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詰問之限制)
- 1.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 2.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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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列十款詰問禁止事項:前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有正當理由可放行,最後兩款為硬牆。
Q · 對方律師問了奇怪的問題,可以擋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詰問有十款禁止事項。前四款(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有正當理由可放行;第九、十款(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為硬牆。對方踩線時,依第167條之1可立即聲明異議,但時機限於證人回答前的那一秒。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詰問不是辯論比賽,不是你想問什麼就問什麼。這條列了十條紅線,畫出詰問的邊界。前四條是絕對禁止:跟案件無關的問題、用威脅利誘騙人的方式問、問得含糊不清讓人無法回答、非法的誘導問題。後四條(第五到第八款)有彈性,有正當理由可以放行:假設性問題、重複的問題、要求證人發表意見的問題、可能傷害證人名譽的問題。最後兩款再補兩道硬牆:不能問證人沒親眼見過的事、不能問法令禁止的事。為什麼這十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們就是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喊「異議!」的彈藥庫。對方問了一個違反這十條的問題,你的律師不喊異議,那個答案就進了法官的腦袋。法官是人,聽過的東西不可能假裝沒聽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為交互詰問的詰問限制規範,列舉十款不得詰問事項:前四款絕對禁止、第五至八款附正當理由例外、第九及第十款為絕對禁止之補充牆,構成台灣法庭詰問程序聲明異議的核心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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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是什麼?▾
規範交互詰問的十款禁止事項,是法庭上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
Q2哪些詰問是絕對不能問的?▾
第一至四款:與案無關、用恫嚇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抽象不明確、不合法之誘導。
Q3假設性問題可以問嗎?▾
原則不行(第五款),但詰問者能提出正當理由時,審判長可允許。
Q4誘導訊問一律禁止嗎?▾
不是。反詰問可合法誘導,本條第四款禁止的是『不合法之誘導』。
Q5對方踩線要怎麼擋?▾
依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且須在證人回答前立即提出。
Q6被告本人可以聲明異議嗎?▾
可以。第167條之1的『當事人』包含被告本人。
Q7重複的問題算違規嗎?▾
第六款禁止重覆詰問,但切入角度不同者,律師可主張非重複。
Q8問證人個人意見可以嗎?▾
一般證人不行(第七款),但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不受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類型 | 性質 | 可否放行 | 例 |
|---|---|---|---|
| 第一至四款 | 絕對禁止 | 否 | 與案無關、不正方法、抽象不明、不合法誘導 |
| 第五至八款 | 相對禁止 | 有正當理由可放行 | 假設性、重複、要求意見、損害名譽 |
| 第九至十款 | 絕對禁止 | 否 | 未親身經歷、法令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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