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 條(詰問之限制)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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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律師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為詰問不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確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的詰問權保障。
Q · 法官在法庭上叫我律師別問了,可以這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律師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也就是說,除非審判長能具體指出詰問哪裡不當(參照第166-7條),否則不得禁止。若被不當限制,律師應依第288-3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這也是日後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交互詰問制度的底氣所在。它用「反面表述」的方式說了一件事:審判長原則上不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詰問證人。只有在認為「不當」的時候才能介入。翻成白話就是:法庭上的證人詰問,主導權在律師手上,不在法官手上。這跟民國56年的舊法差別巨大。舊法寫的是「審判長認為有不當者,得禁止之」,正面授權法官禁止。新法改成「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從「法官可以擋」變成「法官原則上不能擋」。一個「除」字和一個「不得」,把權力天平從法官那邊推到了律師這邊。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在民國92年修法後,法庭攻防的節奏徹底改變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為交互詰問制度的權限分配規範,以反面表述限制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僅在認為詰問「不當」時才得介入,原則上不得限制或禁止,確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詰問權由律師主導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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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167條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時審判長除認其不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確保詰問權由律師主導。
Q2審判長可以禁止律師詰問嗎?▾
原則不行,僅在詰問「不當」時才得介入,否則違反第167條。
Q3詰問被法官打斷怎麼辦?▾
當場依第288-3條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作為上訴依據。
Q4什麼叫詰問「不當」?▾
參照第166-7條,如恐嚇、侮辱、重複、與案情無關、誘導等問題。
Q5法官催律師問快一點算限制嗎?▾
合理時間管理屬訴訟指揮權,但禁止合法問題的內容則可能違反第167條。
Q6詰問權被壓縮可以上訴嗎?▾
可,依第379條第10款主張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的程序瑕疵。
Q7167條和166-7條差在哪?▾
166-7列舉不當詰問類型,167規範審判長對不當以外詰問不得限制。
Q8這條跟舊法差在哪?▾
56年舊法授權法官「得禁止」,92年改為「除不當外不得限制」,翻轉權力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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