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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7 條(詰問之限制)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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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律師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為詰問不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確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的詰問權保障。

Q · 法官在法庭上叫我律師別問了,可以這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律師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也就是說,除非審判長能具體指出詰問哪裡不當(參照第166-7條),否則不得禁止。若被不當限制,律師應依第288-3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這也是日後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交互詰問制度的底氣所在。它用「反面表述」的方式說了一件事:審判長原則上不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詰問證人。只有在認為「不當」的時候才能介入。翻成白話就是:法庭上的證人詰問,主導權在律師手上,不在法官手上。這跟民國56年的舊法差別巨大。舊法寫的是「審判長認為有不當者,得禁止之」,正面授權法官禁止。新法改成「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從「法官可以擋」變成「法官原則上不能擋」。一個「除」字和一個「不得」,把權力天平從法官那邊推到了律師這邊。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在民國92年修法後,法庭攻防的節奏徹底改變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為交互詰問制度的權限分配規範,以反面表述限制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僅在認為詰問「不當」時才得介入,原則上不得限制或禁止,確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詰問權由律師主導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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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167條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時審判長除認其不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確保詰問權由律師主導。

Q2審判長可以禁止律師詰問嗎?

原則不行,僅在詰問「不當」時才得介入,否則違反第167條。

Q3詰問被法官打斷怎麼辦?

當場依第288-3條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作為上訴依據。

Q4什麼叫詰問「不當」?

參照第166-7條,如恐嚇、侮辱、重複、與案情無關、誘導等問題。

Q5法官催律師問快一點算限制嗎?

合理時間管理屬訴訟指揮權,但禁止合法問題的內容則可能違反第167條。

Q6詰問權被壓縮可以上訴嗎?

可,依第379條第10款主張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的程序瑕疵。

Q7167條和166-7條差在哪?

166-7列舉不當詰問類型,167規範審判長對不當以外詰問不得限制。

Q8這條跟舊法差在哪?

56年舊法授權法官「得禁止」,92年改為「除不當外不得限制」,翻轉權力天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5条(裁判長の尋問制限権)+ 刑訴規則199条の2以下(交互尋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1조의2(교호신문제도)
🇨🇳 中國刑事訴訟法 庭審發問規則(審判長准許後發問,偏職權主義,與台灣詰問權方向相反)
🇩🇪 德國StPO § 240(Fragerecht)+ § 241(Zurückweisung ungeeigneter Fragen)— 偏職權主義,法官主導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2(questions posées par l'intermédiaire ou avec l'autorisation du président)— 偏職權主義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Confrontation Claus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court control over interrogation)— 制度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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