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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7-2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

  1. 1.前條之異議,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
  2. 2.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3. 3.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4. 4.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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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2 規範交互詰問異議程序,異議須針對單一行為、立即提出、附簡要理由,審判長應立即處分。

Q · 法庭上喊「異議」要怎麼喊才有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2,異議必須同時滿足三個程序要件:(1) 針對「各個」詰問行為分別提出,不能籠統打包;(2) 立即提出,慢半拍會被以遲誤時機駁回;(3) 附簡要理由如「誘導詰問」「與待證事項無關」。審判長收到異議應立即處分,他造當事人於裁決前得陳述意見,證人於聲明異議後至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交互詰問是一場節奏極快的攻防。證人正在回答一個不該回答的問題,你的律師如果不在那一秒鐘站起來喊「異議」,這段證詞就進了法官腦袋,再怎麼事後爭執都洗不掉了。這條規定了異議的遊戲規則:第一,必須針對「每一個行為」分別提出,不能籠統說「我對剛才那一大段都有意見」;第二,必須當場、立刻、馬上,不是等證人講完再慢慢回頭挑毛病;第三,必須附簡要理由,像是「誘導詰問」「與待證事項無關」,不能只丟一句「我反對」就坐下。審判長聽到異議後也必須立刻裁決,不能說「我先記下來等等再說」。而且在審判長裁決之前,對面的律師有權表達意見,證人則必須閉嘴等裁決出來。這套流程的精髓在於:它把法庭變成一個即時對抗的擂台,而不是事後寫書狀的文書作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2 為交互詰問異議程序的核心條文,規範異議的形式要件(針對個別行為、即時、附理由)、審判長即時處分義務、他造陳述意見權,以及證人於異議未裁決前的停止陳述義務,建立法庭即時對抗的程序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167-2 條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中異議的程序要件與審判長處分義務。

Q2異議要怎麼提才有效?

針對單一詰問行為、立即提出、附簡要理由,三者缺一不可。

Q3審判長能拖延處分異議嗎?

不能。本條明文要求「立即」處分,拖延構成程序瑕疵。

Q4證人聽到異議能繼續回答嗎?

不能。第四項明文證人於聲明異議後至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Q5對方律師被異議,我能說話嗎?

可以。第三項賦予他造於審判長處分前陳述意見的權利。

Q6異議沒附理由會怎樣?

審判長會要求補理由,無法補就駁回。

Q7異議遲了會怎樣?

依第 167 條之 3 規定,遲誤時機的異議原則上駁回。

Q8對審判長的異議處分能不服嗎?

依第 167 條之 6,異議處分不得單獨聲明不服,僅能在判決上訴時併主張程序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rigger_conditionrequired_actionlegal_basis
誘導詰問異議主詰問時提出帶有暗示性答案的問題立即喊「異議,誘導詰問」刑訴 166-7 + 167-2
與待證事項無關異議詰問問題偏離本案爭點立即喊「異議,與待證事項無關」刑訴 166-7 + 167-2
重複詰問異議對同一事實反覆詰問相同問題立即喊「異議,重複詰問」刑訴 166-7 + 167-2
人身攻擊詰問異議詰問內容涉及對證人的人格攻擊立即喊「異議,人身攻擊」刑訴 166-7 + 167-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205 条の 2(異議の申立てに対する決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04조(재판장의 처분에 대한 이의신청)
🇩🇪 德國StPO § 238 Abs. 2(Beanstandungsrecht gegen sachleitende Anordnungen des Vorsitzend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103(Rulings on Evidence; Objec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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