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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詰問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2.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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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II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 Exc「📌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relevance/ irrelevant)者。 二、以恫嚇(invasive)、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badgering the witness)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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