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3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駁回)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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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 規定,異議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不合法者,審判長應駁回。但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Q · 異議慢了一步,審判長一定會駁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審判長對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的異議,應以處分駁回。但但書留了窄門:如果遲提的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審判長不能僅以遲誤為由駁回。律師必須當場說明事項與判決結果的關鍵性,才能撐起這個例外。此處分依第 167 條之 6 不得單獨上訴,但可作為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爭點。
白話解讀
律師在法庭上喊異議,不是每次都會被審判長認真對待。這條劃出了三條紅線:遲了、擺明拖時間、或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審判長直接駁回,不用討論實體內容。但這裡藏了一個翻盤的但書:如果你提出的異議雖然遲了,但涉及的事項跟案情有「重要關係」,審判長不能因為你慢了就把它丟掉。什麼叫「重要關係」?法律沒有定義,留給法官個案判斷。這意味著你的律師必須在那個瞬間說服審判長:「我知道我慢了,但這件事太重要,不處理會影響判決結果。」能不能說服,取決於律師對案情的掌握深度和臨場表達能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 規範審判長對於交互詰問程序中異議的駁回事由,明定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異議均應以處分駁回,但設有但書:遲誤時機所提異議事項若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仍應實質審酌,是台灣刑事審判交互詰問制度的時效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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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3 規定什麼?▾
規定審判長對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不合法的異議應駁回,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遲提異議不在此限。
Q2異議遲誤時機一定被駁回嗎?▾
原則上會,但但書留了例外: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遲提異議仍應實質審酌。
Q3什麼叫意圖延滯訴訟?▾
客觀上頻率異常、理由牽強、無實益反覆爭執,足以讓審判長認定主觀有拖延目的。
Q4與案情有重要關係怎麼判斷?▾
看異議涉及的事項是否可能影響有罪無罪認定或量刑關鍵事實,由法官個案裁量。
Q5審判長駁回異議的處分可以上訴嗎?▾
依第 167 條之 6 不得單獨上訴,但可作為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爭點主張。
Q6律師遲提異議該怎麼補救?▾
立即主張但書,當場說明事項與案情的重要關係,請求審判長實質審酌。
Q7異議要附理由嗎?▾
要,依第 167 條之 2 異議須即時並附理由,否則屬本條的不合法情形。
Q8本條跟民事訴訟異議制度一樣嗎?▾
不一樣,民訴有相應規定但要件與救濟方式不同,本條僅適用於刑事交互詰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esult | legal_basis |
|---|---|---|
| 及時提出且合法 | 進入第 167 條之 4 或之 5 實質審酌 | 刑訴 167-4、167-5 |
| 遲誤時機但與案情無重要關係 | 依本條前段以處分駁回 | 刑訴 167-3 前段 |
| 遲誤時機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 依但書實質審酌 | 刑訴 167-3 但書 |
| 意圖延滯訴訟 | 以處分駁回,不問遲誤與否 | 刑訴 167-3 前段 |
| 不合法(未附理由、形式瑕疵) | 以處分駁回 | 刑訴 167-3 + 刑訴 1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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