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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7-3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駁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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