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7-3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駁回)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 規定,異議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不合法者,審判長應駁回。但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Q · 異議慢了一步,審判長一定會駁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審判長對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的異議,應以處分駁回。但但書留了窄門:如果遲提的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審判長不能僅以遲誤為由駁回。律師必須當場說明事項與判決結果的關鍵性,才能撐起這個例外。此處分依第 167 條之 6 不得單獨上訴,但可作為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爭點。

白話解讀

律師在法庭上喊異議,不是每次都會被審判長認真對待。這條劃出了三條紅線:遲了、擺明拖時間、或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審判長直接駁回,不用討論實體內容。但這裡藏了一個翻盤的但書:如果你提出的異議雖然遲了,但涉及的事項跟案情有「重要關係」,審判長不能因為你慢了就把它丟掉。什麼叫「重要關係」?法律沒有定義,留給法官個案判斷。這意味著你的律師必須在那個瞬間說服審判長:「我知道我慢了,但這件事太重要,不處理會影響判決結果。」能不能說服,取決於律師對案情的掌握深度和臨場表達能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 規範審判長對於交互詰問程序中異議的駁回事由,明定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異議均應以處分駁回,但設有但書:遲誤時機所提異議事項若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仍應實質審酌,是台灣刑事審判交互詰問制度的時效把關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算「意圖延滯訴訟」?

實務上的判斷標準包括:異議頻率異常高、理由明顯牽強、針對無關緊要的措辭反覆爭執,或在對方律師即將問到關鍵問題時刻意打斷。審判長會綜合觀察整個詰問過程中異議的模式,不是看單次。內行人提示:如果審判長口頭警告律師「請注意異議的必要性」,這通常是在暗示下一次類似的異議會被以本條駁回。

Q2但書的「與案情有重要關係」怎麼判斷?

法律刻意不給定義,留給法官個案裁量。實務上大致方向是:異議涉及的證據如果不處理,可能直接影響有罪無罪認定,或影響量刑的關鍵事實。例如證人在誘導下做出的回答涉及被告是否在場的核心爭點,即使異議遲了,法官通常不敢無視。內行人提示:主張但書時,把話說到「如果不處理這個異議,判決結果可能不同」的程度,審判長會更認真考慮。

Q3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 是什麼?

規範審判長對交互詰問異議的駁回事由: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不合法者應駁回,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遲提異議除外。

Q4什麼叫遲誤時機?

未在該詰問或回答行為發生當下即時提出異議,逾越合理反應時間者。實務以對方話音方落、下一動作開始為截止。

Q5意圖延滯訴訟的判準是什麼?

客觀上頻率異常、理由顯不充分、針對無關緊要措辭反覆爭執,足以讓審判長綜合認定主觀有拖延目的。

Q6與案情有重要關係怎麼定義?

法律刻意未定義,留給法官個案裁量。實務指向異議涉及可能影響有罪無罪認定或量刑關鍵事實的事項。

Q7律師怎麼即時提出有效異議?

在對方詰問或證人回答完成的瞬間舉手聲明,當場簡述違背法令或不當的理由,禁止事後追溯。

Q8遲提異議怎麼補救?

立即主張本條但書,當場說明事項與案情的重要關係,請審判長依但書實質審酌。

Q9怎麼證明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把話說到「如不處理此異議判決結果可能不同」的程度,連結到爭點關鍵事實或證據合法性。

Q10異議被駁回後該怎麼處理?

庭後檢查筆錄載明異議內容與駁回理由,作為日後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爭點的程序依據。

Q11刑訴 167-3 vs 167-4 駁回差在哪?

本條是形式駁回(時效、延滯、不合法),167-4 是實質審酌後的無理由駁回,性質完全不同。

Q12刑訴異議 vs 民訴異議差在哪?

刑訴採對抗式交互詰問異議由審判長處分,民訴有相應規定但要件與救濟方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esultlegal_basis
及時提出且合法進入第 167 條之 4 或之 5 實質審酌刑訴 167-4、167-5
遲誤時機但與案情無重要關係依本條前段以處分駁回刑訴 167-3 前段
遲誤時機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依但書實質審酌刑訴 167-3 但書
意圖延滯訴訟以處分駁回,不問遲誤與否刑訴 167-3 前段
不合法(未附理由、形式瑕疵)以處分駁回刑訴 167-3 + 刑訴 167-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205 条之 4(異議の処分)
🇰🇷 韓國형사소송규칙 제 138 조(이의신청에 대한 결정)
🇩🇪 德國StPO § 242(Beanstandung von Frag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103(a)(rulings on evid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