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6 條(詰問次序及續行訊問)
- 1.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 2.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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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6規定,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或鑑定人,先由審判長訊問,再由當事人、辯護人詰問,次序由審判長決定。
Q · 法官自己傳的證人,詰問順序跟一般證人一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6,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或鑑定人沒有「聲請傳喚的一方」,因此由審判長先訊問,再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接續詰問,詰問次序由審判長依訴訟指揮權決定;當事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還可以續行訊問。這與一般「誰聲請、誰先主詰問」的順序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裡有一種證人身份很特殊:不是檢察官叫來的,也不是被告方叫來的,是法官自己覺得有必要而傳喚的。這種證人的詰問規則跟一般證人完全不同。一般證人是「誰叫的,誰先問」(傳喚方先主詰問),但法院職權傳喚的證人,沒有「傳喚方」這個角色,審判長自己就是傳喚者,所以審判長先問。審判長問完之後,控辯雙方都可以接著問,問的順序由審判長決定。這裡藏著一個你需要注意的權力動態:審判長不只是裁判,他同時扮演了「發球者」的角色。他先問了什麼問題、問的方向是什麼,直接決定了這個證人在法官心中的定位。控辯雙方後續的詰問,在某種程度上是在審判長已經劃好的框架裡面打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6規範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的詰問次序:因無聲請傳喚的當事人,改由審判長先行訊問,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其後詰問,順序由審判長決定,並保留審判長於當事人詰問後續行訊問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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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166條之6是什麼?▾
規範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的詰問次序:審判長先問、當事人後詰問。
Q2法官自己傳的證人誰先問?▾
由審判長先訊問,因為沒有聲請傳喚的一方擔任主詰問者。
Q3審判長問完後當事人能問嗎?▾
可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都得接續詰問,順序由審判長定。
Q4職權傳喚和一般詰問差在哪?▾
一般是聲請方先主詰問;職權傳喚沒有聲請方,改由審判長先問。
Q5詰問次序由誰決定?▾
由審判長依訴訟指揮權決定,沒有固定先後。
Q6當事人詰問完法官還能問嗎?▾
能,審判長得續行訊問,顯示法院在這類證人上主導性較高。
Q7法官傳證人代表偏袒一方嗎?▾
不必然,依刑訴163條2項是為發現真實,但會透露法官在意的爭點。
Q8鑑定人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本條同時規範法院職權傳喚的證人與鑑定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general_examination | ex_officio_166_6 |
|---|---|---|
| 傳喚來源 | 當事人聲請傳喚 | 法院依職權傳喚 |
| 先問的人 | 聲請傳喚的一方(主詰問) | 審判長 |
| 詰問次序 | 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法定) | 審判長先問後,次序由審判長定 |
| 法官介入時點 | 原則於兩造詰問後補充 | 先行訊問,並得於兩造詰問後續行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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