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1 條(聲明異議權)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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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167-1條賦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的權利。
Q · 法庭上對方問了違法的問題,可以喊「異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1條,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的「詰問」(問題本身)及「回答」(證人講出的內容),都可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異議一提出,依167-2條證人應停止陳述,審判長須立即裁定。異議對象有兩個,回答也能異議是多數人忽略的重點。
白話解讀
這條給了你在法庭上喊「停」的權利。當對方律師問了一個違法或不當的問題,或者證人的回答超出了合法範圍,你這邊的人(當事人、律師、辯護人)可以站起來聲明異議。這個機制的力量不在於異議本身,而在於它觸發的連鎖反應:你一喊異議,證人必須停止回答(第167-2條第3項),審判長必須立即裁決,對方可以在裁決前表達意見。整個法庭的節奏在你喊出「異議」那一秒被按下暫停鍵。注意,異議的對象有兩個:一個是對方的「詰問」(問題本身違法或不當),另一個是證人的「回答」(證人自己講了不該講的東西)。後者是很多人忽略的。證人在法庭上有時候會自己暴走,說了跟問題無關的話、洩露了不能當庭講的資訊,這時候你也可以異議。
法律定性
聲明異議權,指刑事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內容、或證人鑑定人之回答,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當庭請求審判長即時裁斷的程序性權利。其功能在於阻止違法或不當之證據資訊進入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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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告自己可以在法庭上喊異議嗎?還是只有律師能喊?▾
可以。本條主體是「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被告即當事人。實務上多由辯護人提出,但你自行聲明異議完全合法。提出時援引具體條款(如166-7條第2款)會被審判長認真對待,只說「不公平」效果趨近於零。
Q2異議被駁回,對方的問題和證人的回答就一定會被法官採用嗎?▾
不一定。駁回只代表審判長認為詰問可繼續進行,不等於該證詞的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已被確認;法官最終仍依自由心證個別評價。且異議紀錄保留在筆錄,上訴時可主張該段證詞有瑕疵。高段律師也用異議來「標記」爭議證詞。
Q3可以對證人的回答聲明異議嗎?▾
可以。本條明定「詰問及回答」兩個對象。證人在回答中夾帶傳聞、意見、偏見或講出沒人問的內容時,即可對「回答」異議,並聲請審判長指示不得採為證據。這是多數人忽略的關鍵實務點。
Q4對審判長的異議裁定不服,還有救濟管道嗎?▾
有。若認為審判長就異議所為的處分不當,可依刑訴288-3條對審判長的處分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這是與167-1不同層次的第二層異議機制,許多律師只知第一層。
Q5刑訴167-1條是什麼?▾
交互詰問中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或回答,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的程序權利,是法庭的暫停鍵。
Q6聲明異議的兩個對象差在哪?▾
一個是對方的「詰問」(問題違法或不當),一個是證人的「回答」(夾帶傳聞、意見、無關內容),後者最常被忽略。
Q7什麼叫詰問「違背法令或不當」?▾
違反詰問規則(誘導、無關、重複、恫嚇等166-7各款)或證據法則(傳聞、意見),即構成異議事由。
Q8聲明異議和審判長依職權限制詰問差在哪?▾
異議是當事人發動(167-1),限制禁止是審判長主動行使訴訟指揮權(167),兩者互為表裡。
Q9刑事法庭怎麼聲明異議?▾
鎖定對象(詰問或回答)→ 立即起身說異議 → 援引具體條款 → 等審判長立即裁定 → 確認入筆錄。
Q10異議理由要怎麼講才有力?▾
依167-2須簡要,但要具體援引條款,如「違反166-7第1款,與待證事實無關」,比空泛抗議有力得多。
Q11異議要在什麼時機提出?▾
依167-2須「立即」提出,最好在證人回答前;已回答才異議,雖法官已聽到,仍有標記爭議供日後爭執的價值。
Q12沒有委任律師可以自己喊異議嗎?▾
可以,本條主體含當事人(被告),自行聲明異議合法,援引條款會被審判長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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