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 條(詰問之限制)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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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律師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為詰問不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確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的詰問權保障。
Q · 法官在法庭上叫我律師別問了,可以這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律師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也就是說,除非審判長能具體指出詰問哪裡不當(參照第166-7條),否則不得禁止。若被不當限制,律師應依第288-3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這也是日後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交互詰問制度的底氣所在。它用「反面表述」的方式說了一件事:審判長原則上不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詰問證人。只有在認為「不當」的時候才能介入。翻成白話就是:法庭上的證人詰問,主導權在律師手上,不在法官手上。這跟民國56年的舊法差別巨大。舊法寫的是「審判長認為有不當者,得禁止之」,正面授權法官禁止。新法改成「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從「法官可以擋」變成「法官原則上不能擋」。一個「除」字和一個「不得」,把權力天平從法官那邊推到了律師這邊。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在民國92年修法後,法庭攻防的節奏徹底改變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為交互詰問制度的權限分配規範,以反面表述限制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僅在認為詰問「不當」時才得介入,原則上不得限制或禁止,確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詰問權由律師主導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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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一直催我的律師問快一點,這算限制詰問嗎?▾
要看程度。合理的時間管理是審判長訴訟指揮權的範圍,例如告知請在十分鐘內完成。但如果審判長直接說這個問題不准問或你已經問夠了坐下,而你的律師還有合法問題要問,這就可能構成第167條禁止的限制或禁止。催促時間和禁止內容是兩回事。
Q2律師被法官打斷不讓問了,能怎麼救?▾
三步走:第一,當場引用本條聲明異議;第二,依第288-3條要求將異議記入筆錄;第三,若審判長仍不讓問,依第379條第10款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作為上訴事由。沉默的代價是放棄了最有力的上訴武器。
Q3刑事訴訟法167條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確保詰問權由律師主導,是台灣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條文。
Q4什麼叫詰問「不當」?▾
參照第166-7條,不當詰問包含恐嚇、侮辱、與案情無關、重複詰問、引誘證人為不實陳述等情形。審判長僅在這些情況下才得限制或禁止詰問。
Q5什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由當事人雙方主導證據調查與詰問,法官退居中立裁判者,源自英美法,台灣92年引進。
Q6167條的反面表述是什麼意思?▾
不直接說法官能做什麼,而說「除不當外不得限制」,把預設值從法官許可制改為例外限制制。
Q7詰問被法官打斷怎麼辦?▾
當場依第288-3條聲明異議,要求記入筆錄,作為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Q8怎麼判斷法官限制詰問合不合法?▾
看法官是限制詰問的時間方式(合法)還是禁止合法詰問的內容權利(可能違法)。
Q9詰問權被壓縮怎麼上訴?▾
依第379條第10款主張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請求撤銷原判決。
Q10聲明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對審判長限制詰問之處分應當場聲明異議,庭審結束後才主張效力大幅減弱。
Q11167條和166-7條差在哪?▾
166-7列舉哪些詰問屬不當,167規範審判長對不當以外的詰問不得限制,一個定範圍一個定界限。
Q1292年新法和56年舊法差在哪?▾
舊法「得禁止之」正面授權法官,新法「除不當外不得限制」反面限縮,權力天平翻轉到律師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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