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66-7詰問之限制

快速跳轉
  1. 1.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2. 2.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列十款詰問禁止事項:前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有正當理由可放行,最後兩款為硬牆。

Q · 對方律師問了奇怪的問題,可以擋掉嗎?

可以,踩到這十款就能聲明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詰問有十款禁止事項。前四款(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有正當理由可放行;第九、十款(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為硬牆。對方踩線時,依第167條之1可立即聲明異議,但時機限於證人回答前的那一秒。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詰問不是辯論比賽,不是你想問什麼就問什麼。這條列了十條紅線,畫出詰問的邊界。前四條是絕對禁止:跟案件無關的問題、用威脅利誘騙人的方式問、問得含糊不清讓人無法回答、非法的誘導問題。後四條(第五到第八款)有彈性,有正當理由可以放行:假設性問題、重複的問題、要求證人發表意見的問題、可能傷害證人名譽的問題。最後兩款再補兩道硬牆:不能問證人沒親眼見過的事、不能問法令禁止的事。為什麼這十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們就是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喊「異議!」的彈藥庫。對方問了一個違反這十條的問題,你的律師不喊異議,那個答案就進了法官的腦袋。法官是人,聽過的東西不可能假裝沒聽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為交互詰問的詰問限制規範,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前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附正當理由例外、第九及第十款為絕對禁止之補充牆,構成台灣法庭詰問程序聲明異議的核心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律師一直問我的證人很刁鑽的問題,我的律師為什麼不擋?

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那些問題雖然刁鑽但沒有違反第166條之7十款中的任何一款,律師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異議。第二,律師判斷讓證人回答反而對你更有利。內行人提示:庭後問律師為何沒對某問題異議,若給不出理由,你可能需要重新評估你的律師。

Q2什麼是不合法之誘導?誘導問題不是反詰問可以用的嗎?

反詰問可以用誘導訊問(第166條之3),這是反詰問的核心技巧。第166條之7第四款禁止的是『不合法之誘導』,指在不允許誘導的場合(如主詰問自己的證人)使用誘導,或方式已構成暗示答案。內行人提示:『你看到被告拿刀了,對嗎』在反詰問中合法,同一句在主詰問就是不合法誘導。

Q3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十款禁止事項,是法庭上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2003 年交互詰問改革時增訂。

Q4詰問十款禁止事項分成哪幾類?

三類:第一至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附正當理由例外、第九十款為補充硬牆。

Q5什麼叫不合法之誘導?

在不允許誘導的場合(如主詰問自己的證人)使用誘導,或方式已暗示答案、扭曲事實。

Q6絕對禁止款和相對禁止款差在哪?

前四款與第九十款無論如何不能問;第五至八款有正當理由時審判長可放行。

Q7對方踩線怎麼擋?

辨識款別 → 證人回答前立即起身 → 引用款別與第167條之1 → 等審判長即時處分。

Q8聲明異議要什麼時候提出?

依第167條之2須『立即』提出,最好在證人開口回答前;逾時效力大減。

Q9怎麼判斷該不該異議?

比對十款,並評估讓證人回答是否反而有利;有時對方的攻擊性問題答案反強化你方論點。

Q10被告自己怎麼聲明異議?

第167條之1的『當事人』含被告本人,可直接起身表明對該問題有異議,審判長須處理。

Q11主詰問 vs 反詰問的誘導差在哪?

主詰問原則不得誘導(同一邊),反詰問得合法誘導;第四款禁止的是不合法之誘導。

Q12第166條之7 vs 第167條差在哪?

166-7 是十款具體禁止清單;167 是審判長對不當詰問的職權限制禁止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性質可否放行
第一至四款絕對禁止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
第五至八款相對禁止有正當理由可放行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
第九至十款絕對禁止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

性質

第一至四款
絕對禁止
第五至八款
相對禁止
第九至十款
絕對禁止

可否放行

第一至四款
第五至八款
有正當理由可放行
第九至十款

第一至四款
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
第五至八款
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
第九至十款
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199条の13(質問の制限)
德國StPO § 241 Abs. 2(Zurückweisung ungeeigneter oder nicht zur Sache gehörender Frage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Rule 40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在英美法庭多見一問一答方式;而我國現行條文第一百九十條則規定「訊問」證人,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而連續陳述。衡諸實際,以一問一答之方式為之,較為明確,但易受暗示之影響,且耗時較久;而以連續陳述之方式,亦有可能因證人之疏忽或不小心而遺漏重要事實,有時二者甚或不易區別。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之規定,增訂詰問及證人、鑑定人回答之方式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當然所謂「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亦非純粹屬一問一答,或答「是」或「不是」的簡潔問題。例如:當事人可能詰問證人:「關於本案件,請將你在某年、某月、某日所見之事實陳述一遍」等。從而,以此修正之方式規定,或較能綜合問答方式及連續陳述方式等各種情況,而賦予詰問較彈性之空間,至於何種方式較為具體妥適,則委諸實務運作。   三、為免無秩序、不當的詰問,浪費時間,延滯訴訟程序,甚或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真實之發見,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各款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六百十一條之精神,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項,並加以補充,以禁止不當之詰問。   四、詰問之目的在於發見真實,在某些有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例如證人基於實驗過之事實而做之推測或個人意見,自然比未經實驗過之推測或個人意見可靠,此時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宜認其有正當理由,而寬認該詰問方式之正當性。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仍得為詰問。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在英美法庭多見一問一答方式;而我國現行條文第一百九十條則規定「訊問」證人,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而連續陳述。衡諸實際,以一問一答之方式為之,較為明確,但易受暗示之影響,且耗時較久;而以連續陳述之方式,亦有可能因證人之疏忽或不小心而遺漏重要事實,有時二者甚或不易區別。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之規定,增訂詰問及證人、鑑定人回答之方式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當然所謂「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亦非純粹屬一問一答,或答「是」或「不是」的簡潔問題。例如:當事人可能詰問證人:「關於本案件,請將你在某年、某月、某日所見之事實陳述一遍」等。從而,以此修正之方式規定,或較能綜合問答方式及連續陳述方式等各種情況,而賦予詰問較彈性之空間,至於何種方式較為具體妥適,則委諸實務運作。   三、為免無秩序、不當的詰問,浪費時間,延滯訴訟程序,甚或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真實之發見,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各款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六百十一條之精神,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項,並加以補充,以禁止不當之詰問。   四、詰問之目的在於發見真實,在某些有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例如證人基於實驗過之事實而做之推測或個人意見,自然比未經實驗過之推測或個人意見可靠,此時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宜認其有正當理由,而寬認該詰問方式之正當性。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仍得為詰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