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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6 條(詰問次序及續行訊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2.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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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參照。
huang999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166-6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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