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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7-2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異議,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
  2. 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3.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4. 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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