完整記載,為日後翻盤保留證據。

白話解讀

上一條處理的是程序上不合格的異議(太晚了、拖時間、不合法)。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異議在程序上沒問題,時間也對,理由也有附,但審判長聽完之後認為你說的不對。比如你的律師說「這是誘導詰問」,但審判長判斷這個問題並不構成誘導,那就依本條駁回。駁回就是駁回,一個字:不准。聽起來像廢話,但這條的存在有它的意義:它迫使審判長必須明確表態。審判長不能對一個合法提出的異議沉默不處理,也不能含糊帶過。你提了,他必須裁決,裁決就是「有理由」或「無理由」二選一。這個強制表態的機制,讓每一次異議的處分都留下紀錄,日後上訴法院可以逐一檢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4 為交互詰問異議的實體駁回規範,當審判長認為已合法提出且程序無瑕疵的異議在實體內容上無理由時,必須以處分形式駁回,與同法第 167 條之 3 的程序駁回(不合法、遲誤、未附理由)構成異議過濾的雙軌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167 條之 4 是什麼?

交互詰問異議實體駁回的明文依據,與 167-3 程序駁回構成完整異議過濾機制。

Q2異議被駁回還能補救嗎?

當庭依 167-6 不得聲明不服,但可在判決上訴時一併主張原審程序違法。

Q3為什麼律師明知會被駁回還要提異議?

駁回紀錄是上訴翻盤的伏筆,不提就沒有這張牌。

Q4審判長駁回異議要寫理由嗎?

條文未強制書面附理由,但實務會口頭簡述並由書記官記入筆錄。

Q5167-3 跟 167-4 駁回差在哪?

167-3 是程序駁回(不合法、遲誤),167-4 是實體駁回(聽完判斷無理由)。

Q6異議被駁回會影響判決嗎?

當下不影響,但若上訴審認為駁回不當且構成判決基礎,可發回更審。

Q7詰問異議被駁回的常見原因?

問題與待證事項相關性的灰色地帶、引用學說與實務見解的差異、審判長裁量空間。

Q8新手律師被駁回比較多代表能力差?

完全不是,敢提異議的律師被駁回次數通常更多,重點是有沒有在關鍵時刻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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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167-3 程序駁回異議不合法、遲誤、未附理由審判長以處分駁回依 167-6 不得聲明不服顯示律師對程序熟悉度不足
刑訴 167-4 實體駁回異議合法提出,但審判長認為內容無理由審判長以處分駁回依 167-6 不得聲明不服,可上訴時一併主張為上訴審查保留程序伏筆,最有戰略價值
刑訴 167-5 異議有理由審判長認為異議實體內容有理由審判長為適當之處分(停止詰問、警告等)對方不得聲明不服改變該段詰問軌道,直接影響事實認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205 条の 5(異議申立てが理由がないと認めるときは、決定でこれを却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304 조(재판장 처분에 대한 이의신청에 대한 결정)
🇩🇪 德國StPO § 238 Abs. 2(Beanstandung der Sachleitung des Vorsitzend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103(a)(Court Rulings on Objections - Overru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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