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1 條(聲明異議權)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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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167-1條賦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的權利。
Q · 法庭上對方問了違法的問題,可以喊「異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1條,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的「詰問」(問題本身)及「回答」(證人講出的內容),都可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異議一提出,依167-2條證人應停止陳述,審判長須立即裁定。異議對象有兩個,回答也能異議是多數人忽略的重點。
白話解讀
這條給了你在法庭上喊「停」的權利。當對方律師問了一個違法或不當的問題,或者證人的回答超出了合法範圍,你這邊的人(當事人、律師、辯護人)可以站起來聲明異議。這個機制的力量不在於異議本身,而在於它觸發的連鎖反應:你一喊異議,證人必須停止回答(第167-2條第3項),審判長必須立即裁決,對方可以在裁決前表達意見。整個法庭的節奏在你喊出「異議」那一秒被按下暫停鍵。注意,異議的對象有兩個:一個是對方的「詰問」(問題本身違法或不當),另一個是證人的「回答」(證人自己講了不該講的東西)。後者是很多人忽略的。證人在法庭上有時候會自己暴走,說了跟問題無關的話、洩露了不能當庭講的資訊,這時候你也可以異議。
法律定性
聲明異議權,指刑事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內容、或證人鑑定人之回答,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當庭請求審判長即時裁斷的程序性權利。其功能在於阻止違法或不當之證據資訊進入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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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167-1條是什麼?▾
交互詰問中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或回答聲明異議的權利,是法庭上的暫停鍵。
Q2被告自己可以喊異議嗎?▾
可以,本條主體含「當事人」,被告即當事人,不限律師才能提。
Q3可以對證人的回答異議嗎?▾
可以。本條明定「詰問及回答」兩個對象,證人暴走講不該講的也能異議。
Q4異議要怎麼提才有效?▾
依167-2條須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最好在證人回答前提出。
Q5異議被駁回證詞就一定採用嗎?▾
不一定,駁回只是訴訟指揮,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法官仍須個別評價。
Q6異議理由要講多細?▾
要具體援引條款,如「違反166-7條第1款,與待證事實無關」,比空泛抗議有力。
Q7對審判長的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依288-3條對審判長處分聲明異議,這是第二層機制。
Q8民事法庭也能這樣異議嗎?▾
民訴無此完整異議制度,多由審判長依職權處理,別把刑事習慣帶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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