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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詰問之限制)

  1. 1.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2. 2.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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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列十款詰問禁止事項:前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有正當理由可放行,最後兩款為硬牆。

Q · 對方律師問了奇怪的問題,可以擋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詰問有十款禁止事項。前四款(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有正當理由可放行;第九、十款(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為硬牆。對方踩線時,依第167條之1可立即聲明異議,但時機限於證人回答前的那一秒。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詰問不是辯論比賽,不是你想問什麼就問什麼。這條列了十條紅線,畫出詰問的邊界。前四條是絕對禁止:跟案件無關的問題、用威脅利誘騙人的方式問、問得含糊不清讓人無法回答、非法的誘導問題。後四條(第五到第八款)有彈性,有正當理由可以放行:假設性問題、重複的問題、要求證人發表意見的問題、可能傷害證人名譽的問題。最後兩款再補兩道硬牆:不能問證人沒親眼見過的事、不能問法令禁止的事。為什麼這十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們就是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喊「異議!」的彈藥庫。對方問了一個違反這十條的問題,你的律師不喊異議,那個答案就進了法官的腦袋。法官是人,聽過的東西不可能假裝沒聽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為交互詰問的詰問限制規範,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前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附正當理由例外、第九及第十款為絕對禁止之補充牆,構成台灣法庭詰問程序聲明異議的核心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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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律師一直問我的證人很刁鑽的問題,我的律師為什麼不擋?

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那些問題雖然刁鑽但沒有違反第166條之7十款中的任何一款,律師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異議。第二,律師判斷讓證人回答反而對你更有利。內行人提示:庭後問律師為何沒對某問題異議,若給不出理由,你可能需要重新評估你的律師。

Q2什麼是不合法之誘導?誘導問題不是反詰問可以用的嗎?

反詰問可以用誘導訊問(第166條之3),這是反詰問的核心技巧。第166條之7第四款禁止的是『不合法之誘導』,指在不允許誘導的場合(如主詰問自己的證人)使用誘導,或方式已構成暗示答案。內行人提示:『你看到被告拿刀了,對嗎』在反詰問中合法,同一句在主詰問就是不合法誘導。

Q3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十款禁止事項,是法庭上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2003 年交互詰問改革時增訂。

Q4詰問十款禁止事項分成哪幾類?

三類:第一至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附正當理由例外、第九十款為補充硬牆。

Q5什麼叫不合法之誘導?

在不允許誘導的場合(如主詰問自己的證人)使用誘導,或方式已暗示答案、扭曲事實。

Q6絕對禁止款和相對禁止款差在哪?

前四款與第九十款無論如何不能問;第五至八款有正當理由時審判長可放行。

Q7對方踩線怎麼擋?

辨識款別 → 證人回答前立即起身 → 引用款別與第167條之1 → 等審判長即時處分。

Q8聲明異議要什麼時候提出?

依第167條之2須『立即』提出,最好在證人開口回答前;逾時效力大減。

Q9怎麼判斷該不該異議?

比對十款,並評估讓證人回答是否反而有利;有時對方的攻擊性問題答案反強化你方論點。

Q10被告自己怎麼聲明異議?

第167條之1的『當事人』含被告本人,可直接起身表明對該問題有異議,審判長須處理。

Q11主詰問 vs 反詰問的誘導差在哪?

主詰問原則不得誘導(同一邊),反詰問得合法誘導;第四款禁止的是不合法之誘導。

Q12第166條之7 vs 第167條差在哪?

166-7 是十款具體禁止清單;167 是審判長對不當詰問的職權限制禁止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性質可否放行
第一至四款絕對禁止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
第五至八款相對禁止有正當理由可放行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
第九至十款絕對禁止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199条の13(質問の制限)
🇩🇪 德國StPO § 241 Abs. 2(Zurückweisung ungeeigneter oder nicht zur Sache gehörender Frag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Rule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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