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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6 條(詰問次序及續行訊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2.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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